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7/2003,通信产业报,根据《通信产业报》记者目前了解的情况,《电信法》草案正处于有条不紊地征求各方意见的过程当中,但何时将草案送人大审议仍然是一个未知数。据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消息人士称,7月底草案出来后首先在信息产业部内部进行了讨论。9月份又在各大运营商高层的小范围内征求了意见。10月21日,《电信法(草案)》研讨会在山东济南召开,全国各地的通信管理局在会上及会后提出了一些较具体的意见。11月18日,信息产业部在北京召开了《电信法》立法情况通报会,各大电信运营企业负责人参与了这次会议。目前,各大运营商手中已经拿到了再次修改过的《电信法》草案文本,并将于近期提出各自的讨论意见。据一位参与其中的专家称,修改工作还要持续下去。关注热点从记者了解的草案情况来看,《电信法》基本框架已经确定。搜集各方专家意见后,目前业界基本形成了以下几个评论热点:互联互通。针对目前电信企业互联互通日益迫切的情况,《电信法》草案对此专门进行了详细规定。专家们集中关注的是互联规程和互联技术和质量要求中的内容。根据条款,对一些人为制造的技术障碍、擅自中断网间互联互通或者接入服务、拖欠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支付网间结算费、遇到网间通信事故不及时排除等目前极为常见的电信企业行为有了比较有力的制约手段,将为在市场上处于新进者地位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更加透明的技术标准和操作保障。另外,根据草案,电信监管机构还将成立互联互通争议行政裁决委员会,并对互联互通问题的行政裁决时限进行了规定。
电信资费。资费问题可能是政府、电信业务经营者、专家和普通消费者都给予了超常关注的问题。草案用了很大篇幅进行了详细规定。其中主要提到:市场竞争充分的电信业务、电信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自行决定电信业务收费项目及电信资费标准和计费原则。与用户生活密切相关或者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电信业务,电信资费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这给政府机构未来在一些基础电信业务采用何种方式进行定价,提供了一个宽松的法律空间。而让消费者眼前一亮的是:在制定或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电信资费时,电信管理机构应当进行听证。内容涉及上调与群众切身利益相关联的电信资费时,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公开举行电信资费听证,征求电信用户、电信业务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和可行性。看来,这将是继电力听证、公交听证、铁路听证后,听证程序在电信资费方面的成熟应用。用户权益保护。这部分最引人注目的是用户选择权的界定,据内部消息说,曾经有“号码可携带”字样在一稿里出现,但目前的草案中关于用户选择权只有以下内容:“电信用户有权自主选择电信业务经营者、依法开办的各类电信业务、已经取得入网许可的电信终端设备。经营本地电话业务和移动电话业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全面建立公开、公平的电话号码用户选择机制,并不得收取选号费用。不合理地限制、剥夺用户使用自选公共电信业务的权利的合同条款无效,但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除外。”有专家认为,“号码可携带”才算真正给了用户自由选择的权利,但要完全实现,则要考虑到目前的现实情况及实际操作中的困难程度。
普遍服务。电信普遍服务是一个许多国家都在继续研究的问题。草案提出:“电信普遍服务实行以电信普遍服务基金为核心的补偿机制。而电信普遍服务基金由国家财政部门会同国家电信监管机构、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建立。国家电信监管机构遵循公平性原则和经济性原则,并考虑鼓励竞争和投资的要求,对电信普遍服务基金进行合理使用分配,给予电信普遍服务提供者适当的补偿。”这个规定的实施将给电信和网通带来看得见的实惠,又或者会对国内的电信业格局产生不确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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