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4/2013,深圳特区报讯 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拟出台新规,保护电信和互联网用户的个人信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11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其中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文具有较强的威慑作用,有助于保护网民的隐私权,促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
这份发布在工信部官网上的《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自4月10日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直至5月15日。刘俊海称,新规及时回应了当前中国民众,特别是互联网用户对个人信息屡遭泄露的担忧。
在当前中国社会生活中,侵害个人信息的行为日渐多发,甚至衍生出倒卖个人信息的产业链。此前,中央电视台“3·15晚会”曾曝光,多家互联网广告营销公司涉嫌通过cookies等方式,侵犯用户的个人隐私信息;网易等部分网站也被指在这一过程中起到助推作用,并且还涉嫌侵犯网易邮箱用户的隐私,一时舆论哗然。
正在征求意见的这项新规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用户真实身份信息,否则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定明确,用户信息是指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收集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用户的信息,包括用户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等身份信息以及用户使用服务的号码、账号、时间、地点等日志信息。
刘俊海指出,新规有利于净化市场环境,为我国电子商务和互联网产业的进一步发展奠定法律基础。他也呼吁第三方用户平台及相关互联网公司加强自律监管。
刘俊海强调,随着中国社会信息化进展的推进,未来应该在部委规章的基础上,出台一部《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完善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体系。(宗欣)
新闻背景
日前,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关于《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根据《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管理机构及工作人员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否则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定》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提供服务过程中登记的用户真实身份信息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或者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不得用于提供服务之外的目的。电信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或者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规定》表示,电信业务经营者违反相关规定,以及不配合电信管理机构依照本规定开展的监督检查的,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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