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早报 中国社会底层的权利

光纤在线编辑部  2008-03-07 12:04:08  文章来源:综合整理  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严禁转载.

导读:

  北京警方从2月22日起对外来人口展开办理“暂住证”服务,对尚未办证的外地打工者逐一登记,符合办证条件者全部办证;对证件有效期已满的,逐人审核换发新证,声称要“依法登记办证,共创平安奥运”。 

  有评论指出,这与奥运精神不合,更与北京奥运“同一个世界,同一个梦想”的理念不符。笔者也深有同感,并想追问一下:为什么还要讲“暂住”?公民在自己国家的土地上居住,为什么还要实施这样荒唐的做法?是谁把已经扔掉的垃圾当作宝捡回来? 

迁徙自由依然没有恢复 

  令笔者浮想联翩的也有一幕,那就是春节前南方雪灾,导致春运受阻,在外来工人比较集中的广东,当地政府希望外来工留在广东过年。广东省长黄华华强调,要认真做好外来工的思想工作,千方百计说服他们春节期间留下来。 

  一边希望外来工长留,一边只承认外来人员暂住,这是什么逻辑?笔者并没有谴责的意思,广东方面挽留外来工过春节,有现实的考虑。即便是北京方面的“依法登记办证”,也是情有可原的,谁不想创造“平安奥运”呢?但是,这里面的确暴露出户籍制度的僵化与落后,不只是没有迁徙的自由,更重要的是有人在对抗迁徙自由!

  1954年的中国宪法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迁徙和居住的自由。但1958年,可能出于某种特殊考虑,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户口登记条例,将城乡居民区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两种不同户籍,并明确规定:公民从农村迁往城市,须持有城市劳动机关的录用证明,或者学校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准予迁入证明。这实质上终止了迁徙自由权。严格地说,这是有违宪法的。但直到1972年,迁徙和居住自由才正式从宪法中消失。此后宪法几经修改,但迁徙自由权一直没有恢复。 

  但迁徙自由作为公民一项基本权利,已是国际社会的共识。联合国大会在1966年12月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2条明确规定:“合法处在一国领土内的每一个人在该领土内有权享受迁徙自由和选择住所的自由。” 

  1998年10月,中国在联合国总部签署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在2004年3月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中,宪法第33条明确增补“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就是对这一关于国际公约的重要实施步骤之一,其他方面也有一些重要的步骤。但是,尽管围绕户籍制度大大小小的改革似乎没停止过,可迁徙自由至今没有提上议事日程。


谁来维护和庞大群体的权利

 

  迁徙自由不只是单纯的人权,能促进政治文明发展,也能够释放生产潜力,促进经济增长。这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谁也不能违背。不只是劳动力,市场经济要求全部的生产要素和经济资源自由流动,要不然就不是市场经济,就不会有真正的市场效率。只有在人口自由迁徙的条件下,所有的劳动力才能够参与劳动力市场的竞争,一方面使劳动力找到用武之地,使厂商找到最合适的人才,另一方面也促进地区性劳动力市场逐步缩小差别,从而降低劳动力交易成本,最后达到调动最重要的市场要素也就是人的积极性,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正是因为有市场经济的要求,中国的劳动力已经有了流动。据最新发布的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公报,至2006年末,农村劳动力资源总量为5亿3100万人,其中外出从业劳动力1亿3100多万人,接近日本的全部人口。如果把城镇、城市之间的流动劳动力计算在内,数量无疑更为巨大。 

  如此庞大人群的正当权利如何保证呢?现在是到了郑重考虑自由迁徙权的时候了!每每想起公民只能在国家的土地上“暂住”,我心中就难以平静;每每看到春运时一个个兴奋而又疲惫的底层民众,心中就难以平静。人们该去倾听他们的心声! 

  2004年4月,零点调查公司在北京、上海、广州、武汉4个城市,对979名16-40岁、农村户口、没有接受过正规高等教育的进城务工者进行面对面式访问,结果发现:69%的人希望能成为这个城市的一分子;72%的人愿意与当地城市居民交往;82%的人喜欢城市的生活;90%的人希望能被这里的城市居民尊重。心愿何其迫切! 
  “有钱没钱,回家过年”。这首歌唱得虽然不错,但广大的农民工其实也是希望能就地过年的,他们真诚希望自己所工作的地方就是他们的家。人非草木,孰能无情,谁又不这样希望呢? 

  在危机的时候,当局希望外来工能够留下过年,那在平常是不是也应该为外来工的正当权利呼吁几句呢?(作者 韩方明)
关键字: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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