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7/2016, 昨天发起倡议的“硅光产学研联盟倡议书”刷了许多人微信的屏,推出一天以来已经有易飞扬,亚派光电,华拓光通信,摩泰光电还有腾天昊宇五家企业表态参加。当然,也有好心朋友在微信上留言说这样的联盟很难在实际中坚持下去,不是企业运营的常态。今天我们这篇文章就试图回答这个问题,为什么硅光产学研联盟这样的企业技术合作是可行的?
首先从理论上,香樟推文0288期就合作研发的经济学理论文献做了一次综述。这里我们不妨简要复述一下文章的内容。文章用经济学的溢出效应说明为什么合作研究是有效的,可行的。由于研发的溢出效应,多个企业共同研发就可以避免浪费。企业之间可以利用各自的比较优势,使得共同研发比单独研发更有效率。实际上,为了应对日本汽车产业的威胁,美国在1984年推出“国家合作研究法案”,并以此对两个反垄断法,谢尔曼法案和克莱顿法案进行了修正。为了证明合作研发的效率,美国经济评论AER 1988年有一篇著名的文章就引用两阶段模型证明,只要研发的溢出效应足够大,合作研发就比竞争效果更好,同时也会促进共同研发下最终消费品的产量,社会福利水平随之上升。作者指出,最好的办法就是在两个阶段都进行合谋,而且即便如此,最后的效果也小于社会最优。在那篇文章之后,经济学界对合作研究的问题继续进行了很多研究。1988年那篇文章考虑的是最简单的两个企业同质化竞争的古诺模型,后续模型陆续引入了异质化竞争,多个企业合作以及存在寡头垄断等情况。所有这些研究都证明,在高溢出效应下,合作研究都是有效率的,提高社会福利的。
接着从实践中,在西方国家的产业发展史中,这种合作研究也是比比皆是。欧洲的空中客车飞机是合作研发项目,之前的超音速客机协和也是合作研发项目。在半导体产业的历史上,1999年日本政府要求日立和NEC合资成立尔必达生产DRAM也是合作研究合作生产的典型例子。在尔必达这个例子上,已经不是企业级的自发合作,而是政府干预下的更高水平合作。即便小到硅光领域,欧盟在CEA-LETI硅光项目下的合作研究不也是吸收了很多大学和企业的资源吗?实际上,西方企业非常擅长这种合作研究。Facebook的OCP和TIP计划本身就是合作研究计划。光器件领域层出不穷的MSA是技术标准协商也是合作研究,合作推广。几乎每一种新技术的出现,都是以企业合作的形式进行研究和推广的。这同现在尖端项目研究耗资大,周期长的特点密不可分,单个企业很难承担相应的成本。
对于市场竞争的理解,其实我们不应把竞争简单地同合作对立起来。从现代经济学的鼻祖亚当斯密开始,竞争就有静态和动态两层概念。经典经济学教材中的竞争更多强调了竞争的静态均衡的一面。而哈耶克曾批评均衡态下的竞争说:“如果完全竞争理论所描述的状态确实存在的话,那它将不仅剥夺竞争一词所描绘的所有行为的范围空间,而且也将使得竞争在事实上是不可能的。”我们应当把竞争理解为一系列不断试错的连续的探索过程,合作只是这个过程中的一个可能的环节。
多年以前,编辑曾参与推动飞通与武汉电信器件公司的合作,但是无疾而终。这一次的硅光产学研联盟,不同于上次那样的商业合作,更多的是技术合作。大家共同研发,共享技术成果,而不会干预各自公司的销售和市场。任何合作能够持续下去,都是利益相关方博弈后的结果。我们相信,硅光产学研联盟也不会例外。硅光技术是一个具有高度溢出效应的平台技术,它对行业的吸引力会超越企业之间的分歧。不管怎样,做总比不做强。在硅光领域,尤其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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