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为诉美国专利巨头大获全胜
发布时间:2014-06-05 09:41:24 热度:1485
6/5/2014,世界知识产权日虽已过去1个多月,但在深圳,“知识产权”这台生活舞台戏却从未散场过。近日,深圳市公布了“深圳市2013年度知识产权十大案件”。与往年相比,此次的案件类型涵盖面广泛,包括国内外知名企业间的商标、专利,甚至商业秘密等主要知识产权类型。其中,引人注目的是,华为与美国全球通信标准专利运营商IDC公司的一场跨越太平洋[-0.65% 资金 研报]的较量,成为全球第一起通过诉讼请求,法院适用FRAND原则(即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确定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费率而终成经典的案例。
从2011年底开始,华为公司与美国IDC公司的“角斗”持续了两年,这场围绕着“垄断专利标准”的知识产权之战,从美国打到中国,横跨了整个太平洋。当初,华为一纸诉状告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称美国IDC公司利用参与各类国际标准制定,将其专利纳入其中,形成标准必要专利,并占据市场支配地位。因此,华为公司以美国IDC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为由,请求法院按FRAND原则,就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进行判决,判令其停止垄断行为,并索赔人民币2000万元。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做出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IDC公司负有按照FRAND原则许可实施其标准必要专利的义务,并按照此原则,判决IDC公司给予华为恰当标准必要专利的使用费率。同时,还判决IDC公司实行差别、歧视性报价,并意图通过诉讼手段威胁强迫华为公司接受过高的专利许可条件,其行为的确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因此判令IDC公司立即停止针对华为公司的垄断性民事侵权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万元。去年的10月28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案件做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尽管华为为控告美国IDC公司而付出了两年的时间和精力,但这“漫长”的拉锯战也带来了有利之处:华为不仅有效避免了高额损失,也为国内企业参与国际竞争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和司法先例。通过这次打击和遏制IDC公司的滥用知识产权行为,有助于中国企业更好地参与全球经济竞争,获得了良好的国际认同,产生了积极的社会评价,具有深远的意义。
据了解,华为与美国IDC公司知识产权纠纷案,自立案之日起,就引起了全球通信行业及知识产权界的持续高度关注。因为该案件创下了数个第一:我国法院第一次因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索要不合理使用费而认定专利权人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我国法院第一次引入FRAND原则作为判案依据。另外,此案不仅是我国首例涉标准必要专利案件,也是全球第一起通过诉讼请求法院适用FRAND原则确定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费率的案件。因而最高法院将之称为“标杆性案件”,《人民法院报》甚至将案件归入“2013年度十大热点案件”(也是唯一的民商事案件)。
来源:通信产业网
从2011年底开始,华为公司与美国IDC公司的“角斗”持续了两年,这场围绕着“垄断专利标准”的知识产权之战,从美国打到中国,横跨了整个太平洋。当初,华为一纸诉状告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称美国IDC公司利用参与各类国际标准制定,将其专利纳入其中,形成标准必要专利,并占据市场支配地位。因此,华为公司以美国IDC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为由,请求法院按FRAND原则,就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进行判决,判令其停止垄断行为,并索赔人民币2000万元。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做出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IDC公司负有按照FRAND原则许可实施其标准必要专利的义务,并按照此原则,判决IDC公司给予华为恰当标准必要专利的使用费率。同时,还判决IDC公司实行差别、歧视性报价,并意图通过诉讼手段威胁强迫华为公司接受过高的专利许可条件,其行为的确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因此判令IDC公司立即停止针对华为公司的垄断性民事侵权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万元。去年的10月28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案件做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尽管华为为控告美国IDC公司而付出了两年的时间和精力,但这“漫长”的拉锯战也带来了有利之处:华为不仅有效避免了高额损失,也为国内企业参与国际竞争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和司法先例。通过这次打击和遏制IDC公司的滥用知识产权行为,有助于中国企业更好地参与全球经济竞争,获得了良好的国际认同,产生了积极的社会评价,具有深远的意义。
据了解,华为与美国IDC公司知识产权纠纷案,自立案之日起,就引起了全球通信行业及知识产权界的持续高度关注。因为该案件创下了数个第一:我国法院第一次因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索要不合理使用费而认定专利权人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我国法院第一次引入FRAND原则作为判案依据。另外,此案不仅是我国首例涉标准必要专利案件,也是全球第一起通过诉讼请求法院适用FRAND原则确定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费率的案件。因而最高法院将之称为“标杆性案件”,《人民法院报》甚至将案件归入“2013年度十大热点案件”(也是唯一的民商事案件)。
来源:通信产业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