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0/2009,通信信息报,“虽然表面上看此次诉讼属于电信服务纠纷?但实际上是诉垄断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中移动提供的服务应是丰富信息化服务而不是通过如此简单方法把国民财富归集到自己身上?这样有失社会正义。”,“我希望这次诉讼行动,对推动移动通信服务收费的合理化,能够有所帮助。”周泽对本报记者说。
周泽是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之所以被推到风口浪尖,是因为周泽一纸诉状将中移动告上法庭,认为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日前,周泽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案,已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受理。周泽为何选择这个时间状告中移动?其对诉讼有几成把握?怎么样的电信业才能更好地服务于民?针对此类问题,本报记者采访了本事件当事人周泽,以及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研究员张樊。
律师状告中移动
3月4日,周泽一纸诉状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为由告上了法庭。
3月30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周泽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案。
周泽的诉讼请求主要有两项,一是请求“判令第一被告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强行向原告每月收取月基本费的侵权行为,以及在移动通信服务收费上,对原告与其他同等交易条件的交易相对人实行差别对待的做法。”;二是判令两被告共同退还近两年来违法向原告收取的“月租费”1200元。
中国移动的通信服务收费问题,一直备受消费者协会及媒体批评,但一直没有根本改观,消费者也无可奈何。以一人之力对抗中移动巨无霸,周泽显得有些无奈,也不愿去回应结果。周泽告诉记者,作为一个法律人,当然认为自己的诉讼是有道理的,而且诉讼请求是应该得到法院支持的。“我只能去做我认为正确的事?至于结果?那不是我能够决定的。不过,即使如此为推动移动通信服务收费合理化,我有必要‘行动一次’。”
业内人士表示近些年来,发生过多起消费者诉中移动案件,但多数案件至今未有明确结果。此番周泽起诉中国移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立案的成功,具有破冰意义。
差别定价损害用户利益
至于其为何选择这个时间状告中移动,周泽告诉本报记者,“一直以来,类似这种差别定价问题,都是广大消费者以及消费者协会组织和媒体批评的问题。对于中移动此种收费方式,我也没认真思考,直到去年下半年在代表防伪行业起诉国家质检总局推广电子监管码行政垄断违法的过程中,我认真研究了从当年8月1日开始实施的《反垄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发现像这种收费方式不只是不合理的问题,也存在违法问题。”周泽回忆道。
周泽表示,“全球通”是中国移动最早推出的服务项目,客户对长期使用的移动通信号码已经具有依赖性,不得不接受被告不合理的服务收费。尽管中国移动后来推出的名目不同的服务品牌以及花样翻新的服务套餐,实行不同的收费,但是50元的月租费始终没有撤消,“这就是利用消费者对原有号码的依赖性,强制你消费,这明显带有垄断性。”
对此,中移动专家席部门人员解释为:“用户自己选择定制相应套餐,我们为用户提供相关的服务,所有公司的计费标准都是公开的。”
周泽很显然不认同这个观点,“同一品牌的服务?如果在选择某个套餐会便宜些,不选择套餐就要贵些,这显然无正当理由?因为无论选用什么套餐?我接受的服务总是确定的。这明显是滥用支配地位?对不同用户搞差别待遇嘛。”
“上面已经提到,去年我代理全国多家防伪企业起诉国家质检总局推广中信国检信息有限公司的电子监管码业务违法,反的是行政机关滥用权力限制和排除竞争?本次起诉中国移动,虽然表面上是电信服务纠纷?实际上是在反垄断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两者一脉相承?性质都是反垄断。而且中国移动每天3个多亿的净利润,采用此种方法收费与民争利不说,把国民财富归集到自己身上,这样有失社会正义。”周泽说。
打破移动市场垄断地位是保护用户利益关键
在我国《反垄断法》实施后,反垄断诉讼事件可谓一浪高过一浪。先是几家防伪企业认为强制实施电子监管码涉嫌违法,将国家质检总局推上风口浪尖;接着“互联网实验室”公布《中国高科技领域反垄断调查报告》,因涉及近十大行业37家企业的垄断现象,引起业界骚动;而周泽一纸诉状将中移动告上法庭也引发全国性的关注,这场蚂蚁与大象之争也导致舆论几乎一边倒。
那么,对于此次中移动被诉讼,业内法律人士是怎么看待?张樊告诉记者,导致此次事件发生,关键是电信市场缺乏充分的竞争所导致的。“一旦形成一个有效竞争、相互制衡的电信业环境,最终的受益者是广大的用户。”张樊表示。
很显然,主导运营商依靠一家独大的市场地位可以维持高利润,就不积极进行服务和技术创新,这不仅限制了移动通信行业和整个电信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更加限制了广大通信用户享受行业快速发展本应带来的通信福利。这将使电信业陷入大而不强的局面,因此应该鼓励移动通信市场的竞争。
“目前,三大移动运营商在市场竞争中的确存在较大差距,中国移动在网络覆盖、服务、通话质量等方面都遥遥领先,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采取非对称管制鼓励联通、中国电信在移动通信市场上的竞争。但是这种管制必须以不损害消费者的权益为前提,不能因为鼓励联通和中国电信的发展,损害到用户自由选择服务的权利。”张樊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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