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邮电报:政府反倾销,产业当自强
发布时间:2011-05-06 15:37:51 热度:1638
5/6/2011,商务部近日作出终裁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国内通常称为G.652光纤)产品征收4.7%至29.1%不等的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在商务部公布的名单中,OFS-费特有限责任公司、康宁公司、德拉克通信公司赫然在列。
两个多月前,商务部于今年2月9日发布初裁公告,认定被调查的光纤产品存在倾销,中国国内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威胁,并且倾销与实质损害威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此,商务部对涉及的公司的产品采取了临时反倾销措施,对进口经营者征收保证金。此后,商务部进行了进一步的调查,并维持初裁结论,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部分光纤产品征收反倾销税。而在一年前的2010年4月22日,商务部曾发布公告,决定根据国内部分光纤生产企业的要求,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部分光纤产品展开反倾销调查。经过一年时间的充分调查、取证,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了征收反倾销税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11年4月22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征收反倾销税。
商务部的终裁决定,对于国内光纤产业发展来说,有三个方面的启发意义。一是面对竞争对手违背市场经济规则、公平贸易规则,以低价倾销的方式谋求市场有利地位的做法,除了产业界联合起来进行抵制和反击之外,需要借助政府力量,对不公平竞争行为进行有力度的遏制。调查表明,部分欧美光纤生产商在中国市场销售的光纤产品,远低于其在欧美市场的价格,甚至低于成本。作为私有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不计代价的“赔本赚吆喝”目的很显然,就是依靠产能和技术优势,将国内的中小光纤企业置于不能生存的地位,从而被迫退出市场竞争,最后形成实质性市场垄断。到那时,光纤的价格只能由少数几家跨国公司说了算,这对于国内光纤厂商和最终消费者来说,都是不可接受的,因此有必要通过政府出面,对这种倾销行为给予惩罚。
二是商务部在对待跨国公司倾销行为上的态度是鲜明的,也是一视同仁的。2005年,商务部也曾裁定部分原产于美国、日本和韩国的光纤产品,存在倾销行为。但在决定征收反倾销税的企业名单上,对于国内光纤企业关注的康宁公司却免征反倾销税。不少企业代表对此感到不满,认为康宁免征反倾销税是受到了政治因素的干扰。而在这一次的决定中,被征收反倾销税的跨国公司也包括康宁公司。这充分表明,不管企业大小、在全球的地位如何,只要被调查出存在倾销行为,就要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惩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方面没有特殊企业。这对提振国内光纤企业的信心,对他们今后排除一切干扰参与市场竞争,在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中壮大国内光纤产业,都有很大的帮助。
三是国内光纤企业需要抓紧苦练内功,尽快突破核心技术,避免受制于人。政府出面维持市场秩序是好事,但反过来看,也说明国内光纤企业还比较弱,尚未掌握产业发展的主动权。光纤的上游是预制棒,预制棒与光纤的利润比是7∶2,而到目前为止,我国真正掌握光棒开发和生产技术的企业屈指可数。大部分企业还依赖进口光棒拉丝生产光纤,在国际上竞争力较强的跨国公司一般都是既能制棒,也能拉丝。在光纤产业链上,国内企业居于中下游,因此面对跨国公司的倾销行为往往感到无能为力。只有通过自主研发,尽快掌握光棒生产技术,才能有效降低生产成本,提高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在面对跨国公司发起的价格大战面前才能有备无患。来自政府的保护只能保得企业一时,掌握核心技术才是产业发展进退自如的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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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于4月21日发布终裁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征收4.7%至29.1%不等的反倾销税。
2010年4月22日起,商务部对被调查的光纤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国内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所受损害(损害威胁)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损害威胁)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商务部于2011年2月9日发布初裁公告,认定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中国国内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威胁,并且倾销与实质损害威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初步裁定后,商务部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损害威胁)程度以及倾销和损害(损害威胁)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进一步的调查。经过调查,商务部最终裁定,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存在倾销,中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威胁,且倾销与实质损害威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调查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征收反倾销税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11年4月22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征收反倾销税。
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通常被称为G.652光纤。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具有内部损耗低、带宽大、易于升级扩容和成本低的优点,能广泛应用于高速率、长距离传输,如长途通信、干线、有线电视和环路馈线等网络。
据悉,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分别为:美国OFS-费特有限责任公司(OFS Fitel, LLC)4.7%;康宁公司(Corning Incorporated)5.4%;德拉克通信美国公司(Draka Communications Americas,Inc。)8.5%;其他美国公司(All others)18.6%;德拉克通信法国集团公司(Draka Comteq France SAS)12.9%;德拉克通信纤维有限公司(Draka Comteq Fibre B.V。) 12.9%;丹麦OFS-费特有限责任公司(OFS Fitel Denmark ApS)29.1%;菲布里奥蒂切苏德有限责任公司(Fibre Ottiche Sud - F.O.S. S.r.l。)24.7%;其他欧盟公司(All others)29.1%。
两个多月前,商务部于今年2月9日发布初裁公告,认定被调查的光纤产品存在倾销,中国国内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威胁,并且倾销与实质损害威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此,商务部对涉及的公司的产品采取了临时反倾销措施,对进口经营者征收保证金。此后,商务部进行了进一步的调查,并维持初裁结论,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部分光纤产品征收反倾销税。而在一年前的2010年4月22日,商务部曾发布公告,决定根据国内部分光纤生产企业的要求,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部分光纤产品展开反倾销调查。经过一年时间的充分调查、取证,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了征收反倾销税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11年4月22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征收反倾销税。
商务部的终裁决定,对于国内光纤产业发展来说,有三个方面的启发意义。一是面对竞争对手违背市场经济规则、公平贸易规则,以低价倾销的方式谋求市场有利地位的做法,除了产业界联合起来进行抵制和反击之外,需要借助政府力量,对不公平竞争行为进行有力度的遏制。调查表明,部分欧美光纤生产商在中国市场销售的光纤产品,远低于其在欧美市场的价格,甚至低于成本。作为私有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不计代价的“赔本赚吆喝”目的很显然,就是依靠产能和技术优势,将国内的中小光纤企业置于不能生存的地位,从而被迫退出市场竞争,最后形成实质性市场垄断。到那时,光纤的价格只能由少数几家跨国公司说了算,这对于国内光纤厂商和最终消费者来说,都是不可接受的,因此有必要通过政府出面,对这种倾销行为给予惩罚。
二是商务部在对待跨国公司倾销行为上的态度是鲜明的,也是一视同仁的。2005年,商务部也曾裁定部分原产于美国、日本和韩国的光纤产品,存在倾销行为。但在决定征收反倾销税的企业名单上,对于国内光纤企业关注的康宁公司却免征反倾销税。不少企业代表对此感到不满,认为康宁免征反倾销税是受到了政治因素的干扰。而在这一次的决定中,被征收反倾销税的跨国公司也包括康宁公司。这充分表明,不管企业大小、在全球的地位如何,只要被调查出存在倾销行为,就要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惩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方面没有特殊企业。这对提振国内光纤企业的信心,对他们今后排除一切干扰参与市场竞争,在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中壮大国内光纤产业,都有很大的帮助。
三是国内光纤企业需要抓紧苦练内功,尽快突破核心技术,避免受制于人。政府出面维持市场秩序是好事,但反过来看,也说明国内光纤企业还比较弱,尚未掌握产业发展的主动权。光纤的上游是预制棒,预制棒与光纤的利润比是7∶2,而到目前为止,我国真正掌握光棒开发和生产技术的企业屈指可数。大部分企业还依赖进口光棒拉丝生产光纤,在国际上竞争力较强的跨国公司一般都是既能制棒,也能拉丝。在光纤产业链上,国内企业居于中下游,因此面对跨国公司的倾销行为往往感到无能为力。只有通过自主研发,尽快掌握光棒生产技术,才能有效降低生产成本,提高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在面对跨国公司发起的价格大战面前才能有备无患。来自政府的保护只能保得企业一时,掌握核心技术才是产业发展进退自如的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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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于4月21日发布终裁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征收4.7%至29.1%不等的反倾销税。
2010年4月22日起,商务部对被调查的光纤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国内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所受损害(损害威胁)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损害威胁)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商务部于2011年2月9日发布初裁公告,认定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中国国内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威胁,并且倾销与实质损害威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初步裁定后,商务部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损害威胁)程度以及倾销和损害(损害威胁)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进一步的调查。经过调查,商务部最终裁定,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存在倾销,中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威胁,且倾销与实质损害威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调查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征收反倾销税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11年4月22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征收反倾销税。
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通常被称为G.652光纤。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具有内部损耗低、带宽大、易于升级扩容和成本低的优点,能广泛应用于高速率、长距离传输,如长途通信、干线、有线电视和环路馈线等网络。
据悉,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分别为:美国OFS-费特有限责任公司(OFS Fitel, LLC)4.7%;康宁公司(Corning Incorporated)5.4%;德拉克通信美国公司(Draka Communications Americas,Inc。)8.5%;其他美国公司(All others)18.6%;德拉克通信法国集团公司(Draka Comteq France SAS)12.9%;德拉克通信纤维有限公司(Draka Comteq Fibre B.V。) 12.9%;丹麦OFS-费特有限责任公司(OFS Fitel Denmark ApS)29.1%;菲布里奥蒂切苏德有限责任公司(Fibre Ottiche Sud - F.O.S. S.r.l。)24.7%;其他欧盟公司(All others)2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