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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T吴鹰关于沪科在媒体见面会上的讲话

发布时间:2004-12-18 11:00:12 热度:2178

不支持该视频各位来宾、各位记者朋友:大家好

首先,感谢大家长期以来对UT斯达康的支持和厚爱。在UT斯达康不断成长和高速发展的过程中,我们得到了来自许多媒体的关注和鼓励,其中,肯定包括了在座的记者朋友们。

UT斯达康公司举办今天的媒体见面会,是为了就“华为前员工涉嫌商业窃密案”中一些原则的、重要的问题,加以澄清,并在此代表我们公司提出必要的声明。

首先,我可以肯定并负责地告诉大家:UT斯达康是一个无论在国际、国内,都坚决支持保护知识产权,并在行动上切实采取保护知识产权举措的高科技通信公司。我们深刻理解,只有尊重和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才有可能鼓励更多的人创新,而创新是促进社会进步、改变生活方式、提高人类生存质量最重要的动力之一。

我们赞同:保护知识产权必须以法律为准绳,决不允许借保护知识产权之名义,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任何企业无论自己的利益多么重要,都不能用以凌驾法律法规之上,更不能以强凌弱。市场经济是公平经济,谁都不能打着保护知识产权的大旗,行垄断竞争之实。

我们认为:公平、公正、科学的法制环境,是吸引国内外投资商在中国做企业的最基本的前提。但是,我们不得不从“华为前员工涉嫌商业窃密案”一审判决结果看到,就在国家正不断建立健全法制法规环境的时候,却有那么强的不和谐音。据悉,这起案件从办案程序一开始就有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把可能受到污染的证据作为采信依据,这符合法律常规吗?本案一审经四次开庭,控方两次主动要求法院休庭以提交实物证据,但却一次未交,而法院却在没有物证的情况下作出判决,这其中有什么蹊跷?本案在判决书中列举了不少证据,但在法律上都不能认定,不用说法律专家,就是有点法律常识的人都清楚,这难道不是严重违法吗?如果说,证据不足,仅凭怀疑就可以随便抓人,各位就时刻要小心了,因为,比照本案的做法,任何人、在任何时间可以用同样的方法置异己于囹圄。据国际律师介绍,在国际上从未有过在没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因为知识产权纠纷而被逮捕的先例。

中国改革开放之势不可逆,更多企业将走向国际,更多外资、合资企业也将进入中国。同时,中国已经加入WTO,这意味着我们将要在相同的国际规则下公平竞争,法律法规同样也要与国际接轨,“华为前员工涉嫌商业窃密案”的一审判决结果让我们看到了不公平、不公正、不科学;我们不希望因为华为公司对本案的直接干预,影响到地方的司法公正,引起地方保护主义的色彩。这势必将损害深圳对外改革开放窗口的形象,也将严重影响外商在深圳进一步扩大投资。

UT斯达康作为中国海外留学生创建的规模最大、综合税收贡献最多的留学生企业,在全世界留学生中有很大影响,《美国商业周刊》在报道公司发展过程时,曾预言将有更多留学生追随UT斯达康的脚步回国创业。UT斯达康自1995年创立,在华累计投资近40亿人民币,在无确凿证据的情况下,用刑事手段对待该公司高科技人员,引起董事会强烈质疑,并暂缓了在深圳的投资。

可能有很多记者关心,这起案件及被告人与UT斯达康到底有什么关系?

我代表公司再次强调,无论最终判决结果如何,UT斯达康与本案没有任何法律关系。
UT斯达康公司于2002年10月16日与上海沪科公司达成协议,按合法程序收购其部分资产,而不是整体收购。随后,王志骏、刘宁、秦学军以及部分原沪科员工自愿要求加入UT斯达康公司。以上三人在被羁押的前10天,既2002年11月11日,才搬到杭州。本案争议的事实部分,发生在他们加入UT斯达康公司之前,此事件与我公司没有法律关系,本案一审的判决书上也并不否认这点。

还有记者会接着问,被告人与UT斯达康是什么关系?

我明确地告诉大家,尽管检察机关指控王志骏等三人的涉嫌犯罪事实与UT斯达康公司没有任何关联,但是该三名当事人被警方采取强制措施的前10天,已经成为UT斯达康公司的员工,因此UT斯达康公司对该三名公司员工的合法权益能否依法得到充分的保障始终保持着高度的关注。这与我们公司爱护员工、给员工创造成长机会的企业文化是吻合的。作为“亚洲最佳雇主”,我们对员工的负责体现在各个方面,尤其是在员工遇到困难的时候。我想顺便问问大家,如果在座的哪位因一件涉及司法,但还没有得到最终法律裁定的事情,而被你所在的单位不分原由地立即开除,你心里的滋味会是什么?设想一下由此会给你父母、儿女、丈夫或妻子的生活带来什么恶果?舍身处地、将心比心,这就是我们为什么重视保护员工合法权益的心理。

当然,UT斯达康做事是坚持原则,是尊重科学和法律的。在收购沪科公司之前,我们做了非常详尽的知识产权调查,包括原华为公司技术的最高主管(原华为二把手)在内的专家们,都并未发现该公司受让的知识产权中涉及有侵犯华为公司的行为。在本案审理阶段,我们也了解到,辩方聘请的鉴定专家在鉴定报告中提出:沪科与华为公司两个产品之间在体系结构上完全不同,而这是判定通信产品是否有本质区别的最主要依据。同时,辩方出具的鉴定报告还指出,一些被控方称为商业秘密的内容实际是公知技术。

我们在不久前的一份公司声明中还提到:最近UT斯达康公司已经充分注意到王志骏、刘宁、秦学军的辩护律师就本案所发表的联合声明,公司认为联合声明中提及的问题是法院认定当事人行为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关键和焦点。UT斯达康公司根据多位资深专家的论证及四次开庭的真实情况,对王志骏、刘宁、秦学军三人所涉嫌侵犯华为商业秘密案,始终认为是无辜的。

但令人遗憾的是:法院在作出一审判决时,并未充分考虑辩护律师所提出的案件争议焦点和疑点,被告的5位辩护律师曾发表公开信,对本案提出十大质疑,但判决书却对这些质疑不予理睬,这背后的原因究竟是什么?希望记者能够深入挖掘。

在判决结果中,还有一件不得不提的、完全能够证明判决不公的蹊跷事:在举报人华为公司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况下,一审法院竟然“主动”地将冻结的588万元沪科研发费用,用作对华为的赔偿,这种不可思议的判决结果,不得不让人感到地方保护主义的色彩。这些资金并不完全属于沪科公司一家,还含有上海贝尔公司原来提供的研发费用,及UT斯达康用于购买沪科公司的部分资金,计人民币200万元整。在必要的时候,UT斯达康保留动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

如果三位员工提起上诉,我们公司依然会密切关注,并予以坚决的支持。最后,我们想强调的是:尽管本案一审判决出现了不公正的结果,但UT斯达康公司仍相信中国的法律最终会公平、公正。我们也期待着在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下,中国法院能够排除法律之外的干扰因素,依法独立地对本案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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