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力光电
招商热线:0755-26090113

通信产业报:三网合一写入电信法草案

发布时间:2005-09-27 10:04:27 热度:1031

 作者:王为民 8月末,信息产业部召集全国通信管理局局长,审议刚刚出炉的最新版《电信法》草案,“与前几稿相比,草案越来越成熟,越来越接近法律条文了,”参加讨论的一位管理局局长表示。
  与此对应,权威部门有关官员日前也向《通信产业报》记者透露,《电信法》将在今年年底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 
  “《电信法》一旦出台,将结束电信行业多年无法可依的局面,同时,与之相关的各项电信改革也将提上日程,这将会对我国电信业产生深远的影响。”一位电信法专家告诉记者,“《电信法》的出台指日可待,最晚不超过明年。”
  明年下半年或有结果
  浙江大学一位法学博士告诉记者,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审议的一般程序,一部法律出台一般都要通过三次审议,而按全国人大常委会每两个月开一次全体会议的惯例,完成这三次审议,将至少需要6个月的时间。
  依据这一流程,即便在今年内提交审议,但真正能够最终通过《电信法》,也只能在明年下半年等待结果。如果审议未被通过,则要重新进行修订。
  尽管《电信法》出台具体在什么时候还未能确定,但业界还是对《电信法》提交人大审议,给予了积极地评价。
  部分曾参与讨论《电信法》草案稿的地方通信管理局人士表示,从本次提交审议的《电信法》来看,近年来,通信管理局监管工作总结出的经验,在其中都有充分地体现,这将有利于应对今后电信监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一位教授向记者表示,《电信法》能够在今年年底提交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这是《电信法》工作上的一个“突破”,今后,《电信法》将进入更高立法阶段。
  老问题与新思维
  事实上,《电信法》一直受到广泛的关注。在前不久,信息产业部在贵州召开电信普遍服务会议,信息产业部副部长蒋耀平在发言中指出,“坚持标本兼治,着力研究和解决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探索建立科学、有效的市场竞争模式。加强立法工作,形成政府依法监管、企业依法经营、消费者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局面。”
  “《电信法》的出台,已经刻不容缓,它关系着整个电信行业管理体系建立的根本问题。”一位参加本次会议的国际电联的代表告诉记者。
  事实上,《电信法》草案从1980年即开始起草,1988年被列入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1993年起草工作开始列入第八届全国人大立法规划,并于1998年和2003年,分别列入第九届和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并列为第一类立法项目,前后共历时25载。可谓一波三折,举步维艰,一直未能进入到立法的核心程序——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长期关注电信领域的社科院研究员余晖告诉记者,《电信法》属于行业立法,立法意图不可避免趋向行政部门、难以兼顾社会各方利益。出台一波三折并不难以理解。
  “这主要是由于各方意见不统一,《电信法(草案)》一直未能在国务院法制办形成统一意见,提交工作一直在延迟。”电信法起草专家委员会一位人士告诉记者。当记者询问有哪些分歧时,该人士并未明确回答记者的提问,只是表示“主要集中在过去未解决的问题上。”
  据记者了解的情况,依照现行《电信条例》的执行经验,分歧主要是集中在:三网合一,互联互通、电信资费、普遍服务等“老问题”上。而《电信法》中,也对这些问题都做出了规定。
  “处理这些问题的原则主要是回避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来化解监管中的‘空白点’,否则提交人大审议将难以进行。”上述专家向记者表示。
  据悉,在《电信法》新草案中,对以往一些关键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如三网融合,早在1999年国务院发布75号文件,明文规定禁止两大行业相互渗透,不允许电信部门经营广播电视业务,同时明确广电网络不得经营电信业务。而这曾一直被业界认为是《电信法》在三网合一问题上无法逾越的体制门槛。
  此次《电信法》中就明确规定,通信和广电持相应的业务许可证,就可以进入对方领域开展业务。这为三网合一的解决,提供了一个法律依据。而在互联互通方面,此前提交国务院法制办的《电信法》送审稿中就已单设一章,并参照《电信条例》的执行经验,对互联互通做出规定,并同时设立了相关的具体实施细则。
  北京邮电大学舒华英教授告诉记者,互联互通实质上涉及到的是一个操作层面的问题,需要通过专门的规章来落实《电信法》关于互联互通的要求。
  有专家指出,随着电信竞争的不断加剧,以及用户对电信业务需求的不断增强,《电信法》对互联互通的规范也深入到互联内容、互联所涉及的技术、互联结算等多方面的问题。因此,需要有相应的具体要求来规范,这不仅有利于问题的解决,同时,也更符合《电信法》立法的本质要求。
  “无形之手”推动
  外界对《电信法》寄予较高期望并不难理解。但是,期望《电信法》能解决所有问题,却是不符合实际的。
  在今年年初召开的全国信息产业工作会议上,一位参会的地方通信管理局代表给记者举了这样一个例子,在处理一个电信计费纠纷的问题,质监部门依据的是《计量法》、消费者依据的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信部门只有《电信条例》。从法的效力来看《电信条例》远低于另两部大法规,在这样的情况下,《电信条例》的作用难以充分发挥。因此,在监管工作中,往往容易出现监管的“空白”。但是,《电信法》一旦颁布,那么在处理这种问题时,又该怎样维持这种公平的监管环境呢?
  余晖告诉记者,当前政府各行政部门具有立法、执法、行政等功能,电信立法涉及很多的部门利益。因此,作为行业法律,《电信法》执行上,还将存在一些困难。
  中国律师协会蔡海宁律师告诉记者,一个盗窃者可以因为截断光缆当废品出卖被送进班房,一个公司却可以破坏几十条光缆,造成大规模通信中断,而不会触及“破坏通信设施罪”。
  因此,从严格意义上来说,《电信法》的制订只是填补无法可依的局面,要建立一个健康的市场秩序,更关键的是在于要利用市场调节的方式,实现监管。如在资费方面,市场充分的竞争,监管部门在价格上的约束力将逐渐被市场所取代,避免监管机构和运营企业在资费上的人为管制。“必要时,通过市场来调控,将更符合《电信法》立法的根本要求。”余晖表示。
招商热线:0755-26090113
招商热线:0755-26090113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