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是世界最大的网络设备供应商,这个行业的领导者;一个是中国最大的网络设备供应商,被认为是这个行业对思科的最大挑战者。1月24日,当思科突然宣布对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及其美国子公司以“非法侵犯思科知识产权”向美国得克萨斯州东区联邦法院提起法律诉讼之后,引起了全世界的关注,此次案件也被称为“2003年世界IT第一案”。不仅国内的媒体几乎全部参与了此次事件的连续追踪报道,连《华尔街日报》等美国主流媒体也几乎全部参与。
一场中美巨人间的首次生死角斗,一场覆盖全部知识产权法的案件,一场美方占尽“主场”之利的案件,一场要求陪审团裁处而遥遥无期的案件,一场没有任何具体赔偿数额要求(极可能数额惊人)的案件,诉讼前景如何?
华为做出积极举动 停止销售部分产品
据《华尔街日报》2月6日报道称,中国电信网络设备供应商———华为公司已经停止在美国出售半个月前被思科指控含有非法盗版软件的某些产品,并且已经将其Quidway路由器从其美国网站上撤除,华为还表示正在回收在美国已售出的此类产品。华为同时表示,公司正在积极地开发并推出思科无法指责的新产品,并将于3个月之后上市。
华为公司深圳总部的负责人证实了《华尔街日报》的报道,并就此事表态,早在思科提起诉讼之前,华为就已经采取了相应的措施来弥补,包括现在的行为都只能视为华为为解决问题而采取的一种善意和建设性的举动。对于思科用诉讼的手段来巩固其市场地位的做法,华为将坚决、积极地应诉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据悉,其实华为在美国销售的路由器一共才卖了18台,即使全部回收对华为来说也没有太大的损失,而用这种相对积极的态度来面对公众不失为明智之举。
思科不肯善罢甘休 挥动“长臂管辖”大棒
对于华为的举动,思科称华为是在有意设法消除美国市场上的证据,从而阻止美国法庭就思科的指控作出判决。而思科中国公司的相关人士则认为,一切静观其变,对于此事的进展还没有得到太多的消息。
那么,思科为何把华为告上美国的法院呢?因为思科在挥舞受各国反对的“长臂管辖”的大棒。
最高人民法院民议庭庭长黄松有法官曾指出,美国为了扩大自己的管辖权,各州制定了“长臂法律”(Long-armStatutes),依据这种法律实行“长臂管辖”。美国法律规定适用“最低限度联系”原则,认为涉外民事案件中只要有任何联系因素与美国有关,就是与美国有最低限度的联系,美国法院就有管辖权。
法律专家指出,由于“长臂管辖”本身就受到全世界的反对,思科在全球的公众形象很难说不会打折扣,而且最后很难获得思科所期待的数额不详(可能数额惊人)的赔偿。
著名IT评论家方兴东认为,思科告状的主要动机是狙击华为的海外市场拓展。因为同样性能的产品,华为的价格只有思科的一半不到,客户当然倾向于华为的产品。除了专利,思科不可能有任何有力的对策,而不管最后结果如何,状告本身的新闻效应就足以大大损伤好不容易走出去的华为的公司形象,从而大大动摇华为的海外客户和合作伙伴的信心。
案情极其复杂 结果不外三种
据悉,思科提交给法院的诉讼材料共77页,其中诉状为25页,而证据为52页,实际的诉讼请求多达21项。
由于美国陪审团诉讼的程序比法官诉讼还要繁复,一个案件拖上几年还无法结案并不罕见。再加上本案涉及众多尖端的专业知识,本案最终何时了结实在是难以预料。
业内人士分析,最后的结果很可能是双方和解,思科的目的并不是要把华为逼上绝路,作为全球最大的网络设备制造商,思科感到日益崛起的华为已经对自身构成威胁,而且也不想将低端网络设备市场拱手让给产品价格较低的华为。用法律的手段既保护了自己的权益,又起到敲山震虎之功效,束缚一下华为的手脚,不让华为把手伸得更长。
第二种结局是,思科和华为在美国法院展开厮杀。一种结果是美国法院判决华为构成侵权而被赶出美国市场,并判赔巨额损失,思科股价飙升,华为在美国的公司破产,并影响到华为的全球销售。华为则在中国起诉思科以报复。另一种结果是美国法院判决华为不构成侵权,思科名誉大损,股价暴跌,并承担因滥诉给华为造成的损失,而华为产品从此畅行全球。
最后一种最可怕的结局是,思科将战火点到中国乃至华为产品的任何销售国,引起轩然大波,后果不堪设想。
记者观察 归根结底是利益之争
在发生法律纠纷前,除了思科,可能谁都没有想到思科会起诉华为,一个世界巨头,年营业额为222亿美元,而华为年营业额才为30亿美元,两者的差距何止一个级别。但美国的媒体认为,如果说戴尔的低价是思科的杀手,中国华为则
是思科全球市场的最大挑战者,他们甚至认为,华为现在美国市场的影响力,就像当年日本丰田汽车进军美国市场对福特的影响一样。
思科显然不想看着对手一天天快速长大,华为的发展速度确实超出了很多人的预料。华为目前只是在低端网络产品市场对思科形成了威胁,但以后呢?
也许这才是思科对华为动手的真正原因
也许方兴东说得对,思科状告华为的真正用意,无非是打击竞争对手,而决不是为了知识产权而知识产权。知识产权问题的核心不是道义,甚至不是法律,而是“利益”二字。为利益而来,为利益而去。
既然是利益的问题,当然可以讨价还价的,也许这就是业界分析家认为两者最有可能最后达成和解的基础吧。
(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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