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2006,作者:姚春鸽 IPTV,既承载了网络融合的重任,也承载了固网运营商转型的理想。因此,IPTV是全球电信业发展的必然产物,它的诞生既顺理成章,又充满了争议。IPTV,混淆了电信业和广电业的区别,由此产生的一系列政策和管制问题,令IPTV的发展充满了挑战,尤其是对于中国市场而言。这一挑战,已经远远超越了技术和网络层面,因而更为棘手。今天,在电信运营商普遍作为主导力量的推动下,IPTV在全球的部署和业务开展日益升温。在中国的IPTV产业中,电信运营商又应该扮演怎样的角色?发挥怎样的作用?敬请关注本期内容。
经过近几年的发展,中国的宽带市场呈现出令人可喜的局面。应用的推陈出新,则是电信运营商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动力之一。IPTV,由于其可以让电信运营商将话音、图像和数据等元素综合起来,产生更多的组合及捆绑业务,因为被认为是最具竞争力的业务。然而,正是由于IPTV是一项综合了语音、图像和数据的业务,一系列面向电信运营商,涉及技术、网络、管制、竞争等各个层面的挑战由此而生。
助推电信运营商转型
加快电视数字化进程
哪些因素促使IPTV在全球升温?答案的关键词有两个:一是“转型”,二是“数字化”。
首先,IPTV的业务特性,令其成为电信运营商从网络提供商向综合信息服务提供商转型的一个重要切入点。张成良认为,IPTV担负起了帮助电信运营商实现业务转型的责任。目前,电信运营商正在进行重大的战略转型,从提供传统的话音平台和依靠网络为主的商业模型向一个更灵活、以客户为中心、能够快速提供数字多媒体业务的超级市场模型发展。这种结构性的变化会涉及各个方面,而IPTV将是电信运营商扩展新业务的重要方向。IPTV能够帮助固网运营商向全业务运营商转型,减少由于APRU降低而引起的振荡;与此同时,广播电视业的市场规模正在不断扩大,娱乐业将是电信运营商大有可为的重要市场。另外,对于固网运营商而言,IPTV有着增加业务收入、提高客户忠诚度等更为现实的意义:IPTV自身的业务特性,令电信运营商能够根据话音+数据+图像等不同的组合,以“捆绑”的方式推出不同的套餐方案。广泛的研究证明,以“捆绑”形式提供的电信业务有更多的利润空间,并且可以降低用户更换运营商的几率,提高用户忠诚度。
其次,IPTV是继数字广播卫星、数字陆地广播电视和CATV有线数字电视之后,第四种实现数字化的手段。张成良指出,尤其在电视数字化程度比较低的中国,IPTV将可以大大加速数字化进程。而且,IPTV还具有提供不受限制的节目容量和充足的上行带宽等许多广播电视不能比拟的优点。IPTV采用中心服务器来分发图像节目到用户家庭,可以支持更多套节目让用户自由选择;可以提供功能强大的搜索引擎让用户按照时间、演员、频道等关键字进行内容搜索……
网络革新和技术升级
IPTV发展的硬件准备
从总体上来看,FTTX和ADSL技术的发展,使得三网合一在物理传输上成为可能。IPTV基本上是一张业务网,把大带宽的视频流高质量地传输给用户,这张高速信息分发网不仅承载目前运营商已经建设的IPTV业务,也可以承载其他电子杂志、软件下载等流媒体业务。作为一项具体的业务,IPTV对于网络和技术这些发展的基础,相应地有着具体的要求。张成良指出,IPTV业务的开展涉及网络升级和技术革新。在过去几年,尽管IP网络和技术已经取得了很大进步,但还是有一些不确定的因素制约着IPTV的发展。
当前,就IPTV业务对于传输的要求而言,有些运营商并不具备最后一公里带宽。常规的SDTV节目(2Mbit/s~3Mbit/s),加上高速数据接入业务,则要求接入带宽至少在4Mbit/s以上。而目前大部分DSL速率都工作在2Mbit/s,需要进行改造。再比如HDTV节目(6Mbit/s~8Mbit/s),若满足将来家庭对于两套电视节目的需求,再加上高速宽带接入,则每个家庭需要20Mbit/s左右的带宽。运营商即使采用ADSL2+技术,20Mbit/s的传输也只能覆盖1.2公里左右。而对于大多数运营商而言,如果将来要提供HDTV到家庭,就必须尽可能地采用FTTH并升级目前的ADSL技术。
缺乏统一的标准和接口,必将延缓IPTV的产业化进程。IPTV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本身包括许多子系统,如源端系统、内容分发系统、DRM数字版权系统和终端系统等。截至目前,IPTV系统尚未有任何的国际标准。尽管已有许多制造商可以全部或者部分提供IPTV设备,但这些设备大多都是基于私有协议而缺乏互联互通性。公开的标准和接口可以加速技术的发展并在很大程度上降低系统成本。
IPTV与广播电视业务
不同定位 不同管制
IPTV混淆了广播电视业务和通信业务的界限。从业务角度来看,IPTV并不是单纯的广播电视传输,它还涉及到VOD信息业务、视频通信业务,这些业务在不同国家面临着不同的管制政策。基于EU欧盟管制政策,VOD业务被看作是信息业务,受到比较轻的管制,而视频通信则像电话一样当作通信业务进行管制。
目前,IPTV最大的关注点是,经由IP网络的IPTV业务当用来传送广播电视节目到终端用户时,是否可以定义为广播电视业务并受到同样的管制。如果是,是否就意味着IPTV面临着与CATV、卫星电视相同的管制政策呢?一般说来,西方国家对于CATV和卫星电视的管制政策还是比较苛刻的,例如广播电视的承载平台必须留有容量来承担公共、儿童频道。内容必须符合公众利益的限制(例如有儿童不宜、歧视弱势群体等)。张成良认为,IPTV尽管在传输广播电视节目时符合当前广播电视业务的定义,但是它与VOD业务也有很大的相似性,尤其是IPTV业务呈现出的基于个人要求发起的特性。在正常情况下,当用户选择某个频道后,其请求会通过相关协议传送到网络端来选择出合适的频道,因此只有1路电视节目经过DSL传到用户家中。因此,IPTV业务在一定程度上类似于VOD业务,可以被看作是信息业务。
从管制角度讲,IPTV不应该被定位为传统的广播电视业务。即使二者都被用来传送相同的内容,但却具有不同的社会影响力和不同的商业技术成熟度,这些不同应该反映在管制的政策上。对于IPTV这样一个新兴的市场,管制应该是比较宽松的,以给它更多的发展空间,从而刺激这个新兴产业的发展。在西方某些国家,对于IPTV的内容采用类似于VOD业务的自我管制政策,对于承载平台也没有强制要求IPTV必须支持公共广播频道。
当前,中国的电信运营商并未获得IPTV牌照。张成良认为,中国电信运营商应该尽快具有IPTV的经营权。从全世界来看,对IPTV最有兴趣而且大规模部署商用的都是电信运营商,而不是CATV公司。这是因为CATV公司目前采用的频道分割的技术决定了他们在短期内不会选择IPTV技术。从长远看,由不同的管制机构对广播电视网络、电信、广播电视内容等分别进行管理的做法是不合适的,不符合管制和技术的发展趋势。越来越多的国家采用单一管制机构对广电和电信业进行行业管制,例如英国的OFCOM和美国的FCC。目前,国内可以考虑将广电网络管制的职能转移到信息产业部,而广电主要负责内容方面的管制。IPTV作为传输广播电视内容的一种网络技术,电信运营商应该尽快具有IPTV的经营权;考虑到我们特殊的国情,IPTV的内容必须受到广电总局的管理。
踏上商用之路
应对市场竞争
当IPTV取得了技术和网络支持以及最为重要的政策支持后,IPTV市场才能真正地在市场竞争中发展起来。张成良指出,CATV和DBS直播卫星公司将是IPTV主要的竞争对手。从目前的技术选择看,由于CATV目前采用的高速数据接入技术(CABLEMODEM)是多用户共享带宽的技术,也就是说多个用户通过统计复用共享采用QAM调制的1个或多个8MHz带宽的频道,其带宽并不足以支持多路数字电视技术。因此在可见的未来,CATV依然会选择下行的TDM广播机制,而不会选择IPTV技术。只有当电视数字化完成、CATV的下行频道的资源被空出来之后(目前1路模拟频道可以传输6~12路数字电视),CATV才有可能考虑采用IP传输技术。
与CATV公司相比,电信运营商具有网络覆盖的优势(国内有3亿以上的PSTN电话用户,而CATV用户数只有1.2亿)和更快的宽带接入速率,并且DSL基于专用带宽而不是共享带宽。电信运营商要想在三网融合的竞争中取胜,高速的对称宽带接入将是成功的重要因素之一。对于有着较大规模CATV用户群的国家,要想从竞争对手那里吸引客户,业务捆绑是电信运营商最有效的武器。此外,IPTV在农村有着一定的优势,因为CATV在农村地区的覆盖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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