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5/2004,“一纸鉴定将最终决定华为前员工案的结果,此案也凸显了国内司法鉴定程序的不完善”,国内经济领域最为著名的21世纪经济报道如是报道这件沸沸扬扬的官司。 关于此案,编辑和21世纪经济报道的记者,去年曾经也有一次谈话。在编辑眼里,这场官司对于我们普通人的现实意义还不止于此。
华为方显然希望通过胜诉来警告其他那些不安分的现员工,前员工,未来员工,公司的利益不可侵犯。但是,如果华为败诉呢?那些有相同想法的人们是否会因此而受到鼓舞呢?他们又能从中受到哪些启发呢?不管华为是否笑到最后,我们这些旁观者该有什么样的收获呢?
这场官司之所以难判,或者说之所以拖这么久的主要原因,可能就在于从证据上确认侵权的困难。被告方现在辩护的重点之一也是对方取证的不合法。想当初之所以强行取证也是希望利用措手不及来获得意外的成果。但是显然那个硬盘和一些技术资料不具备足够的效力,这才导致了随后的一年半的拘押。因为实物证据的不足,所以专家鉴定也才成了关键。但是,什么样的专家才有资格给出这种鉴定呢?编辑以为,无论高校的教授,还是信产部研究院的高工,由于没有从事过第一线的产品开发,他们都很难具有足够判别是否侵权所需要的知识和能力。真正具备这些知识和能力的人恐怕现阶段只存在在企业中,存在于当事人双方以及双方的竞争对手中。这些人因为保密或者避嫌的原因又无缘这种鉴定。这种状况恐怕也是现阶段的我国所难以避免的。在这个层面上,竞争对手之间的某种协调和合作就有一种必需了。
对于许许多多希望创业或者另谋高就的人们来说,这个案子的意义更具有典型性。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才能既不损害前东家的利益,个人的利益又能得到保证呢?现阶段在国内高科技企业中企业和员工签署保密协议非常普遍。但是这类保密协议通常对企业的保护谈得多,对个人的保护谈得少,很多人说是不平等条约,卖身契。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保密协定往往规定员工离职后2-3年内不能到同类企业工作。而很多人认为这是不可以接受的。华为前员工案中华为方面也谈到这几个人以求学出国等名义辞职,有欺骗嫌疑。出去之后又直接为竞争对手服务,因此损害了华为的利益。但是,同类企业一概不准去这样的规定是否有点强人所难呢?
一段时间以来,碰到国外企业工作的朋友,总要问问他们是如何处理类似问题的。硅谷的企业中似乎也有这样的规定,掌握核心技术的员工从一个公司辞职之后一段时间内不能到竞争对手那里利用同样的技术工作。或者入职之初,或者离职的时候,总要规定好多长时间内不可以去做哪些工作,否则会有麻烦。因为违规的惩罚比较高,大多数人还是会遵守这些规定的。(谁能提供一份国外企业的保密协定和我们国内的保密协定作个对比,应该是件有意思的事情)
我所知道的华为前员工案的主角们对于知识产权问题还是非常非常谨慎的。由于他们对前东家技术的熟悉,他们在开发的时候就极力避免了任何主要技术的雷同。他们当初的这种精明给他们带来了麻烦,也给我们旁观者带来了深入思考我们高科技企业中员工流动和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的机会。对于国家,对于企业,对于其他人都是非常有好处的。如果不用堵而是疏导的办法,员工的创造性是否能够得到更大的发挥,现阶段企业无法实现的技术,是否应该允许有条件的员工自己去实现?那些想创业的员工能够在事先明白那些技术自己能用,哪些不能用,是否会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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