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2005,eNet硅谷动力消息,国内著名通信光缆制造商中天科技日前发布公告,称2004年4月12日,日本信越化工公司向日本商业仲裁协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中天科技向其支付2.4亿日元的采购产品账款补偿及利息。2005年5月,日本信越化工又进一步申请增加采购产品账款补偿至15.2亿日元及利息,同时要求判定中天科技与其签署的《长期销售和采购协议》仍具效力,继续执行。
2001年11月27日,公司与日本信越化学工业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长期销售和采购协议》,买卖产品为匹配型单膜光纤预制棒,履约起始日为2003年1月1日,付款方式为买方开具不可撤消的、无权追索、自动循环信用证给卖方。签约后不久,光纤产品即受到日本等国企业低价倾销,致使光纤价格急剧走低,公司多次通知日本信越化工要求更改合同条款,并在行业协会组织下,与国内多家光纤光缆生产企业向国家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
后国家商务部正式裁定,日本等国光纤产品对我国的倾销成立。但是,日本信越化工仅同意将合同执行日延期至2004年1月1日,拒绝修改该合同价格和数量条款。公司认为,基础合同存在日本信越化工的实质性欺诈行为,且光纤市场由于日本等国企业的倾销,致使该合同实际无法履行。2003年11月20日,公司在合同未开始履行前,即正式通知信越化工,解除该合同。
2004年4月12日,日本信越化工向日本商业仲裁协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向日本信越化工支付2004年1—3月金额为2.4亿日元的采购产品账款补偿及利息,2005年5月,日本信越化工按照每月2000公斤,每克预制棒40日元计算,进一步申请增加采购产品账款补偿至15.2亿日元及利息。信越化工同时要求日本商业仲裁协会判定本公司与日本信越化工签署的《长期销售和采购协议》仍具效力,继续执行。
中天科技认为,日本信越化工的仲裁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该仲裁案的情况是,合同未实际履行,日本信越化工没有生产、更没有提供货物给公司,公司也未向对方开具信用证。日本信越化工未产生实际损失,仲裁请求中40日元/克的赔偿计算办法不能作为赔偿依据。
中天科技认为,基础合同存在日本信越化工的实质性欺诈行为,且光纤市场由于日本等国企业的倾销,致使该合同实际无法履行。2003年11月20日,中天科技在合同未开始履行前,即通知信越化工解除该合同。
中天科技指出,此案属于国际仲裁,相应的裁决、执行时间也将会比较漫长。如果日本商业仲裁协会裁决支持日本信越化工仲裁请求,将对公司营运产生不利。但按照国际公约和中国法律,该仲裁裁决将首先经过中国法院确认其效力后,方可进入执行程序。如果该仲裁裁决存在违反仲裁规则和法律的情形,中国法院有权予以撤消或不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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