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3/2010,2010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2010年第23号公告,决定即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此次反倾销调查涉及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英文名称Dispersion Unshifted Single-Mode Optical Fiber,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90011000。
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2010年第24号公告,决定即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己内酰胺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此次反倾销调查涉及的己内酰胺英文名称Caprolactam,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3371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将从即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上述进口产品的倾销、倾销幅度及其对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产业的损害、损害程度进行调查。
据悉,商务部2009年12月31日发布公告,自2010年1月1日起,对原产日本和韩国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对原产美国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终止反倾销措施。
商务部于2005年1月1日发布2004年第96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05年1月1日起5年。
2009年10月15日,商务部收到长飞光纤光缆有限公司、江苏法尔胜光子有限公司、烽火藤仓光纤科技有限公司和富通集团有限公司四家企业代表国内产业正式递交的反倾销期终复审申请书。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中国的倾销行为可能继续发生,倾销行为给中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再度发生,请求商务部裁定维持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实施的反倾销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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