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0/2013,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行政法官Theodore R. Essex发布通知,称其已就光电子器件337调查案(337-TA-860)作出初步裁定。
行政法官裁定,被诉方侵犯了第595号美国专利,违反了337条款的相关规定。尤其是,涉案产品侵犯了第595号专利的第14和15项权利要求。但行政法官同时指出,被诉方并未侵犯第456号美国专利。
2012年10月30日,美国ITC应安华高科技纤维IP(新加坡)有限公司、安华高科技普通IP(新加坡)有限公司以及安华高科技(美国)公司的申请,决定对部分用于光纤通讯的光电子器件及其同类产品启动337调查。涉案专利的美国专利编号为6947456(即456)、5596595(即595)。
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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