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6/2006,【星岛网讯】河南省法律界较有影响的十名律师日前集体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在建议书中提出,全国各地暂住证及类似制度严重违反法律,应予审查撤销。虽然一直是社会学和法学界专家联合声讨的对象,但暂住证制度已然在中国存在了近二十年。
《法制晚报》报道,经过整整三个月的调查和准备,十名律师的代表、河南点石律师事务所的樊鸿烈律师向外界出示了两份“建议”的底稿。十名律师在“建议”中用六部分、约2500字阐述了他们的主要观点。
建议书中,他们首先引用社会学观点,公民只要离开自己的家乡,就会被当地居民称作“外地人”;而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从某种意义上来看,应该是全民参与的过程。全民参与经济建设,必然带来人口迁徙、流动人口管理等各种问题,这是社会的客观规律。政府不应该用行政的手段干预社会的客观规律,出台限制国民正常流动的措施。
在法律层面上,十名律师认为,2004年7月1日实施的《行政许可法》没有赋予国务院各部委(如公安部、财政部等)和省级政府设立行政许可的权利,所以原来由其发布的行政规章不应该继续执行。尽管省级政府可以设立为期一年的临时许可,但是一年后他们必须报请同级人大批准、形成法规后公布。然而到现在为止,全国没有一个省级政府通过有关暂住证的行政法规。
樊鸿烈坚持认为,针对外地人群办理,并且不办暂住证就不允许在本地居住,这样的规定是典型的行政许可行为;一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在自己的国度里还需要办理“暂住证”,这不符合最基本的法律精神。
十名律师的行动,缘于去年郑州市准备悄然推行的居住证制度和郑州市法制局今年9月14日在当地媒体发布的一个政府决定的讨论稿。2005年11月初,郑州市部分城中村以“警务区”的名义,向租住该村的外地人发布通知,要求必须办理居住证,否则限期搬离。
《大河报》于当月11日刊发了一篇名为《居住证集体亮相郑州“城中村”》的调查报道,并引用法学专家的观点对此进行了质疑。此后,郑州市公安局公开表态称,“公安部门没有宣布恢复办理暂住证,也不知道是哪个部门具体组织的”。
今年9月14日,郑州市法制局在当地主流媒体发布了《郑州市暂住人口登记规定》(征求意见稿)的全文,面向社会征求民意。《河南商报》在随后的采访中,向社会发放了数百份民意调查表,征求外地人和郑州本地人对恢复办理暂住证的态度。结果显示,近80%的外地人坚决反对恢复办理暂住证;而58%的郑州本地人却对该制度的重新实施表示了赞成和支持。
面对这种民意的尴尬反差,河南财经学院社会学教授刘志梅表示:“这个结果显然表明,本地人有优越感,但是这种感觉是内心深处的‘歧视感’在起作用。我们假设一下,如果一个郑州人到北京去,还回答同样的问题,会产生什么样的结果?恐怕不说,大家已经知道答案了。”
十名律师不仅把目光放在自己生活的城市,在“建议书”中,他们还专门提到了率先取消暂住证制度的沈阳市和暂住证制度饱受争议的广东省等地。据了解,沈阳于2003年7月率先在全国取消暂住证,但在两年后的2005年12月又宣布恢复。
沈阳市2003年7月22日取消了办理暂住证,随后,该市有一名副市长表示,“暂住证制度涉嫌违反《行政许可法》”。此后几个月内,全国许多城市都相继或明或暗地取消了暂住证制度,郑州市也在此列。29个月后的2005年12月,《沈阳日报》又报道,沈阳将再次恢复办理针对外地人的暂住证(居住证)制度。之后,全国各地警方都以治安形势、案件反弹等理由恢复了针对外地人的暂住证制度。
沈阳市公安局人士12月20日证实沈阳市在暂住证(居住证)上的不同政策。这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人士表示:“暂住证取消后,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困难很大,也遇到了不少问题。三年前作出的决定确实比较仓促。”
该局户政处有人还表示:“我们是从今年5月1日起,要求外来人口到公安机关办理居住证的。居住证不仅能起到管理的作用,还在子女入学、工伤保险等方面享受一些待遇。外来人口是必须要办的,不办肯定不行。”
据了解,在中国存在了近二十年的暂住证制度,一直是社会学和法学界专家联合“声讨”的对象。2003年《行政许可法》颁布后,全国许多城市都相继取消了该制度。但从2006年初开始,全国一些省市的警方在“治安形势反弹”的压力下,发出了“恢复办理暂住证制度”的呼声。
关于暂住证的存废问题有很多争论,有评论指在暂住证作为流动人口管理的主要手段仍将保留的情形下,基层执法粗暴成为暂住证合法性流失的一个重大漏洞。
领衔提出流动人口议案的人大代表李维平曾表示,暂住证只是由公安机关一家单位来管理,但目前形势下,流动人口的管理与服务已不单单是仅凭公安机关一家之力所能够解决的问题,所以,暂住证的有关规定已显得过于机械化,也难以全面有效地落实。另一个不争的事实是,此前由查办暂住证所引发的一些矛盾,使得暂住证的“形象”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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