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2/2011,近日,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收到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为”)律师转来的德国汉堡地区法院基于华为的申请对本公司全资子公司ZTE Deutschland GmbH(以下简称“中兴德国”)颁发的针对“带标识数据卡”的临时禁止令。
临时禁止令并非法院实体判决,此项禁令在华为向法院单方面申请后即可获得,属于诉讼前的临时救济措施,最终是否侵权,需要等待法院的实体判决结果。2009年7月14日,中兴通讯已经停止在数据卡产品使用上述临时禁止令中所述的RoHS标识,而2009年11月4日华为才向欧盟提起相关商标申请,2010年5月27日获得欧盟审核通过。故此临时禁止令对公司目前的业务不会产生影响。
除上述临时禁止令,本公司未收到华为在德国起诉的其他正式诉讼材料。
根据相关报道,华为将在法国、德国和匈牙利对本公司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本公司及全资子公司ZTE France SASU(以下简称“中兴法国”)已收到巴黎高等法院诉状。根据该诉状华为起诉本公司及中兴法国数据卡产品侵犯其专利权,要求本公司及中兴法国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50万欧元。于本公告日期,本公司未收到匈牙利有关专利侵权诉讼的正式材料。
目前,本公司已聘请律师并积极应诉,维护公司相关权益。根据本公司2010年经审计的集团合并财务报表以及本集团在德国、法国数据卡产品营业收入的相关数据判断,本诉讼不会对公司当期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本公司将会根据本诉讼的实质性进展及时发布后续公告,于本公告日期,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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