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1/2004,本刊记者 郑宏 2004年9月7日下午1:30,首都大酒店会议厅冷飕飕的,主持人没有太多的过渡就宣布会议开始,现场参会人员表情异常严肃。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实施以来商务部在通信行业首次举行的听证会,主题是光纤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这次听证会有可能是在2005年1月终裁前的4个月内本案利害各方提供有关证据和意见的惟一机会,所以各方都分外重视。
自2003年5月7日长飞光纤光缆有限公司和江苏法尔胜光子有限公司代表中国国内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向商务部提起反倾销调查的申请之后,2003年7月1日,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随后,商务部对相关利害关系方进行了问卷调查,并对国内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相关企业进行了实地核查,部分利害关系方先后向商务部提交了对本案的书面陈述意见。2004年6月16日,商务部对本案作出初步裁决,认定原产于上述被诉国家和地区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了慎重起见,2004年6月,商务部对南京华新藤仓光通信有限公司和深圳特发信息阿尔卡特光纤有限公司进行实地核查,于6月22日将本案调查期延长至2005年1月1日。
在9月7日的听证会上,日本企业以及日本政府没有陈述对本案的意见,而韩国也只有韩国驻华使馆商务处派代表做了象征性的发言,美国则除了驻华使馆商务处代表发言之外,应诉企业康宁公司、OFS费特公司以及美方的关联企业北京康宁光缆公司、成都康宁光缆公司、上海光纤公司等分别派代表在会上发言,陈述对本案的意见。中方企业本案申请人长飞光纤光缆有限公司、江苏法尔胜光子有限公司的代表以及富通集团、烽火科技、天津天大天财、南京华新藤仓、成都中住、江苏阿尔发、中天科技、华伦集团等8家国内光纤制造企业联合派出代表陈述了对本案的意见。
焦点之一:是否应作出累积评估裁决?
申请人:美、日、韩三国的产品符合法定累积评估的条件,对三国进行累积评估是适当的。
应诉人:美国进口产品与其它产品相比具有不可替代性、价格差异大、分销渠道不同,不应该进行累积评估。
《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倾销进口产品来自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并且同时满足相关条件的,可以就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的影响进行累积评估。对于反倾销损害案件,我国普遍采取的是累积评估,对本次光纤反倾销案件也不例外。然而,应诉人美国康宁公司的代理律师任勇发言时对此举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与其它案件完全不同,商务部应该作出美国进口产品不应该与其它进口产品进行累积评估的裁决。
美国康宁公司要求作出非累积评估的依据是《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六条,该公司的代表分别从可替代性、价格差异、分销渠道三个方面阐述了理由。
第一,不可替代性。中国国内的光纤和其它进口产品的质量都不能替代康宁公司的光纤。康宁光纤多年来被公认为世界上品质最优的光纤,已经在中国和世界其它地区建立了良好的声誉。中国的很多用户都明确表示出使用康宁光纤的兴趣,他们采购含有康宁光纤的光缆,并与康宁公司达成光纤供应协议,包括采购G652被调查产品的光纤。大量的最终用户倾向于购买康宁光纤,体现出康宁光纤良好的客户认同及品牌声誉。另外,中国用户对康宁光纤具有偏好,中国光缆商认为宣传自己的光缆含有康宁光纤是有价值的。为了这一目的康宁公司授予光缆公司商标许可,允许他们在自己的光缆上标明使用了康宁光纤。
第二,价格差异。由于康宁光纤被客户认为是更优良的产品,因此具有较其它产品更高的价格,康宁公司一直以较其它产品更高的价格进行销售并保持这一价格差。康宁公司的光纤一直高于国内厂商的价格,也高于其他进口产品的价格。康宁公司一直以较中国产品较高的价格进行销售。比如说2002年8月7号,天极网报道,2002年第一季度光纤价格跌入低谷,进口的康宁G652光纤已经由2001年底的每芯公里36美元下降到28美元,而长飞的G652光纤价格仅为每芯公里22美元,这一差价进一步支持了不应对美国产品进行累积评估的主张。
第三,销售渠道不同。康宁公司主要的销售渠道是在中国与最终用户和光缆商建立长期稳定的供货合同关系,这些合同关系是康宁公司在中国市场销售光纤所独有的,康宁公司能够获得这些合同是因为其在质量方面的优势和良好的客户服务。
案件申请人长飞光纤光缆有限公司和江苏法尔胜光子有限公司的代理律师郭东平在发言时介绍了自己对初步裁定结果的总体意见,认为无论在程序上还是实体上,商务部对倾销损害以及进口产品和国内产品二者关系上的调查及涉及的内容都是符合中国法律规定及WTO相关规则的。初步裁决体现了公正公平的原则,恳请维持上述裁定,并对美日韩进口的光纤征收相应的反倾销税。
关于累计评估的适当性问题,长飞光纤光缆有限公司和江苏法尔胜光子有限公司的代表则提出了完全不同于美国康宁公司代表的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累计评估的三个法定的要件为:一、来自每一国家(地区)的倾销进口产品的倾销幅度不小于2%;二、其进口量不属于可忽略不计的(低于3%为可忽略);三、竞争条件的相似性。
第一,美、日、韩的倾销幅度分别为36%、46%和28.33%,远远超出了不可忽略的范围。第二,美、日、韩各自占中国总进口量的比例均超过3%,不属于可忽略的范围。第三,本案涉及产品的竞争条件是基本相同的。其一,美、日、韩向中国出口的光纤在物理特性、技术性能、生产工艺、原材料构成等方面都基本相同,具有可替代性和相互竞争性;其二,进口产品与国产产品在销售渠道方面基本相同,都有通过直销、分销或者代理等方式在国内市场上销售的情况;其三,进口产品与国产产品在运输条件是相同的,均采用空运的方式;其四,进口产品与国产产品的客户都是国内各主要的光缆企业,最终的用户都是运营商,同时大量的光缆企业既使用进口产品又使用国产光纤。根据本案的事实表明,美、日、韩三国的产品符合上述三个法定累积评估的条件,对三国进行累积评估是适当的。
从客户角度来看,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汇远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和厦门通达光缆有限公司出具的产品利用报告指出,长飞公司生产的光纤与美国康宁、美国OFS、日本藤仓等公司的产品均符合ITUT G652标准,长飞公司生产的光纤的技术参数、性能与进口光纤的质量相当,性能稳定,服务优良,完全可以替代进口的同类产品,而且光缆协会出具的证明文件也认为,国产光纤的技术、质量都已经达到或已超过国际标准,对我国的光缆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目前国内企业使用的光纤与美、日、韩的进口同类光纤竞争条件相同,并可相互替代。从光纤的最终用户运营商的态度和做法来看,如中国移动、中国电信、中国铁通、中国联通等运营商在光缆的高投标项目中,对所需的光纤产品的招标文件中均明确指出,除了进口光纤如美国康宁、OFS、日本藤仓等公司生产的产品之外,国产光纤如长飞的光纤同样是运营商推荐使用的产品。
富通集团、烽火科技等国内8家光纤企业的代理律师在发言时指出,8家国内光纤企业支持长飞光纤光缆有限公司及江苏法尔胜光子有限公司作为申请人代表国内光纤产业对原产于美、日、韩的单模光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并对申请人在此次听证会上的发言表示支持。他们认为无论在程序上,还是在实体上,初步裁定中关于倾销与损害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内容是符合中国法律规定和WTO相关原则和精神的。反倾销不是反对正常的进口,而是坚持WTO所倡导的公平竞争原则来规范光纤市场。在本次反倾销案件初步裁决后,产品的价格逐步趋于稳定,临时反倾销的效应已经逐步体现,这给光纤产业重新建立公平的市场秩序带来了转机,一些说光纤市场继续恶化的说法与八家企业的实际情况不符。
焦点之二:光纤产品的进口是否造成了产业损害?
申请人:低价倾销导致投资收益率、现金流量等指标受到影响,企业的经营陷入严重的困境。
应诉人:调查期内,申请人的市场份额呈上升趋势,进口产品没有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
产业损害调查是本次听证会的核心内容。美国康宁公司的代表认为,在调查期间中国国内产业没有受到来自美国技术产品的损害。根据WTO反倾销协议以及商务部产业损害规定,康宁公司的代理律师任勇对十多项经济指标进行了分析。
第一,市场份额。根据申请书的数据分析,申请人长飞公司的市场份额是呈上升趋势的,2002年与1999年相比,增幅高达47%。调查机关的数据显示,国内生产商在2001年的市场份额上升了23.13%,2002年上升了21.46%,在2003年第一季度惊人地增长了207.34%。国内产业市场份额的增长使得进口产品所占的市场份额降低,降低的幅度为10%左右,即从2000年的57%下降到2003年不到47%。在调查期间,国内产业呈大幅度上涨的趋势,显然得出国内产业有损害的裁决是不合适的。
第二,产能。申请人在近年来不断扩大其产能,从1999年到2002年申请人产能增长了283%。此外,国内生产商上海朗讯提供的资料表明,国内产能增长和需求增长之间存在巨大的差距。在国内需求减少的情况下,国内产业在盲目地扩大其产能。长飞公司从2001到2003年,产能从500万芯公里增长到1000万芯公里,翻了一倍。康宁公司为了适应市场需求变化这一形势于2001年关闭了几处工厂。
第三,产量。申请人在调查期的产量不断提高。2002年与1999年相比增长了135.2%。分析2001年、2002年、2003年3年1~3月的数据分别比上年同期增长68.36%、24.34%、81.41%。
第四,销售数量。申请人在调查期间的销售数量呈上升趋势,从1999年到2002年销售量上升了140%。
第五,销售收入。2002年与1999年相比,销售收入增长了102%。
以上数据充分地说明,在调查期间,中国国内产业根本没有受到来自于美国进口产品的损害。如果有一些指标在调查期间呈下降趋势,那是由于申请人盲目的扩产造成的。
美国OFS费特公司的代理律师在发言时认为产品进口没有对中国产业造成损害。OFS公司出口中国的产品主要是G652C。在调查期间,中国并没有生产过G652C产品,因此中国并不存在同类产品的市场。申请人表示有生产G652C产品的能力,但OFS费特公司并没有看到任何证据。此外在中国的公开信息网上也证明中国企业生产G652C产品的能力仍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中国的消费者不会用G652A和G652B来代替G652C光纤,因为它们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
长飞光纤光缆有限公司和江苏法尔胜光子有限公司的代理律师郭东平认为,根据我国和WTO反倾销协定,在确定国内产业遭受损害时,应该审查的因素有三个:倾销产品数量的变化,倾销同类产品对国内价格的影响,倾销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
一、进口数量的变化。根据初步裁定的数据,2001年,美、日、韩三国进口光纤产品的数量急剧增加,与2000年相比增长幅度达到了136.66%,所占市场的份额比2000上升了10%,2002年,虽然数量比2001年相比有所下降,但是被调查国家以数量冲击国内市场的策略仍然很成功,其2002年向中国出口的数量绝对数量巨大,进口数量比2000年增长了近一倍,所占中国市场份额仍然可以维持在50.80%。到本案的调查期末即2003年一季度,进口数量又进一步急剧增长,与2002年同期相比增长幅度达到了159.1%。综上所述,在产业损害调查期内,进口产品数量总体呈现明显的上升趋势,且均占据中国50%以上的市场份额,最低也达到46%以上,如此巨大的进口数量势必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
对于2001年进口数量大幅剧增的问题,申请人注意到相关应诉企业提出“2001年进口数量的增长,是因为中国光纤不能满足需求,因此需要进口光纤来填补缺口”的主张。申请人认为这种辩解不能成立的,事实上2001年进口产品数量的增长幅度已经远远超出同期国内需求的增幅,比市场需求的增幅高出了35%,而且国内产业2001年的库存比上一年急剧增长了682.41%。
另外,申请人注意到相关应诉企业提出进口产品的数量与国内价格之间没有关联,并认为由于2002年进口数量下降,进口产品不可能导致国内产业价格的下降。申请人认为这种主张不能成立。如果客观全面地调查考察期内的进口产品的数量和价格变化趋势则不难发现,进口数量增长,行业产品下跌,进口数量下降,国内价格上升。2002年的进口数量为612万公里,2000年的数量为302万公里,2002年的进口数量比2000年的数量高出了一倍,相应的2002年国内光纤的价格比2000年下降了59%,量大价低、量少价高的特点非常明显。数量和价格之间的关系证明了进口产品是导致国内产品价格下跌和损害的直接原因。
二、进口产品价格变化。在进口产品数量剧增的过程中,进口产品价格也出现了下降。整个调查期内,价格除了2001年比上年有所增长以外,2002年和2003年一季度,都出现大幅下降,下降的幅度分别为58.23%和36.52%。由于进口价格的大幅下降,国内产品的价格也被迫急剧下滑,2001年在国内需求量比2000增长102%的情况下,国内的价格仅上升了4%,2002年国内价格则比2001年下降60.44%,2003年一季度下降至调查期的最低点,比2002年同期又下降了44.63%。在整个调查期内,国内的价格随着进口价格的变动而同步变动,当进口产品的价格相对处于较高水平时,国内的价格也相对较高,反之在进口价格下降的时候,国内的价格也被迫随之下降,进口产品的价格对国内的影响是非常的明显的。
三、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美、日、韩的倾销幅度巨大,三国的倾销幅度平均高达36.8%,如此高的倾销幅度是任何一个国家的产业都无法承受的。如果他们不以倾销的方式进入中国的市场,价格一定能够恢复到正常水平。低价倾销导致税前利润急剧减少,投资收益率、现金流量等指标受到影响,失业人数增长和人均工资处于较低水平,企业的经营陷入了严重的困境,国内的产业遭受了严重的实质损害。
焦点之三:中国光纤自用消耗量比例有多大?
申请人:国内光纤自用量在最高时期也只有1/3左右,应诉人的数据与事实不符
应诉人:申请人的自用量达到70%左右,进口产品与国内产业自用部分没有直接竞争
美国康宁公司的代理律师任勇发言时提出了一个意外的问题,认为中国光纤产品自用消耗量极高。绝大多数国产光纤都不是在市场公开销售,而是内部转移式的生产,只有很少的光纤产品在市场上公开销售的,参与市场竞争。长飞公司在调查期间,2000年的自用量是53%,2001年是83%,2002年是76%,2003年第一季度是69%,平均是70%左右。根据WTO规则,来自进口产品的竞争对一个主要自用生产的产业是非常有限的,所以在本案中G652光纤没有受到进口产品的主要竞争。关于长飞光纤光缆有限公司产量绝大部分都是用于自用的问题,康宁公司通过列举的数据分析,认为光纤光缆的价格保持了十分明显的一致性,也说明中国市场上的光纤绝大部分是用来生产光缆产品的。长飞公司从2001年就开始成为中国光缆市场的龙头老大,而且市场占有率远远超过其它竞争对手。关于国内企业自用消耗,康宁公司的结论是,进口产品与国内产业自用部分没有直接竞争。
美国OFS费特公司也认为,很多中国的生产商都用自己的光纤生产光缆,从美国进口的产品并没有与中国国内生产的产品形成竞争关系,因此自用产品的生产不会受到进口产品的冲击。
长飞光纤光缆有限公司和江苏法尔胜光子有限公司的代理律师郭东平指出,康宁公司所引用的国内光纤产品自用量数据达70%的数据与事实不符,实际上国内光纤自用量在最高时期也只有1/3左右。在初裁调查中,商务部已经对国内光纤产业的自用量进行了审查。
焦点之四:G652A、G652B、G652C、G652D是否为同类产品?
申请人:在命名时没出现G652、G653、G654,而是以A、B、C、D来划分,这就说明属于同一系列。
应诉人:从物理构成、工艺技术、生产设备、化学特性以及客户和生产者的评价等方面来看,G652C、G652D与G652A、G652B都不属于同类产品,应该排除在本案调查范围之外
实际上在初裁结果中,商务部已经确定G652A、G652B、G652C为同类产品,但是有关进口企业为了规避国内反倾销措施,开始出口G652D产品,于是申请人提交了关于G652D的反倾销紧急申请,关于G652A、G652B、G652C、G652D是否属于同类产品的争论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
在本次听证会上,美国OFS费特公司的代理律师提出了这个有关产品范围界定的问题,认为商务部将G652C和G652A、G652B列为同类产品是不合适的,申请人向商务部递交将反倾销产品扩展到G652D也是极不合适的。G652A和G652B产品与G652C不属于同类产品,因为从物理构成、工艺技术、生产设备、化学特性以及客户和生产者的评价等方面都不同。G652A、G652B与G652C不属于同类产品,应该将G652C排除在本案调查范围之外。G652D与G652A、G652B、G652C也不属于同类产品,申请人要求将调查产品扩展到G652D,违背了中国的法律和WTO有关协议。
富通集团、烽火科技等国内8家光纤企业的代理律师认为在本次的初步裁定中,对于G652C的裁定是正确的,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无论是从ITU还是国际电工委员会等国际标准,G652C、G652B、G652A均归为同一类的产品,它们在重大的物理特性上不存在实质性的区别。关于相关应诉企业提出的G652D光纤不应被纳入此次反倾销范围内的主张是不成立的。首先,本次由长飞光纤光缆有限公司和江苏华尔胜光子有限公司提起的反倾销调查申请,是请求对原产于美、日、韩三国的G652D进行反倾销调查,上述的请求已经得到了商务部的认可,并且申请人根据ITU的标准列举了G652好几种类型,当时G652D尚未在很多范围内得以应用。其次,初审对G652单模光纤的描述十分清楚,G652D光纤完全符合被调查的具体描述,属于被调查产品的产品范围。另外,在命名时并没出现G652、G653、G654,而是以A、B、C、D来划分,这就说明属于同一系列。因此,G652D、G652C、G652B、G652A在本质上没有区别。如果将G652D排除在外,那么将使国际贸易规则形同虚设,无法真正维护国内产业的合法权益。
焦点之五:产品进口与产业遭受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申请人:美、日、韩三国向中国大量出口光纤产品,持续压低出口产品价格以及国内产业遭受实质损害,在时间上均保持同步,表明倾销是造成损害的直接原因
应诉人:供求关系的严重失衡导致了国内光纤光缆价格下降,而并非进口产品所致
北京康宁光缆有限公司的代表发言时认为,供求关系的严重失衡导致了国内光纤光缆价格下降,而并非进口产品所致。他引用了《通信世界》的文章《坚决抵制低价倾销》的报道作为佐证:“2002年以来,受国际IT产业泡沫影响,国内光缆市场需求不旺,大部分通信光缆生产企业陷入恶性价格战的漩涡”。从2000年到2003年的3月,中国国内光缆市场的总产能远远高于市场需求量。2000年到2001年这一期间国内光缆总产能大幅度增长,从1600万芯公里急剧增长到4150万芯公里,增长率高达159%,然而同期的市场需求量从800万芯公里增长到1250万芯公里,增长率为56%。另外从2001年到2002年期间,市场需求量开始下降,从1250万芯公里下降到900万芯公里,但是国内的生产厂家却没有仔细分析市场状况,盲目扩大产能,从450万芯公里扩大到520万芯公里,供求的增长率形成了一个巨大的反差,导致产品价格下降。同时由于光纤是光缆最主要的原材料,约占光缆成本的70%左右,光纤价格下降,造成光缆价格下降。
成都康宁光缆有限公司的代表的观点基本与北京康宁的观点相同,指出进口光纤的份额在调查期内持续大幅度减少,进口光纤不是造成中国国内光纤产业受损的原因。她引用行业专家王德龙先生文章中的描述:“中国目前的光纤企业达到18家,总产能达到3000万公里左右。2003年的需求量为1400万公里。产能与需求之比为2.14。如果考虑中国进口的比例,那么产能与需求的比例将上升到3.75。过多的产能应该是光纤产业受损的根本原因。”即使反倾销胜诉也不可能改变根本形势,光纤价格或许稍有回升,但激烈的拼搏将继续下去。
上海光纤有限公司代表也认为,国内价格下降的根本原因在于产能过剩。
长飞光纤光缆有限公司和江苏法尔胜光子有限公司的代理律师郭东平在发言时否定了国内价格下降的原因在于产能过剩的说法,并认为美、日、韩三国产品的进口与国内光纤产业遭受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郭东平律师认为,在调查期内,美、日、韩三国向中国大量出口光纤产品,持续压低出口产品的价格以及国内的产业遭受实质损害,在时间上均保持同步,表明三国倾销是造成国内产业实质损害的直接原因。
2001年美、日、韩三国的进口数量与2000年相比增长了136.66%,已经远远大于同期国内市场的增幅,导致国内的份额下降了12%,而同期进口产品的份额上升了10%。由于进口数量的急剧增长,国内的开工率与2000相比,相对不足,2001的产量增幅远远低于需求的增幅,销量的增幅明显低于产量的增幅,销售受到巨大的抑制,期末的库存因此而急剧攀升,与2000相比增长了682.41%,而且巨大的进口数量也压低了国产产品的价格,抑制了销售收入与利润的增长,导致2002年的投资收益率仅比上年上升了1.45%,未能获得应有的增长,现金净流量大大减少,比2000年下降76%,国内的产品受到国外产品的抑制,而遭受了巨大的损失。2002年到2003年一季度,在国内光纤需求的拉动下,国内企业的产量和产能均有提高,同类产品的数量在一定的程度上替代了进口的产品,2002年比上年同期有所下降,但是2002年的进口数量仍然巨大,而2003年一季度的进口数量比2002年同期增长了159%,在这种情况下美、日、韩三国在维持巨大的对华出口量的同时,进一步降低出口的价格,2002年的出口价格比2001年下降了58%,2003年到了最低点,比2002年同期降低了87%,而进口价格的急剧下滑,压低了国内产品的销售价格,2002年与2001年的价格相比下降了将近60%,而且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下降,导致国内的销售收入的下降。现金流量进一步减少,出现全行业明显亏损的状态。
焦点之六:产业利益?国家利益?
申请人:光纤反倾销申请的提出完全符合国家的公共利益,具有一个可靠的、强大的国内光纤产业是中国信息安全和通信安全的重要保障
长飞光纤光缆有限公司和江苏法尔胜光子有限公司的代理律师郭东平指出,光纤通信是涉及到中国通信安全的重大问题,具有一个可靠的、强大的国内光纤产业是中国信息安全和通信安全的重要保障。
富通集团、烽火科技等国内八家光纤企业的代理律师也认为,光纤反倾销申请的提出完全符合国家的公共利益。第一,维护国内光纤产业的合法权益本身就是国家利益的体现。第二,光纤通信涉及到中国的信息安全和通信安全等重大问题。在中国光纤产业尚未形成规模之前,我国光纤产品的需求基本依靠进口,使中国的光纤产业发展受到严重制约,而且对中国的通信安全构成了巨大的威胁,对此我国政府十分重视。在政府的支持下,光纤已经形成了自己的知识产权和规模。目前的倾销是中国光纤遭受有史以来最为严重的损害,对光纤行业进行正当有效保护很有必要,这是符合中国的国家利益的。第三,光纤的健康发展对将中国经济产生重大的影响。产业安全是我国经济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安全的基础。 第四,对光纤的反倾销调查不会影响下游用户的正常生产和经营,相反,更有利下游用户的稳定和发展,与下游用户的利益是一致的。
编者按:细看双方的辩论,用各执一词来描述似乎更合适。不可否认的是康宁一方众多的中外合资公司在光通信大衰退的过程中日子也并不好过,他们同样是中国光通信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日子里,由于反倾销的影响,编辑已经深切感受到了中外光纤企业之间的敌意。任何一方希望置对方于完全不利的境地恐怕最终也并非对自己最有利。
光纤在线公众号
更多猛料!欢迎扫描左方二维码关注光纤在线官方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