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6/2004,-采访·撰文/李媚玲 摄影/王钊 “ 到11月12日深圳市南山区法院对此案进行第四次不公开审理为止,已经经过了四个多月的补证期,但检察院还是没能当庭出示证据”,华为前员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案的家属委托律师臧炜在2004年11月17日的媒体见面会上说,这是继2003年8月份以来由家属率律师团组织的第二次媒体见面会。“12月初,案件的最终结果将会出来。”截稿前,被告王志骏的辩护律师张志对本刊记者表示。
2002年10月上旬,就在华为以侵犯知识产权为由,向王志骏、刘宁、秦学军三名前员工所创办的沪科公司提起民事诉讼的当月中旬,UT斯达康宣布收购沪科。随后,华为撤销了民事诉讼,转以刑事方式向警方报案将3人拘留。而在沪科案立案的前一个星期,华为正式宣布进军UT斯达康的领地—小灵通市场。
“在我的职业生涯中这是比较少见的案例,拖延时间长达两年之久的原因在于这个案件很复杂,表现在双方的争议很大”,张志表示。“该案审理的艰难实际上从侧面表现出了国内电信商之间竞争的激烈”,某业内人士在接受本刊记者的采访时表示:“华为与UT斯达康在电信领域当仁不让的地位与贡献也让该案备受瞩目”。
被告律师:
华为不能证明自己的损失
“我们多少研发人员辛苦多年的研究成果,就被他们轻而易举地获得了。华为有必要采取必要的措施,依法保护自己的利益”,华为公司新闻发言人傅军表示:“经过科技部等权威鉴定中心鉴定,华为有多达数万页产品研发数据书面和光盘资料被3位前员工窃取。而这一案件的检方已经作出了直接或者间接的判断,3位前员工的侵权行为对华为造成了高达1.8亿元的经济损失”。
“刑法中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规定是这个罪名是一个结果犯,也就是说并非有行为就必然要入罪,必须要有一个结果”,在媒体见面会的现场,张志在陈述该案的疑点时表示:“这个结果按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要给商业秘密权力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致使权利人破产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构成商业秘密犯罪。而直到目前为止,我们没有看到一份能够直接证明上述结果的证据”。
张志说:“公诉人(华为)在最后的庭审中,已经绝口不谈所谓沪科公司将该所谓‘侵权’技术卖给UT斯达康牟取暴利的说法,因为沪科公司所出卖的东西根本与本案所谓的技术秘密无关。而所谓的1500万美元股票期权也根本不是件能用来花销和享用的东西,那原来只是一个认股权,王志骏等人以后想吃这枚果子还得掏钱。
而沪科公司从其合作方—上海贝尔公司获得的费用也不能直接认为是王志骏等人的收益,而且即使与王志骏等人的收益相关,那么收益是多少?如何代表华为公司损失数额?因为法律规定很明确,就是直接损失。
至于华为公司所谓技术评估报告和专利费用更不能用于本案证据,这个结果不仅囊括了华为公司在SDH产品上的全部家当,也无从分离出涉案若干技术点的秘密份额,即使分离出来又与华为受到的损失何干?而事实上以华为公司在市场上的影响,区区60台尚待完善的产品又可以给华为造成怎样的损失导致怎样的严重后果?这正是目前无法迟迟举证的结果。而没有这样的证据如何入罪呢?”
案件焦点:
市场潜力巨大的8501B
业内普遍认为,当初UT斯达康收购沪科,就意味着UT直接成为华为的竞争对手。对此,UT方面表示:“收购沪科的主要原因就是因为项目和技术好,能够和UT斯达康现有业务形成互补,并没有其他太多的意义”。
王志骏等3人创办沪科后,曾经参与了上海贝尔合作光传输设备8501B的研发,与华为展开面对面的竞争,8501B也正是这桩官司的焦点。
至于该产品是否侵犯华为的商业秘密,张志说,根据华为公司相关技术研发人员的证词,华为公司的这个产品形成时间应当是在2001年5月份到2002年6月份,而王志骏等人离开华为公司是2001年8月份和11月份之间,而8501B产品开发与形成的时间也在2001年11月份到2002年5月份,早于华为公司的相关产品,不可能构成侵权。
另外,控辩方委托进行的技术鉴定结果存在根本上的分歧。张志称,根据辩方委托进行的鉴定结果,8501B产品与华为的产品不相同,其涉及的所谓几个技术秘密点均有公知公有技术。
据了解,上海贝尔该种设备仅生产了105套,售出其中60套,涉及金额约600万元。事发后,该设备已停售,上海贝尔也终止了与沪科的合作。
“即使是两年后的今天,该产品仍然在市场当中存在很大的潜力”,刘宁的辩护律师陈际红对记者说:“如果(该产品)没有竞争力,案件也不会走到这一步。华为之所以花这么大的力气来打官司,也正是看到了这个技术的潜力。”
“在前几个月UT发表了一个声明,表明这三个人(被告)仍是UT的员工,公司有责任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并对案件的进展表示充分的关注”,张志说:“关于UT斯达康是否给我们支持,或者说律师费是谁付的?在此不能透露”,张志对记者说。但法律界人士表示,如此庞大的律师团在类似案件中并不多见。
UT斯达康:
收购是合法的
“UT斯达康在和沪科签订转让协议之初,就已经委托第三方专家对沪科的资产进行了评估和认证,沪科在资产和技术上都没有问题”,UT斯达康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赵敏律师表示:“在转让协议中,UT也规定了技术应全部来自沪科,而不是其他的公司。我们相信如果法庭判决3名UT员工有罪,我们的员工会上诉到底。”
在UT斯达康进军光通信领域、华为涉足小灵通手机制造之后,二者在市场上竞争形势已日趋激烈,未来在3G系统方面的竞争更是不可避免。而3名华为前员工的命运,直接关系到两家公司的产业利益。
UT斯达康在小灵通上的迅猛发展,已经威胁到了华为在国内电信设备市场的老大位置。根据双方公开的数据,2003年上半年,华为的销售额不足120亿元人民币,而同期UT斯达康仅小灵通销售额就超过100亿元人民币。UT斯达康总裁吴鹰在多个场合也表示,为了避免运营商获得3G牌照后淘汰小灵通,UT斯达康也在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向多个新领域扩展,其中就包括光通信。
而UT斯达康赖以发家的小灵通,正是华为当初不屑为之的产品。一位从华为跳槽至港湾网络的员工透露,早在3年前,华为内部就曾探讨过开展小灵通业务的可能性,但最终这项提案被冠之以“技术落后”的帽子束之高阁。该人士表示:“这次决策至今在华为内部仍被普遍认为是重大的判断失误”。
在去年8月25日和今年6月24日,亦即三人被捕为公众所知晓的时候以及首次开庭当日,UT斯达康两次公开发表声明称:不仅坦承王志骏、刘宁、秦学军为公司的正式员工,认为他们无罪,而且声明还一再对此宗收购事件的合法性进行了详细阐述,即2001年11月,UT斯达康经过合法程序,收购了上海沪科科技公司的部分资产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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