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2/2004, 《IT时代周刊》记者 李如山 北京报道
在中国电信业,如果要评选一个“难产之最”,3G牌照一定还排不上,因为一部《电信法》已经苦等了24年,最近终于听到了其即将出台冲刺的脚步声。
信息产业部政策法规司司长蒋耀平日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备受瞩目的《电信法》起草工作目前已经取得实质性进展,最新进程是《电信法(第三稿草案)》已征求了国务院42个部委办的意见,已在4月初形成《电信法(送审稿)》,送交国务院法制办审议。根据立法计划,《电信法》在今年6月份之前完成相关起草工作,6月或8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
《电信法》出台遭遇程序难题
最近,信息产业部官员也在公开场合透露:电信法作为一个母法,预计在2005年可能会出来。
但信息产业部电信研究院通信政策研究所所长陈金桥说:“这个问题既然是官方立场,还是要正确地对待它,根据我们的判断,《电信法》其实波折很大。”据介绍,从开始考虑立法,到信息产业部成立以后这是第三稿,原来没有法,订了一个条例。本身这个立法是一个委任立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要求实际上立法有很多种方式,第一种是由国务院行政部门立法,叫做行政立法;第二种是由国务院委托主管部门立法,这叫委任立法;还有一种是立法部门自己组织班子立法。《电信法》属于委任立法,信息产业部只能确保把稿子交出去,因为根据立法委的要求,信产部起草完草稿,征求完意见,就要交到国务院法制办,进入行政审查程序。国务院法制办再进行一道程序,征求一下意见,对重点问题进行协商。根据立法计划,《电信法》在今年6月份之前完成相关起草工作,6月或8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再由全国人大的内部工作委员会去审议,到全国人大的法制工作委员会,还有电信中涉及到科技,可能还要征求全国人大的教科文卫委员会的意见,最后由人大常委会正式讨论要不要通过,或者提交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去通过,那就看人大是怎么看待这部法律的重要性了。如果全国人大觉得这个东西很急切,而且争议也不是很大,那么在人大常委会上就可以讨论通过了。如果说要全体代表给个意见,那么也可能放到每年3月份召开的全国人大会上讨论。
我们讨论《电信法》出台的时间表问题,信产部真正能够决定的只是前面一段时间,其实信产部的任何一个官员都只能说,什么时候交上去信产部能够控制。到现在为止《电信法(第三稿草案)》已经全部征求完国务院42个组成部门的意见,然后完成新的一稿,这一稿,信息产业部党组批准通过,之后的事情,就是信息产业部完全控制不了的。
六大焦点探秘
之前有关《电信法》难以出台的报道,问题的探讨多集中在互联互通,电信资费,普遍服务,网间结算等焦点问题上,实际上,据接近并阅读过《电信法(草案)》的人士透露,至少有六点内容值得关注。
第一,增加了国家电信管制机构一章。国家电信管制机构实际上是对主管部门法律授权的问题,就是说从法律上来定性定位哪个部门是电信监管部门,有什么权限,掌握多少执法手段,这个定位就比较高,而原来的《电信条例》就完全是对市场的管制,基本上没有涉及到这个机构本身的性质问题,即法律地位,所以说比较尴尬。这等于说信息产业部作为一个电信的主管部门也是国务院授权的,是行政授权的,没有法律地位,下边的通信管理局作为信产部的派出机构,也没有法律地位。
专门增加的第十二章,这和各个国家的电信立法是一致的,其他国家专门对电信管制机构立了一个《电信管制法》。比如我们国家在金融这个领域有很多法律,有《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法》,现在还有《银行监管法》,那就是说要专门把监管部门的法律地位,包括职权、规则都定下来,而我国在电信这块什么都没有,所以这次立法对电信管制有一个明确的回答。
第二个变化就是对互联互通的一个细化和深化。原来2000年9月份颁布《电信条例》的时候,当时互联互通的复杂性还没有那么大,因此对互联互通只是原则性地提了一些要求,规定了违反这个规定的一些处罚措施,力度也不是很大。但是要知道这是2000年颁布的,信产部是1998年成立的,当时运营商没有几家,有竞争的就是中国电信和联通,因为当时实践中竞争不是很突出,互联互通的问题表现也不是很强烈。但现在全国有6家基础运营商,互联互通的事故可以说大大小小全国每天都在发生,就是因为互联互通在多运营商的环境下事情越来越多,对消费者的影响越来越大,所以对于互联互通在新的《电信法(草案)》中规定得很仔细,十四章中内容第二多的就是互联互通,一共有几十条,内容只比“市场准入管理”少。
第三,关于普遍服务。原来的《电信条例》找遍了,可以看到普遍服务的只有几条,但是现在电信普遍服务问题越来越严重了,电信普遍服务可以说是每一个老百姓的人权,每一个老百姓生下来,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不管是居于农村或者城市,他就应该有这种与人沟通的权利,一个基本的保障,不管他有没有支付能力,这是国家对他的一种权利。但是因为他的消费能力不够,可能他没有能力去消费高级的电信服务,但是对基础电信服务还是要保障的,这个责任谁承担?政府承担,这就是属于电信普遍服务的问题,我们对电信普遍服务的问题原来规定得太弱,也没有什么操作性,对运营商的要求也不是那么强烈,原来承担服务的就是中国电信。现在情况不一样了,目前几家运营商实力比较接近,必须要对各运营商公平,包括对未来的新进入者也要公平,现在我们把语音作为普遍服务的内容,今后这个内容可能要逐渐提高,这样的话政府不能让承担者无偿服务。企业是盈利性组织,这样政府就必须有一个补偿机制,对服务者的建设成本和运营成本有一个适当的补偿,但是我们现在又没有机制,比如说基金,我们一直呼吁要搞电信普遍服务基金,但是没有建立起来。2003年年底信产部搞了一个摊派,村村通工程分片包干,一个企业包几个省,政府不给钱,规定的目标必须完成,否则,比如配置频率就要受影响,这是行政摊牌,是过渡性的,不可能总是如此。所以新的《电信法》里面明确规定要尽快建立电信普遍服务基金,以基金制作为一个机制来实现电信普遍服务,从法律上明确规定,对于未来我们建立电信普遍服务基金有极大的好处。
第四,关于市场准入问题。任何一个国家电信市场都不是自由进入的,不是谁有钱谁就可以做,举一个最普遍的例子,饮食服务业是劳动密集型,没有什么技术含量,也没有资本限制,外资、中资、民营资本都可以进入,在饮食行业这种充分竞争行业,国有资本一般不进入。但是通信行业不是这样,任何一家运营公司,要向公众提供运营服务,是不可能随便倒闭的,一倒闭就涉及到很多用户的利益问题,还有互联互通的问题,所以这是一个受管制的领域,不是充分自由的竞争,而是管制下的有效竞争。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对准入政策一定要考虑清楚,市场准入政策的核心,就是管制。世界各国一般实行许可政策,就是牌照许可发放政策。牌照发放有几种方式,一种是按照业务领域发放,就是我们现在实行的。但是这个东西长期来讲有问题,因为通信技术发展日新月异,业务种类越来越多,每出现一个业务,政府发一个牌照,政府管不过来,而且有些业务领域并不是每个消费者都要消费的基础业务,所以在《电信法》里面提出一个新的思路,今后不会按照业务分类来发牌照,而是按照经营主体资格来发牌照。新《电信法》提出按照第一类经营者和第二类经营者来划分,第一类要求很高,因为给的经营范围很大。第一类经营者拥有网络基础设施,特别是拥有传输网,也能够提供基于这种网络的各种业务,而第二类业务经营者就是没有网络基础设施,规模一般比较小,限制没有那么严格,条件也没有那么高,可以随时申请牌照,只要符合条件就批。这个准入制度调整还是比较大的,这样就简化了监管成本。而且不需要发那么多牌照。
第五,就是在第十三章的法律责任里面对违法违规的惩罚力度大大提高了,有的翻了很多倍,而且增加很多处罚手段,列得特别详细,威慑力还是很大的。原来的《电信条例》里面太简单了,经过这几年监管实践的总结,有非常多可资借鉴的东西,所以处罚就大大地提升了。
第六,广电的内容没有写进去。作为一部法律应当有前瞻性,《电信法(草案)》原来也写了一部分内容进去,但是内部征求意见,发现协调难度太大,为了使《电信法》能够尽快推出就回避了这个矛盾,只是原则性提了一句,国家管制机构今后要面向通信融合。因为这个问题靠《电信法》来解决也解决不了,这实际上要更高层来决定,因为还有《广电条例》、《广电法》,所以《电信法》把这些内容加进来,可能就通不过。没有办法就作了一个妥协的折衷方案,在这一稿《电信法(草案)》里面暂时就没有把这个写进去,至少没有明确,虽然在条文中有一些暗示性话语,这样就埋下了很多伏笔。
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效果
由于难产,跨越了24个年头的《电信法》被赋予太多的内涵,不仅要调整电信管理部门与相关主管部门、电信管理部门与电信企业、电信企业与电信企业、电信企业与电信用户之间的关系,更要解决市场准入、普遍服务、电信监管等领域的所有问题。随着时间的推移,《电信法》所需考虑的新现象、新业务和新问题越来越多:服务质量、互联互通、电信资费、网间结算、3G启动、牌照与运营、三网合一、小灵通、IP电话……如此百科全书般的法律,其复杂程度已经远远超过一般人的想象。
一些本该《电信法》解决的事情却由一部《电信条例》独立承担。2000年9月开始实施的《电信条例》是由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而《电信法》经全国人大通过后将是民法范畴的法律条文,两者在效力上不是一个等级。更何况,当初《电信条例》是在打破电信垄断的初始阶段匆匆制定,在现实使用中已经暴露出很多问题。
中国从1980年开始起草《电信法》,1988年列入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1993年列入第八届全国人大立法规划,1998年和2003年分别列入第九届和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如此漫长的立法“长跑”,没有产生一个阶段性的成果,不得不说是一个巨大的遗憾。究其原因,有体制,政策和市场等诸多因素的干扰。
换个思路考虑,既然《电信法》要解决的问题很多,也很复杂,为什么不能分层次分步骤地解决?从最容易的软肋下手,从解决最紧要的矛盾入手,不仅能由易入难,更能让消费者尽快受益。况且《电信法》已经上升到电信业“宪法”的高度,或许可以快速出台一些基本概念、基本原则和基本方法,以后由监管部门出台新的条例来补充完善。
法律具有一定的严肃性和稳定性,因此《电信法》的尽快出台不是仓促或草率地出台,而是要以最快的速度制订出一部高质量的法律,既具有先进性,参考性,还要具有前瞻性,给电信产业发展留出空间。
一部法律的出台,往往牵涉方方面面的利益。《电信法》所涉及的监管权力,包括全业务管理、电信投资、电信资费、网络内容与安全等权利长期分散在国家的各个部门,并不是由信息产业部一家说了算。这些监管权力如何再分配乃是《电信法》面临的最大挑战,这也是诸多专家不乐观的主要因素。
事实证明,《电信法》的重要作用毋庸置疑,但也不是灵丹妙药,解决不好反而会出大问题。因此关键还在于把握适度的准则:出台的时间和时机、涵盖的内容和范围、涉及的准则和方法,在是与非的拿捏之间,方能充分体现出法律制定者的聪明和才智。
所以说我们起草一部《电信法》用了24年,但是修改《电信法》,用不了24年,说不准几年之后就要修改《电信法》,因为那个时候竞争形式可能已经发生很大变化了,也许三网融合已经有了很大进展。基本的想法是不要因为某一个环节的等待而使《电信法》难产,而且不要指望一部《电信法》解决所有领域里的热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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