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时间6月6日(北京时间6月7日),思科诉华为案初现端倪。
法庭初步禁止令令双方满意
美国得克萨斯州马歇尔的地区法官T.JohnWard签署了一份初步禁令,禁止华为使用在思科路由器上运行的部分软件,同时禁止华为使用网上求助文档和用户手册。此前思科起诉称,华为非法复制了这些文件。
但该法官目前拒绝在更大范围上禁止华为使用思科所有路由器软件。这位法官称,思科尚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表明其代码被复制或盗用。法官同时拒绝了思科有关禁止华为使用与思科类似的电脑指令的要求。
法官Ward在其判决中称,他无须判定华为对于思科软件的使用可以达到怎样一个程度。因为华为已经同意撤回带有复制代码的路由器,所以禁令对华为的损害已经到了最小程度。但法官表示,思科还未能充分证明该公司应获得全面禁止华为使用路由器软件的禁令。这一初步禁令并未包括有关何时到期的规定。
控辩双方都宣布此项判决是它们的胜利。对此禁令,思科华为皆称满意———考虑到这种诉讼案旷日持久的可能性,法庭的这一初步禁止令确实让曾经剑拔弩张的双方都保全了面子。
思科的首席法律顾问MarkChandler将此项判决称为“思科的重大胜利”。Chandler称,思科要求对华为的软件进行全面检查,以确定后者复制思科软件的程度。通过这一裁决,法院认定华为对思科知识产权公然抄袭的特殊性,应当给予思科同等的补救措施。进入案子的下一个阶段,思科期待着首次有机会审查华为的源代码,以确定抄袭程度并且谋求赔偿。
华为的发言人称,该公司很高兴看到法官已认识到该公司为解决争端所付出的努力。他说,这一判决对华为没有任何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到该公司与3COM组建合资企业。
6月15日,思科的商容女士和华为的傅军先生再次接受了记者的采访。商容表示,关于诉讼,最重要的原则还是在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目的,思科每年的研发投入超30亿美元。相信知识产权的保护今天仍是IT行业赖以生存发展的血脉。思科公司特别高兴地看到业界达成共识。
特别应当强调的是,思科相信,中国将在未来十年引领技术发展的过程中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保护知识产权对中国信息产业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傅军说,华为对法庭就初步禁止令的裁决表示满意。该裁决是一个“有限”的禁止令,只涉及华为已经停止销售的产品,与思科广泛的要求相去甚远,对华为全球的业务和与3COM的合资企业没有实质性的影响。涉及的主要是EIGRP部分,占华为VRP软件平台过去版本的1.9%,在新版本中已经删去。对思科在命令行等方面的要求法庭不予以支持。
追溯思科诉华为侵犯知识产权事件全过程
我们不妨从1月23日思科公司正式起诉中国华为公司及华为的美国分公司,要求华为停止侵犯思科知识产权开始,追忆整个事件的全过程。
1月23日,思科的诉状包括以下四个要点:一、抄袭思科IOS源代码。二、抄袭思科技术文档。三、抄袭思科公司“命令行接口”,这是思科IOS软件一个重要组成部件。四、侵犯思科公司在路由协议方面至少5项专利。
1月29日,信息产业部电子信息产品管理司司长张琪表态:思科对华为的诉讼,并不是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双方完全可以坐下来好好谈一谈。
2月4日,思科在向法庭递交的文件中称,华为在设法消除美国市场上的证据,阻止美国法庭就思科的指控作出判决。而华为则称他们已经停止在美国市场出售和经销这些产品,并称停止部分产品在美销售是一种建设性的举动,不会给该公司造成重大影响,而且他们还将开发其他不涉嫌思科指控的新产品。
3月14日,华为表示若和解失利将在中国反诉思科进行垄断。华为在国内的专利代理三环专利负责人温旭向外界透露,在适当时候,华为会提出反诉讼。对此诉讼案,华为会采取决不后退的态度。
3月18日,一名前雇员周一在递交得克萨斯州马歇尔地区法院的文件中声称,华为所生产的软件和全球最大网路设备生产商思科的产品甚至连瑕疵处都一样。
3月20日,华为与3COM成立合资企业华为控股总部设在香港,业界普遍认为华为结盟3COM全球反击思科。
3月24日,《华尔街日报》刊登了关于“华为承认拷贝部分思科软件”的文章,华为表示,《华尔街日报》的报道中有偷梁换柱的嫌疑,华为只是在答辩词中提到VRP中可能包含了思科EIGIRP协议模块中的一些代码,这并不代表华为承认拷贝了思科的软件。
3月25日,诉讼案第二次开庭,在再次提交答辩期间,引人瞩目的焦点集中在华为与3COM成立合资公司这一事件上。在此次开庭中,3COM公司CEO为华为作证称华为没有侵权行为。
4月14日,面对思科要求其停止在美国市场出售所谓侵权产品的指控,华为进行了反诉,声称自己已经采取了有力的措施将思科指控的相关产品撤出了美国市场。此前,华为称公司一名员工在未授权情况下,接受了通过第三方获得的思科源代码。
6月7日,美国时间6月6日(北京时间6月7日),美国得州地区的马歇尔联邦法院发布一个初步的禁止令,判决华为停止使用思科提出的有争议的一些路由器软件源代码,包括操作界面以及线上的帮助支持文件,但是法院的禁止令并不像思科期望的那么多。对此禁令,思科、华为皆称自己获得胜利。
思科诉华为考量了什么
了解美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背景,有助于我们客观地分析诉讼本身。
美国版权法和专利法都是美国第一届国会根据美国宪法第一条第八节第三款的授权,于1790年3月通过的。美国版权法是1976年修改后第一次明确规定版权保护仅限于表达的形式而不延及于被表达的创意(即,表达、创意两分法)。根据美国版权法,任何计算机软件所包含的创意都不能获得版权保护,其他人可以利用受版权保护的软件所含创意,以不同的表达形式制作软件。与版权保护不同,专利保护的恰恰就是技术发明的创意。美国专利法始终倾向于最大限度地保护可获得保护的发明创造。根据两百多年来美国专利诉讼的司法实践,自然法则、自然现象和抽象概念不属于可获得专利权的主题。
在1981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戴蒙德诉迪尔案作出判决之前,计算机软件的程序发明作为“数学公式”一直被排斥在专利保护的大门之外。由于美国信息技术及其产业化的发展需要专利制度的强有力保护,因此,戴蒙德诉迪尔案第一次明确宣布,作为“整体”的计算机程序,可作为上述美国专利法第101节中规定的“方法”获得专利权。从此,美国的专利保护向计算机软件的程序发明敞开了大门。
在思科诉华为案中,思科IOS软件程序和CLI作为创意的表达形式受到美国版权法的保护,而其创意则以“用于计算机网络间路由通讯的方法与设备”、“备用路由器协议”等为名获得了5项软件程序专利或方法专利。在美国认定专利侵权绝非易事,除了少数法定的“文字上侵权”,大多数都不得不援引普通法上的“等同原则”,并且还可能涉及“不准反悔”原则。
其实知识产权保护存在很大的讨价还价空间,谁在这方面研究得更多,谁就会在竞争的博弈中占据更多的主动。今天美国的经济越来越多地依赖知识产业,所以,它在这方面的研究必然更加重视。从这个角度来看,思科对华为的诉讼也是正常的企业行为。
此前有媒体说思科对华为关于知识产权的诉讼是华为的“成人礼”。如此倒不如说是走向国际化的中国通信企业们的“成人礼”。而华为,不过是这场仪式中的第一个出场者。这起在数据通信市场上最为杰出的两个中美公司的较量注定将记入史册。
华为一直是中国通信业技术企业的标杆。近年来,华为在国际市场上升很快。2002年华为的美国市场销售比上年度增长了将近70%。另外,几年来华为在亚太、中东、南美、欧洲等地设立了40多家代表处。而在华为走出去的同时,一些外籍工程师不断加入到华为的研发行列中来,在世界范围内的商标申请也达594件次。
在中国电信运营、中国网通的补网项目和数据通信、业务与软件、宽带等战略市场中华为都取得了领先的份额。在移 动领域,华为GSM900/1800已经在全国24个省区实现规模商用,华为的高端路由器在很多省份的网上总拥有量也在节节上升。一个形象的例子是:在100名网民中,有50名在使用着华为的路由器。撇开简单的“民族情绪”不论,华为不过是中国通信产业的一个代表,到目前为止因为它在发展核心技术和进军全球市场上走得最远,因此它遇到高强度的“暴风雪”的几率也最大。
华为每年有不少于10%的营业额和1万名工程师投入研发。去年,华为的营业额是220亿人民币,也就是一年的研发的经费超过22亿。22亿,超过了互联网鼎盛时代,联想对FM365烧钱式的全部投资。难怪柳传志等一批知名企业家一提起同行华为,言必称其是“在攀登喜马拉雅雪山这样的技术巅峰中,华为是极少数选择‘爬北坡’的成功者”。
但恰恰是国内最优秀的技术攀登者并且拥有国内通信业最完备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通信企业,却第一次真正体会到了“高处不胜寒”的滋味。事实上,这也是WTO后中国境遇的一个最好的隐喻。
思科华为案爆出,《华尔街日报》第一时间为此案定调。“两个企业间纯粹的商业纠纷”立即成为考验“中国政府是否言行一致,是否执行WTO关于知识产权承诺之决心”的试金石,并纷纷明示思科正在为“是否会影响中国市场而忧心忡忡”。
不难发现,思科对华为诉讼,所考量的,是中国所有从事通信行业的从业者、媒体和公众,以及对于我们自身技术领先企业的信心。在思科对华为的诉讼中,能看到理解、信任和理性,也能看到了无知、盲从和虚无。
思科对华为诉讼,所考量的,既有中国政府对知识产权的恰当理解,更有维护民族企业权益的决心。
所有通信行业的从业者都应该相信,政府完全应该有底气说:“我们信任自己的企业。”(刘维尼/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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