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成熟...系列之九:慎签长劳动合同

光纤在线编辑部  2004-09-02 19:16:11  文章来源:原文转载  

导读:

  9/2/2004,进入企业几天后,我们200多名毕业生被集中在一起,由人事部门组织签定劳动合同。一个小个子的人事人员把合同条文宣读了一下,就要求每个毕业生签字。我们拿到的是一份时间限死为8年,见习期一年,没有试用期的长合同,离职需按当年平均工资按未履行合同一年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由于事先没有准备,会场内人声鼎沸,大家对合同条款提出了各种各样的异议。由于合同中对工资待遇等描述笼统,大家问题都集中合同期限、违约金与见习期条款等问题上。人事人员态度非常强硬,告诉大家合同期八年与支付违约金是公 
司的政策,去年还是十年呢,大家只有签与不签的选择,不能更改合同时间。至于见习期条款是国家的规定,不能讨论。合同里面删掉了试用期条款,因为同见习期条款是重合的。如果大家认为企业不适合自己发展,在见习期内可以选择离职。
  在这次合同签定过程中充分暴露出了各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部门工作的薄弱。在场来自于全国各地高校的200多名大学生,包括我这个以后投身于人力资源管理的,尽管吵吵了半天,我怀疑没有一个人对见习期等条款有明确的认识,心存疑虑的人听说见习期相当于试用期,而试用期劳动者本人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后,也都在合同上签了字。不管怎么说,对一个刚刚毕业的学生而言,这样一份合同是有点吓人的,我听说有十几个学生现场没有签这份协议,但事后也都签了。毕竟,我们没有退路。如果毕业生不签定这份劳动合同,企业有权将毕业生的档案退回原学校,而学校对这样情况的处理就是打回原籍,那时是一种很严重的事情。在学生碰到这样的企业时,高校就业管理部门政策的实质是把学生当作管理对象的,而把企业当作利益共同盟友。
  合同签定后我查阅了有关见习期的条款,知道他们的解释是不对的,见习期内劳动者没有权利辞职。这就是说,企业利用我对劳动法的无知,与我签定了一份对我而言意义甚微的劳动合同。里面没有对薪酬待遇的具体描述,对工作岗位的描述可能是“企业工作”。更可笑的是,人力资源部以盖章、办落户手续为名,将我们签定的合同统统收了过去,直到离职,我也没拿到我的劳动合同。总而言之,我在没有得到任何额外保证的前提下,就把自己的8年的就业自由交了出去,而且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我同意设立大笔的违约金。这就是一个人力资源管理人员为自己签定的第一份劳动合同。这份劳动合同给我带来了无穷的祸患,它留下的后遗症部分到今天还没有消除。
  作为一个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在我的权责范围内,不诱导别人签定长劳动合同是我一直坚持的原则。我觉得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比劳动者丰富,拿走劳动者的就业自由是不道德的。而利用应届毕业生面临的巨大就业压力与学校就业管理的压力拿走他们的就业自由更是此中最恶劣的行为。因为毕业生刚刚踏入社会,对自己和所选择的企业都没有很深入的了解,这种时候让他为今后十年、八年的生活作一个安排简直就是强人所难。这就如同强迫一个未成年的少女承诺长大以后要嫁给自己一样,利用别人的无知占便宜,这样的企业说得轻一点是对自己极度得不自信,说得重一点,是缺乏以诚信为基本特征的商业道德。
  不过社会上的企业是参差不齐的,我们不能希望每个企业都能充分考虑我们毕业生的利益。我们新人要加强劳动法的学习,学会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觉得学校应该把劳动法当作公开课进行教授,这样也许能对提升全社会的劳动法执行情况起到点作用。
关键字: 不成熟不要紧 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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