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2013,商务部发布2013年第9号公告,公布对原产于两家韩国涉案公司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期中复审进行裁定。公告称,经调查,商务部认定,原产于韩国LS电线株式会社和大韩光通信株式会社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品在复审调查期内存在倾销,倾销幅度分别为9.1%和7.9%。公告自2013年3月5日起执行,实施期限为5年。
2012年1月5日,长飞光纤光缆有限公司、富通集团有限公司、烽火藤仓光纤科技有限公司、亨通光纤科技有限公司、中天科技光纤有限公司、法尔胜光子有限公司和成都中住光纤有限公司代表中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向调查机关递交申请,提出韩国LS电线株式会社(LSCable&SystemLtd)和株式会社OPTOMAGIC向中国出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倾销幅度加大,超过了两家公司目前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请求对适用于上述韩国涉案公司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
商务部依法对申请书进行了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和商务部《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的规定,2012年3月5日,商务部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韩国LS电线株式会社(LSCable&SystemLtd)和株式会社OPTOMAGIC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本次复审审查范围是适用于原产于上述两家韩国涉案公司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品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和倾销幅度。复审调查的被调查产品与原反倾销调查相同,即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90011000,不包括该税号项下的其他型号的光纤以及光导纤维束及光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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