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0/2004,昨天我关于沪科案的文章发了之后,看到不少不同的意见。不少人认为这三个人罪有应得,不可原谅。其实这三个人是否应当获罪是法院的问题,编辑更加关心的是案件背后的问题,就是这个案件对我们,对社会有什么样的借鉴意义,这个案件的审理反映了通信业一种什么样的状态。只有从这样的角度去看问题,这场官司才更有价值。
第一,关于保密协议的问题。不少朋友认为这三个人的确不仗义,为了钱出卖朋友,出卖旧主。关于从高科技公司离职之后择业禁止的问题,我问了在美国贝尔实验室一个朋友,他询问了不少同事,回答如下:
1. 在进入公司之前,会签一份保密协议,根据工作性质决定是什么样的内容。 一般来讲,技术性质的人会被要求不可以透露技术上的秘密,这里指只是本公司拥有的技术,不是那些业界周知的东西。这里具体体现在如果你在开发一个产品而有什么创新,只可以写一些公司内的备忘录,而不允许对外发表。 2.在离开公司时,会有各部门的人来进行exit interview. 这时候会给你一份问卷,基本会考察离职的原因,去向,以及将来的具体工作性质。一般来讲,大公司的Law division 会根据你以往的工作性质而要求你签相应的保密协议。 接触核心工作的,一般会被要求2-3年不从事同样的技术工作。(这里是指同样的技术工作,而不是同一领域。 国内不少公司是要求不能在同一领域,太黑了!)。 一般来讲,如果你要去的公司是原公司的对手或同行,他们就会特别警告你不能作同样的工作,并且不可以将原公司的技术带去新公司。 在美国,基本上没有人会隐瞒去向,因为大多需要原单位的Reference,而且一旦被人发现说谎,在业界就再也没有信誉了,尤其是在高科技领域。
3 在我询问的人中,有些是作技术开发的,这类人往往是必须签协议的,而且普遍是3年。 但基本上如果不是作同样产品的,都不会有任何麻烦。 有些不接触核心技术,则并不需要签这类协议。
对照以上美国公司的一些做法我们再来审视沪科案件。他们同华为所签的保密协议是否对他们合情合理?
即保护了华为的利益,也不妨碍他们的发展。如果这三个人所开发的产品真的没有利用华为的技术,按照国外的惯例,他们是否应该是没有太大麻烦的?再说,违反保密协议是民事责任的问题,同侵犯公司商业秘密这样的刑事问题性质不同。
第二,开发时间的问题。包括华为的朋友在内,大部分人都认为沪科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开发出华为研发两年多的产品。再拿FPGA的例子,据我所知,沪科的科研进度加快同他们采用一种全新的电子设计工具有很大的关系。这种软件可以让传统设计过程中很多次的模拟流程完全电脑化。同时,沪科的团队的确拥有该产品设计的丰富经验,可以少走很多弯路。这种工程技术人员的经验是否也是华为要保密的范畴呢?对待这个问题,我以为还是让事实来说话,别让传统经验和感情蒙蔽了我们的眼睛。华为研发SDH产品不也是在我国诸多通信企业和研究所多年会战的结果上才加快进度的吗?
第三,收购价格的问题。不少朋友以为沪科卖出了天价,他们太贪心了。可是这样的看法是否也过于情感化。我们不可否认我们都可能存在着羡慕或者嫉妒的心理,但是这同他们是否犯罪没有关系。沪科是被在美国上市的UTStarcom收购的,1500万美元股票期权的价格对于美国企业间的并购来说并不是太高。
如果我们因为身在某家企业工作过,就被禁止进入所有生产类似产品的公司。如果我们的创新无法被社会公众所承认。那么我们这个行业不就只剩下现存的几家大公司了。
让我们用思科今天宣布完成收购的BCN公司(www.bcn-inc.net)创始人兼CEO Michael Beesley 的简介来结束这篇文章。这位老兄如果在中国是否要被判更多年呢?Michael Beesley曾经在思科和Juniper公司工作,在网络工业有着20多年的工作经历。他在思科期间曾经负责C4500/C4700/C7200路由器的开发,1997年离开思科后加入Juniper,他是M40,M20和T640路由器的主要开发工程师。他在2004月4月创立了BCN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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