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3/2017,商务部发布公告称,决定自8月22日起开始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的期中调查。
2011年4月21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17号公告,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调调查作出最终裁定,认定其存在倾销,中国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威胁,且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决定自2011年4月22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5年。据商务部裁决公告,对美国相关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在4.7%至18.6%之间,对欧盟相关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在12.9%至29.1%之间。
2017年4月21日,经过期终复审调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20号公告,决定自2017年4月22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5年。
2017年5月11日,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烽火藤仓光纤科技有限公司等企业向商务部提出申请,主张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品仍存在倾销,且倾销幅度进一步加大,超过了目前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要求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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