8/28/2012,广电其实很纠结,一方面手握互联网电视牌照,希望在与电信运营商的合作中占据主动,另一方面寄予厚望的中国广播电视网络公司迟迟不能挂牌运营,互联网接入服务机会尽失。
用电视点播网络影视节目、看网络体育赛事直播,互联网电视时代的到来让人们真正实现了从“看电视”到“用电视”。
所谓OTT TV是“Over The Top TV”的缩写,是基于开放互联网的视频服务,终端可以是电视机、电脑、智能手机等等。意指在网络之上提供服务,强调服务与物理网络的无关性。从消费者的角度讲,OTT TV是满足消费者需求的集成互动功能的互联网电视。
在国外,以美国为代表的OTT TV指通过公共互联网面向电视传输的IP视频和互联网应用融合的服务。其接收终端为互联网电视一体机或机顶盒+电视机。
由于我国国情的不同,OTT TV在我国首要强调的是内容可管可控。
目前来看,互联网电视的播控权完全掌握在广电手里。
OTT TV模式之争
互联网电视发展到现在,不论是业界还是学界对其发展模式有不同的看法。据了解,目前OTT TV有几种模式。
从世界范围来看,全球OTT(也即中国所称的互联网电视)有3种发展模式,第一种是欧洲的兼顾传统广播电视与OTT服务的HBBTV模式,第二种是完全以互联网架构为基础的美国开放式OTT模式,第三种则是中国所形成的强调内容监管的可管可控模式。
HBBTV 模式是 Hybrid Broadcast/Broadband TV的简称,作为一种混合广播技术,它是一种与DVB兼容的内容发布平台的应用功能,除最基本的广播之外,HbbTV在联网服务方面则有VOD、时移电视、互动广告、在线购物等应用。
随着家庭接入网速度的提高和信号质量的改善,基于互联网的宽带媒体也变得越来越可靠。但是欧洲的数字电视运营商认为应该以电视服务为核心,再在此基础上开展数字电视增值业务,对互联网应用需要进行有限度的兼容和采取围墙式的管理。
而美国开放式OTT模式,则以Google TV、Hulu 、Netflix和iTV为代表。中广互联CEO曾会明认为,美国OTT模式是一种以开放互联网服务为核心的观点,其核心目标是寻求将家庭设备也互联起来,视频服务不再成为广电运营商的专利,电信运营商、互联网企业、硬件设备商以及内容生产商等都将自身定位于视频产业的参与者并获取相应价值。在这一进程中,除PC终端外,OTT视频服务逐渐向iPhone、iPad及互联网电视等多终端覆盖。
另外一种模式就是中国可管可控模式。对中国OTT行业而言,内容的可管可控是必须正视的问题,相对于国外的技术驱动模式,中国的行业政策对一个产业发展有着深刻的影响。
广电总局采取了牌照制方式来实现对OTT的可管可控,由广电总局认可的集成牌照方负责提供内容播控,且互联网电视与牌照方客户端完全绑定,通过牌照方的集成播控平台对客户端实行控制和管理。业内人士认为,这一管制思路与欧洲的HBBTV与美国的开放式OTT均存在本质区别。
绕不开的广电
早在广电总局181文件出台之前,互联网电视已经在国内野蛮生长,为了实现对内容的管控,广电总局于去10月底出台了互联网电视的监管政策181号文。
这一文件出台后,中国式OTT合法化,但到目前为止获得互联网电视牌照的仅有广电系统内部的7家:中国网络电视台、百视通、浙江华数、南方传媒、湖南电视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和中央人民广播电台。
目前基于OTT的产业链还处在初步形成的阶段,我国对厂商提供OTT TV服务的要求还很多,首先其播出平台必须由获得牌照的集成服务商提供,而一般家电厂家不得涉足播控平台;其内容来源,比如获得互联网内容服务牌照的广电播出机构提供,非广电机构无法获得;一台电视机只能植入一家集成商的客户端。国内OTT TV被严格现定于7家牌照运营商,视频网站和其他虚拟运营商被禁止染指OTT TV,再加上目前部分牌照获得者还同时运营IPTV,这让多家厂商显得力不从心。
除了政策上的对产业链各方的限制之外,即使是在广电系统内部大规模推广也存在很多问题,其中最重要的是老百姓付费意愿及增加服务的意愿问题。中国广电友好网联盟副秘书长王洪军称,国外OTT产业链上下游的利益已经合理分配了,在国内有线电视费一个月27元左右看200多套节目,但是OTT,老百姓的付费意愿却不得而知。
基于这样的中国特色,国内的OTT TV在所参与的各方阵营中有着不一样的受重视程度。对OTT TV最为热心的是互联网内容提供商,包括7个持牌商。其次是互联网接入商,包括中国移动、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这3大移动运营商,它们为抢占屏幕资源,对于 OTT TV的发展也相当积极。
而以各地方有线电视网络为主的广电阵营则相对保守,为了保护既有的利益和对于“可管可控”的担心,它们对于OTT TV的发展一直持观望态度。
中广研究分析师熊飞认为,未来互联网电视的商业模式会遵循三条路径:一是以牌照商为代表的虚拟运营商的自主运营;二是有线运营商结合DVB+OTT的合作化运营;三是电信运营商在现有IPTV运营基础上的IPTV与OTT融合化运营。“对于广电来说,OTT模式是可控的,而且是将电信运营商排除在外的一种模式。”熊飞认为。
事实上,对电信运营商而言,其网络覆盖、升级等准备完之后,互联网电视仅是其多项杀手级业务中的一项,即使丧失主动权也不会造成实质影响。但对体制僵硬的广电运营商来说,面对互联网管道对有线电视的冲击,互联网电视的OTT模式是一次关键的自我救赎。
来源:互联网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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