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企业挖角战是否违反我国法律
发布时间:2005-10-27 07:22:55 热度:1137
10/26/2005,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如下规定:
第一章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 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商业秘密。本条所称的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今天看到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报道的华为和港湾挖角战的文章。尽管类似的故事多年来已经有很多,但是被媒体这么快曝光还是第一次。我的第一反映就是想到Google的李开复和北电新总裁的官司问题,港湾是否将起诉这些员工呢?择业禁止究竟有没有什么实际的约束力呢?想想沪科的往事,1000万的高薪是否可以抵消一切?沪科案主角的悲剧就在于他们并没有以自己的不幸为后人留下什么有价值的东西,仍然有人愿意投机,有人相信只手可以遮天。
于是想到去查法律条文,可惜规定的仍不是很明确。中国电信业现在仍然欠缺法律,不仅是电信法的问题,还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的问题。中小企业如果没有什么特别的机会,很难在今天的中国电信业健康成长,这不仅仅是港湾和华为的问题,也是所有通信企业的问题。看看北京通信展吧,还有多少空间留给那些中小企业呢?
第一章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 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商业秘密。本条所称的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今天看到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报道的华为和港湾挖角战的文章。尽管类似的故事多年来已经有很多,但是被媒体这么快曝光还是第一次。我的第一反映就是想到Google的李开复和北电新总裁的官司问题,港湾是否将起诉这些员工呢?择业禁止究竟有没有什么实际的约束力呢?想想沪科的往事,1000万的高薪是否可以抵消一切?沪科案主角的悲剧就在于他们并没有以自己的不幸为后人留下什么有价值的东西,仍然有人愿意投机,有人相信只手可以遮天。
于是想到去查法律条文,可惜规定的仍不是很明确。中国电信业现在仍然欠缺法律,不仅是电信法的问题,还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的问题。中小企业如果没有什么特别的机会,很难在今天的中国电信业健康成长,这不仅仅是港湾和华为的问题,也是所有通信企业的问题。看看北京通信展吧,还有多少空间留给那些中小企业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