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观察报:朗讯事件新解
发布时间:2004-06-21 08:49:07 热度:1708
不支持该视频6/21/2004,赵波/文,2004年4月6日,朗讯总部在提交给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一份文件中称,因为存在涉嫌违反美国《反海外腐败法》?FCPA)的行为,朗讯将解雇其中国区包括总裁戚道协、首席运营官关赫德在内的4名高级管理人员。
朗讯中国事件起因于朗讯在沙特的贿赂丑闻。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和司法部的强大压力下,朗讯开始在全球23个国家和地区进行内部审计。调查结果表明,在这些机构中,“仅”有朗讯中国涉嫌FCPA的腐败行为。朗讯随之自曝家丑。
我国媒体同样不甘人后——危机 公关、诚信、公开挑战潜规则等词汇频频出现——然而,当我们冷静下来,翻读一下近年来朗讯的一些重要事件(譬如Winstar破产案,2001至2002年对其中国合作伙伴上海邮通、上海光通等的单方面撤资行动,华人工程师“朗讯科技间谍案”,涉嫌6.79亿美元假账风波以及沙特贿赂丑闻等等),朗讯在其中的所作所为似乎并不总是如此的“诚信”;并且,中国已经成为朗讯位居全球第二仅次于美国的大市场,对其2003财年收入贡献已达11%,而朗讯中国又刚刚再次拿下中国联通和中国电信总价值超过3.5亿美元的多项重要合同,涉及朗讯几乎全部新一代网络产品和服务——因而此次公开触及中国商界乃至政界的讳区,就很有可能令自己丧失在中国市场的诸多竞争优势。
我们难以忘记朗讯高层曾经的表白:“在中国政府发放3G牌照之后,朗讯能否继续扮演类似联通CDMA主要供货商的角色,则事关朗讯全球的生死。”
朗讯意欲何为?
隐约之间,我们感受到的是一种对中国政府、电信运营商以及相关企业的沉重压力
有意思的是,朗讯中国涉嫌违反《反海外腐败法》(FCPA)——这是一部旨在限制美国公司和个人贿赂国外政府官员行为并对在美公开交易公司的财会制度做出规定的法律。
法案对适用范围界定得非常明晰:行贿的对象是外国政府官员。很显然,在经意不经意间,朗讯中国事件的第一指向是某些中国政府官员。按照媒体的表述,朗讯因沙特贿赂丑闻这只蝴蝶翅膀振动引发的朗讯中国廉政风暴,使之遇到了“已经严重到无法在公司内部加以解决的问题”。在这种半遮半掩、欲语还休的暧昧态度中,却清晰地传递出这样一个信息:一旦朗讯不能与美国司法部达成和解而进入诉讼状态的话,联邦法院有可能会强制披露行贿细节,这样涉嫌收受贿赂的人员将难以隐藏——如此,即使美国不享有司法管辖权,中国政府的相关涉嫌受贿人员,也会因中国《刑法》中对此的具体规定而难脱法律制裁;并且,《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也承诺了此种情况下国与国之间进行司法合作以及协助的责任。
我们还难以摆脱这样一层隐忧,这就是中国目前的主要电信运营商如中国联通、中国电信、中国移动等都是在美国上市,FCPA因之可以对其进行司法裁定。
巧合的是,4月16日,涉嫌4.83亿美元贪污大案而潜逃美国的原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行长余振东,在经专案小组与美方协商两年多后,成为第一个被美国司法人员移交给中国警方的外逃贪官,而以往美方对中国贪官最多是驱逐出境。余被成功移交的背景被归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隐约之间,我们明显感受到的是一种对中国政府、电信运营商以及相关企业的沉重压力,或者说是对一种几近讹诈的深层含义——从某种程度而言,这种压力已足以影响到我们某些政策的出台以及走向。
法律的经济分析
当我们将朗讯中国贿赂事件置于更广的视野以及更长的时间纵深中审视时,就不能不保有巨大的遐想空间
溯本求源,FCPA是因导致美国总统尼克松下台的“水门事件”对非法政治捐献和洗钱活动进行调查所带来的一个副产品,在这个调查中,发现不少美国公司为获取优惠待遇而对某些外国政府,特别是第三世界国家的官员大量行贿。其直接导火索则是随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和国会所做的调查——美国证监会1976年5月发布的《可疑与非法企业支付行为的报告》指出,有400余家美国公司承认曾向国外政府官员行贿,所涉总金额超过3亿美元。有鉴于此,美国国会制定了FCPA,以制止海外腐败行为,重建美国商业系统的公众信誉。
自1977年诞生之日起,FCPA就受到美国众多大型企业的激烈反对,认为此举将使美国公司在海外竞争中处于劣势;并且也因历届美国政府的政治理念差异而左右摇摆——在福特政府期间,国内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是为了起震慑作用;随后的卡特总统则对国会施压,要求对跨国腐败行为判刑;里根政府削减了有关部门处理公司错误行为的执行经费,在里根和布什政府时期,执法部门通常采取不插手和自由放任的态度;1993年克林顿总统上台后政策又有变化,对法案的实施加强了力度;而自2002年美国安然事件等公司丑闻大曝光之后,小布什政府为了挽救岌岌可危的金融市场,开始对公司丑闻采取愈发严厉的态度。
然而,总体来说,从诞生至今20多年的实际执行过程中,FCPA仍被广泛认为是一部非常“弱势”的法律——迄今为止,真正由美国司法部提出刑事指控的FCPA案件,平均每年还不到一起。
我们看到,考虑到FCPA可能会令美国企业丧失在海外竞争中的诸多优势,美国利用其政治、经济等优势不断对国际社会施加压力,以寻求国际间的对等待遇——2001年春天,几乎所有的欧盟国家以及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家都已采纳美国这部法律的内核,有的是采取新立法的方式,有的则对原有的《刑法典》进行修改和补充。2003年12月10日,43个国家在墨西哥梅里达正式签署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其中第十六条就将“贿赂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定义为犯罪行为,此外还规定了详细的管辖、司法合作以及引渡等具体条款。
经济分析法学的重要代表人物、美国人波斯纳在《法律的经济分析》一书中认为,经济思考总是在司法裁决的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也就是说,执法者不可能不认真审视自己执法行为的经济学后果与社会成本——法律面临的是如何公正合理地分配权利和义务,而经济学所要解决的却是如何充分地利用资源、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财富总量问题。这两者从长远来说应该一致,然而从短期来看,在多数情况下却是非常矛盾的。
从某种意义而言,FCPA几十年来的实践可以说是这一思维的典型代表。我们不妨换一个角度,通过对美国其他相关经济法规的审视,或许更有利于加深对此的理解。
我们知道,朗讯的诞生很大程度上是源于美国反垄断法对电信企业的运营规模进行的限制——1995年,拆分后的美国电话电报公司(AT&T)彻底重组,其中的设备制造业务,以及被誉为诺贝尔奖摇篮的贝尔实验室,于1996年2月被重组为朗讯科技有限公司。同年出台的美国电信法彻底否定了电信市场的自然垄断性,将竞争引入到所有的电信市场,并为确保公平竞争制定了许多条款。自该法实施后,无论从技术角度还是从产业组织角度看,一个全新的电信产业正在形成:美国由此深尝通过竞争提高效率的甜头,并为美国保持持续经济繁荣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然而这种反垄断的根本目的是通过市场的力量良性合理地配置资源,通过引入竞争提高美国企业的整体效率与国际竞争力。当反垄断一旦威胁到美国企业整体切身利益甚至生存,其结果就是美国多次修改有关法律,放宽对电信企业兼并的限制——面对众多海外跨国企业在美国本土“叫板”,美国法律甚至规定,为了对外贸易或国际竞争而形成的垄断可得到法律的豁免。譬如为与欧洲“空中客车”有效竞争,1997年美国波音公司与麦道公司的合并,其市场垄断程度并不亚于当年的AT&T,但政府却采取了支持的立场——政府不提出反托拉斯诉讼,法院自然不会受理。此事引起了西欧国家的强烈不满,为此克林顿总统还作为斡旋人去各国游说。
无论是前身AT&T还是现今的朗讯,作为曾经最大的基础通讯产品制造商,在其长达一个多世纪的历史中自始至今都是以美国政府的忠实合作者面目出现,甚至被自己的员工戏称为美国的“国营企业”,并成为美国国家政治、经济战略中的重要棋子。如是,当我们将朗讯中国贿赂事件置于更广的视野以及更长的时间纵深中审视时,就不能不保有巨大的遐想空间。
中美商贸会谈迷局
一个传闻:在此次中美贸易谈判中,CDMA450是美方开出的第二个重要价码
4月22日,也就是在朗讯中国事件后不久,中美商贸联合委员会第15次会议在美国首都华盛顿结束。此次中美商贸联委会第一次升格为副总理级,中国方面由国务院副总理吴仪带队,美国政府则派出美国商务部长埃文斯及贸易代表佐立克出席。美方谈判代表透露,会议涉及知识产权保护、服务贸易和高科技产品政策三方面问题。
会谈的结果,是中国做出实质性让步,同意无限期推迟WAPI的强制执行——而在此之前,中方一直比较强硬地坚持实施WAPI;另有外电报道,美国贸易代表署公布的贸易文件显示,中方同意在关于本国采用何种第三代移动通讯(3G)技术标准问题上采取技术中立立场,即允许运营商自行选择3G标准,这意味着信息产业部已经松动了对CDMA450的管制——而我们对信息产业部于去年3月份和8月份连续颁布的两条CDMA450封杀令应该仍然记忆犹新。
这似乎从侧面印证了这样一个传闻:在此次中美贸易谈判中,CDMA450是美方开出的第二个重要价码。
是什么原因让我们做出了如此的让步?就在华盛顿谈判即将开场的前夕,4月7日,美国贸易代表处推出一份《2004年外国通信领域通商协定履行检验结果报告书》,此报告不仅针对中国无线局域网国家标准问题,还把中国和韩国、日本等国家归在一起,贴上了“信息产业主要担忧对象国”的标签,并详列了中国信息产业领域让美方忐忑不安的焦点问题,CDMA450技术就是其中之一。美国贸易代表处同时声称,由于中国目前缺乏《电信法》,所以相关标准和规章政策过程“充满权利色彩,缺乏规划、透明、公开以及充分的讨论”。
CDMA450是工作在450MHz较低频率的以CDMA2000为核心的先进无线通信技术——美国高通公司在CDMA 450MHz技术上拥有超过90%的知识产权,靠出卖“标准”获取巨额利润;而朗讯公司则拥有450MHz频段CDMA全套解决方案,在技术上一直处于国际领先地位。
朗讯的身影又如此巧合地浮现。
这次历史性的磋商,不仅中美官方唇枪舌剑,双边企业代表也进入了多个层面的谈判及公关活动——同样据美方知情人士透露,美国高通、朗讯等公司也在利用各种渠道对美国政府施加压力,希冀借中美贸易谈判之机让中国政府为CDMA450放行。
一切的一切,完全聚焦在CDMA450身上。
博弈3G
朗讯中国贿赂事件对我国政策制定施加了巨大的无形压力,并对主要运营商及相关企业旁敲侧击,力图竭力掌控我国产业发展的关键命门进而完成其全球产业战略布局
我们知道,移动通信主要由两大阵营统领——欧洲是GSM的策源地,而美国则是CDMA的大本营。阵营双方虽然互有渗透,但都难以打破目前势均力敌的基本平衡。高速发展的中国通信市场是全球电信市场的最大亮点,而普及率尚不足20%的无线市场,更是让诸多列强虎视眈眈。在世界IT寒冬到来之际,中国市场就成为巨头们躲避风寒的绝佳之地;并且,在博弈双方实力均衡的情况下,中国的3G取向将是决定天平倒向的重要砝码。
于是我们看到,中国两大移动运营商——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成为GSM阵营和CDMA阵营极力拉拢的对象。按照正常思路,两大运营商应分别延续GSM以及CDMA的3G发展轨迹,分别搭建WCDMA以及CDMA2000网络,使两大阵营皆大欢喜,然而TD-SCDMA的搅局却使得中国3G格局走向变得扑朔迷离。
从技术角度来说,占用频段越低覆盖面越广,在建设成本优势上也越明显。SCDMA用的频段是400MHZ,比450MHZ还要低,按覆盖面的优势来说与CDMA450相当。一般来说,一个运营商同时使用CDMA450和SCDMA的可能性不大;更为关键的是,SCDMA作为第三种解决方案,我国拥有自主的知识产权。
与SCDMA的“根正苗红”相比,CDMA450在中国降生时就是“黑户”,不得不走在政策不明朗的钢丝之上。
业内一直认为CDMA450遭封杀是因为频率问题,这实是一个误区。真正的原因在于CDMA450与CDMA2000的渊源——CDMA450使用的是CDMA1X技术,作为一种准3G技术,它能够平滑地过渡到3G,放任CDMA450就势必影响到我国对整个3G格局的规划。特别是处于我国3G市场即将在明年初开闸放行的前夜,这个问题就显得尤为敏感。
CDMA450由于具有频率低、覆盖广、室内穿透强、容量大、支持无线高速分组数据业务等特点,同时还具有在用户密度低的情况下保持较低投资成本的优势,恰恰契合了东欧和北欧地区地广人稀的特点,尤其在经济较为落后的东欧地区,特别需要像CDMA450这样投资少、容量大的网络。在美国高通们的背地策划下,以朗讯、华为和中兴为代表的中坚力量,悄悄向欧洲的边缘地带发起攻击,在欧洲阵营撕开了一道又一道口子。
2001年底,罗马尼亚运营商Telemobil建成CDMA450网络并投入商用;同期,俄罗斯国家无线电委员会批准了CDMA450网络在俄罗斯的建设;随后,白俄罗斯、摩尔多瓦、瑞典等国运营商都对CDMA450表示出浓厚的兴趣;2004年初,葡萄牙运营商INQUAM公司宣布与华为进行CDMA450全国性网络建设,标志着CDMA渗透进西欧核心地带;最近,捷克EuroTel Praha公司也宣布将部署450MHz网络——按照这一发展速度,欧洲寄希望将CDMA450限制在专用网内的目标将很快落空。
如此多的欧洲运营商纷纷叛离GSM阵营,这不能不让欧洲的GSM协会感到震惊。由于高通具备韩国CDMA网络这一向世界展示CDMA技术的样板工程,而欧洲WCDMA本身没有一个成功而又成熟的范例;并且,相比而言欧洲的GSM阵营由松散的工业团体构成,缺乏统一的策略和发展思路,面对高通们咄咄逼人的攻势,就只有招架之力而无还手之功。以诺基亚、爱立信、沃达丰和德国电信为代表的GSM巨头誓死捍卫原有成果与既得利益,除了在欧洲立法禁止CDMA之外,还积极向亚洲的新兴运营商游说GSM、GPRS和WCDMA的技术演进路线。
在这最后决战的关键时刻,中国的3G走向将是一颗重磅炸弹,然而它的指向同样并不明晰,因而中国的3G博弈亦不仅仅是争夺中国市场这样简单,它涉及到美国高通等在全球的战略布局,直接影响到美国的国家利益。特别是在中国《电信法》即将出台的背景下,CDMA450可希冀身披“普遍服务”的“马甲”再度浮出水面,高通、朗讯们就绝不会放过任何一个影响中国政府决策的机会。
这样,当我们再次回味“在中国政府发放3G牌照之后,朗讯能否继续扮演类似联通CDMA主要供货商的角色,事关朗讯全球的生死”,是否就有了一种别样认识?
如此,朗讯中国贿赂事件是否已经慢慢显现出其应有的本来面目——这柄达摩克利斯之剑,更似一条可松可紧的隐形绞索,借助于媒体的推波助澜,它实际对我国政策制定施加了巨大的无形压力,并对主要运营商及相关企业旁敲侧击,力图竭力掌控我国产业发展的关键命门进而完成其全球产业战略布局。我们看到,高通、朗讯们在这个回合中已经初步抢得了先机,其手法准、狠,时间拿捏恰到好处且不露痕迹,当属以政治公关手段获取经济利益的经典案例。这无一不显示出朗讯的特长——由于成长背景使然,朗讯及其前身AT&T相对缺乏商务能力与商务传统,这从这些年来朗讯的经营窘境可窥一斑,然而其利用政治(公关)干预经济的能力却不容小视。
黑金营销的“囚徒困境”
当我们还停留在从单个独立的企业层面看待黑金营销等腐败问题,朗讯事件却从整个企业群体利益及国家利益出发的战略思维角度给我们上了深刻的一课
然而我们同样不能否认,这其中也有来自FCPA的沉重压力——而美国人的高明,就体现在这将眼前利益与全局目标巧妙融合之中。让我们换一个角度,来重新审视FCPA。
美国商务部前部长理查德森说过的一席话可能会加深我们对FCPA的理解:在不少案件中,行贿者不是为了超过外国竞争者,而是为了赢得与其它美国公司之间的竞争。
为了充分明了理查德森这句话后面的潜台词,我们就不能不提及博弈论中的经典对局——“囚徒困境”。
这场博弈讲的是两个被指控共同犯罪的囚徒被检察官分隔提审。囚徒明白,如果他们都不坦白,因证据不足,两人将会被释放;如果两人都坦白,两人都会因罪判监。然而两人却被告知如果一人坦白,另一个不坦白,坦白的人将被释放并获得赏金,而抗拒者将被判重刑且被罚款。由于谁都不知道对方的选择,博弈的结果就是两人相互背叛,共同选择坦白。
在一个信息不对称的环境下,由于人为的非公正规则设局,博弈双方不得不放弃最佳选择,而同时选择了背叛——这里的问题在于,囚徒并不指望通过背叛来获得“最大利益”,而是为了避免可能的“最大损失”。具体到经济思维,这就会使其整体的战略追求下降到很低的层次,并且难以良性配置资源产生应有的群聚效应,1+1<2的情形将不可避免——当某个“经济人”因为不守信用而获得了更大的利益(或者说避免了最大损失),其他的“经济人”为了获取竞争优势也会放弃守信——这样的结果就是最终所有的“经济人”都会变得诚信全无——公众对于自由市场体系的信心将彻底崩溃,这将导致完全的“市场失灵”。
如此,朗讯中国“贿赂事件”就绝不只是朗讯自己的私事——作为美国整体战略布局中的一枚棋子,其事态发展走向与惩处底线在于是否违背了公平竞争的精神进而危害美国长远战略利益。
对应于形成“囚徒困境”的两个主要因素——信息的不对称以及难保公正的规则设局,其解决方法就必须设立信息的披露制度以及从法律角度对商业贿赂等有违自由竞争原则的腐败行为进行惩处,并对之进行有效的监督。我们看到,FCPA两组主要条款——会计条款(主要体现在该法的第102条)以及反腐败条款(体现在该法的第103和104条)的基本内核在于保证美国公司之间的公平竞争,换句话说,是为了维持美国自身良好的经济生态环境——在此基础上,美国企业利益与美国国家利益之间达至完美和谐的融合统一。
因而,单个的企业必须服从美国国家整体的利益。当“看不见的手”因“发育不健全”或者人为原因而无法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时,通过政府管制以矫正和改善市场机制存在的缺陷,干预资源配置就成为必须。我们看到的是,这种管制不应是纯粹的行政行为,而是应该借助于法律的权威;它不应仅仅通过事后的惩罚加以威慑,而更在意立足于建立一个良好的市场生态环境。
这样,当我们还停留在从单个独立的企业层面看待黑金营销等腐败问题,或者仅仅从“诚信”、“社会道德”角度来探讨它对经济的影响,某些具有绝对话语权的“经济学家”甚至提出了“适度的腐败有利于经济发展”的“学说”,朗讯事件却从整个企业群体利益及国家利益出发的战略思维角度给我们上了深刻的一课。美国企业以及政府的用心良苦,一时的利益损失,换来的却是持续长久的竞争优势——它在战略方面所表现出的通透的洞察力及高瞻远瞩、全局统筹调配社会资源的驾轻就熟的执行能力,从而造就的美国科技在世界诸多领域的强势话语权与持久影响力,不能不让我们的决策者们深思。
朗讯中国贿赂事件同时还为中国企业敲响了警钟。
虽然拥有资金和技术等种种优势,然而毕竟是外来的经济力量,跨国公司在适应中国市场环境、影响政府决策等方面难抢先机。然而,政府部门因权力滥用导致的寻租行为,中国本土竞争对手依赖腐败等不正当行为对跨国公司自身的经营、业绩形成的沉重压力等等,都会促使跨国公司效仿中国公司对政府以及客户等采取“特殊沟通”的方式——嗅觉敏感的跨国公司更能发现自己行动的空间,有些跨国公司甚至已经形成一整套成熟的适应中国本土市场的“异化”策略。
不同的是,跨国公司所能够调配的用于“特殊沟通”的资源却是中国企业所难以比拟的,这就不可避免地使这种“竞争”趋向白热化以及恶性循环。如此我们看到,最大的失败受害者倒恰恰可能是中国本土企业自身——而这却可能为中国的始作俑者所始料不及。
综观以上,朗讯中国贿赂事件实为跨国巨头利益博弈中一石三鸟、一箭多雕的经典案例——“施压增加谈判筹码”、“自曝家丑以正规则”、“惩戒博取诚信美誉”以及“争取先机避免更大处罚”等等,几个表面看来接近于相互矛盾的目标,却于战略层面达到了如此完美的和谐统一;即使从战术层面,巧妙地借力于媒体,在时机、程度控制上的驾轻就熟,显现出成熟的恢弘大气——除了清晰读出美国企业利益是如何与美国国家利益巧妙融合之外,于我们企业以及管理者而言,这一事件对在更深层面上认知经济全球化,或许有着积极的意义。
当我们从这个层面来看待游戏规则时,与国际接轨便变得如此的迫切与必要——这种接轨不仅仅是规则文本上的接轨,关键是在战略思维上的相通甚至超越。如此,朗讯事件在中国才不会、也再没有可乘之机重演。
朗讯中国事件起因于朗讯在沙特的贿赂丑闻。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和司法部的强大压力下,朗讯开始在全球23个国家和地区进行内部审计。调查结果表明,在这些机构中,“仅”有朗讯中国涉嫌FCPA的腐败行为。朗讯随之自曝家丑。
我国媒体同样不甘人后——危机 公关、诚信、公开挑战潜规则等词汇频频出现——然而,当我们冷静下来,翻读一下近年来朗讯的一些重要事件(譬如Winstar破产案,2001至2002年对其中国合作伙伴上海邮通、上海光通等的单方面撤资行动,华人工程师“朗讯科技间谍案”,涉嫌6.79亿美元假账风波以及沙特贿赂丑闻等等),朗讯在其中的所作所为似乎并不总是如此的“诚信”;并且,中国已经成为朗讯位居全球第二仅次于美国的大市场,对其2003财年收入贡献已达11%,而朗讯中国又刚刚再次拿下中国联通和中国电信总价值超过3.5亿美元的多项重要合同,涉及朗讯几乎全部新一代网络产品和服务——因而此次公开触及中国商界乃至政界的讳区,就很有可能令自己丧失在中国市场的诸多竞争优势。
我们难以忘记朗讯高层曾经的表白:“在中国政府发放3G牌照之后,朗讯能否继续扮演类似联通CDMA主要供货商的角色,则事关朗讯全球的生死。”
朗讯意欲何为?
隐约之间,我们感受到的是一种对中国政府、电信运营商以及相关企业的沉重压力
有意思的是,朗讯中国涉嫌违反《反海外腐败法》(FCPA)——这是一部旨在限制美国公司和个人贿赂国外政府官员行为并对在美公开交易公司的财会制度做出规定的法律。
法案对适用范围界定得非常明晰:行贿的对象是外国政府官员。很显然,在经意不经意间,朗讯中国事件的第一指向是某些中国政府官员。按照媒体的表述,朗讯因沙特贿赂丑闻这只蝴蝶翅膀振动引发的朗讯中国廉政风暴,使之遇到了“已经严重到无法在公司内部加以解决的问题”。在这种半遮半掩、欲语还休的暧昧态度中,却清晰地传递出这样一个信息:一旦朗讯不能与美国司法部达成和解而进入诉讼状态的话,联邦法院有可能会强制披露行贿细节,这样涉嫌收受贿赂的人员将难以隐藏——如此,即使美国不享有司法管辖权,中国政府的相关涉嫌受贿人员,也会因中国《刑法》中对此的具体规定而难脱法律制裁;并且,《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也承诺了此种情况下国与国之间进行司法合作以及协助的责任。
我们还难以摆脱这样一层隐忧,这就是中国目前的主要电信运营商如中国联通、中国电信、中国移动等都是在美国上市,FCPA因之可以对其进行司法裁定。
巧合的是,4月16日,涉嫌4.83亿美元贪污大案而潜逃美国的原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行长余振东,在经专案小组与美方协商两年多后,成为第一个被美国司法人员移交给中国警方的外逃贪官,而以往美方对中国贪官最多是驱逐出境。余被成功移交的背景被归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隐约之间,我们明显感受到的是一种对中国政府、电信运营商以及相关企业的沉重压力,或者说是对一种几近讹诈的深层含义——从某种程度而言,这种压力已足以影响到我们某些政策的出台以及走向。
法律的经济分析
当我们将朗讯中国贿赂事件置于更广的视野以及更长的时间纵深中审视时,就不能不保有巨大的遐想空间
溯本求源,FCPA是因导致美国总统尼克松下台的“水门事件”对非法政治捐献和洗钱活动进行调查所带来的一个副产品,在这个调查中,发现不少美国公司为获取优惠待遇而对某些外国政府,特别是第三世界国家的官员大量行贿。其直接导火索则是随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和国会所做的调查——美国证监会1976年5月发布的《可疑与非法企业支付行为的报告》指出,有400余家美国公司承认曾向国外政府官员行贿,所涉总金额超过3亿美元。有鉴于此,美国国会制定了FCPA,以制止海外腐败行为,重建美国商业系统的公众信誉。
自1977年诞生之日起,FCPA就受到美国众多大型企业的激烈反对,认为此举将使美国公司在海外竞争中处于劣势;并且也因历届美国政府的政治理念差异而左右摇摆——在福特政府期间,国内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是为了起震慑作用;随后的卡特总统则对国会施压,要求对跨国腐败行为判刑;里根政府削减了有关部门处理公司错误行为的执行经费,在里根和布什政府时期,执法部门通常采取不插手和自由放任的态度;1993年克林顿总统上台后政策又有变化,对法案的实施加强了力度;而自2002年美国安然事件等公司丑闻大曝光之后,小布什政府为了挽救岌岌可危的金融市场,开始对公司丑闻采取愈发严厉的态度。
然而,总体来说,从诞生至今20多年的实际执行过程中,FCPA仍被广泛认为是一部非常“弱势”的法律——迄今为止,真正由美国司法部提出刑事指控的FCPA案件,平均每年还不到一起。
我们看到,考虑到FCPA可能会令美国企业丧失在海外竞争中的诸多优势,美国利用其政治、经济等优势不断对国际社会施加压力,以寻求国际间的对等待遇——2001年春天,几乎所有的欧盟国家以及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家都已采纳美国这部法律的内核,有的是采取新立法的方式,有的则对原有的《刑法典》进行修改和补充。2003年12月10日,43个国家在墨西哥梅里达正式签署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其中第十六条就将“贿赂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定义为犯罪行为,此外还规定了详细的管辖、司法合作以及引渡等具体条款。
经济分析法学的重要代表人物、美国人波斯纳在《法律的经济分析》一书中认为,经济思考总是在司法裁决的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也就是说,执法者不可能不认真审视自己执法行为的经济学后果与社会成本——法律面临的是如何公正合理地分配权利和义务,而经济学所要解决的却是如何充分地利用资源、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财富总量问题。这两者从长远来说应该一致,然而从短期来看,在多数情况下却是非常矛盾的。
从某种意义而言,FCPA几十年来的实践可以说是这一思维的典型代表。我们不妨换一个角度,通过对美国其他相关经济法规的审视,或许更有利于加深对此的理解。
我们知道,朗讯的诞生很大程度上是源于美国反垄断法对电信企业的运营规模进行的限制——1995年,拆分后的美国电话电报公司(AT&T)彻底重组,其中的设备制造业务,以及被誉为诺贝尔奖摇篮的贝尔实验室,于1996年2月被重组为朗讯科技有限公司。同年出台的美国电信法彻底否定了电信市场的自然垄断性,将竞争引入到所有的电信市场,并为确保公平竞争制定了许多条款。自该法实施后,无论从技术角度还是从产业组织角度看,一个全新的电信产业正在形成:美国由此深尝通过竞争提高效率的甜头,并为美国保持持续经济繁荣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然而这种反垄断的根本目的是通过市场的力量良性合理地配置资源,通过引入竞争提高美国企业的整体效率与国际竞争力。当反垄断一旦威胁到美国企业整体切身利益甚至生存,其结果就是美国多次修改有关法律,放宽对电信企业兼并的限制——面对众多海外跨国企业在美国本土“叫板”,美国法律甚至规定,为了对外贸易或国际竞争而形成的垄断可得到法律的豁免。譬如为与欧洲“空中客车”有效竞争,1997年美国波音公司与麦道公司的合并,其市场垄断程度并不亚于当年的AT&T,但政府却采取了支持的立场——政府不提出反托拉斯诉讼,法院自然不会受理。此事引起了西欧国家的强烈不满,为此克林顿总统还作为斡旋人去各国游说。
无论是前身AT&T还是现今的朗讯,作为曾经最大的基础通讯产品制造商,在其长达一个多世纪的历史中自始至今都是以美国政府的忠实合作者面目出现,甚至被自己的员工戏称为美国的“国营企业”,并成为美国国家政治、经济战略中的重要棋子。如是,当我们将朗讯中国贿赂事件置于更广的视野以及更长的时间纵深中审视时,就不能不保有巨大的遐想空间。
中美商贸会谈迷局
一个传闻:在此次中美贸易谈判中,CDMA450是美方开出的第二个重要价码
4月22日,也就是在朗讯中国事件后不久,中美商贸联合委员会第15次会议在美国首都华盛顿结束。此次中美商贸联委会第一次升格为副总理级,中国方面由国务院副总理吴仪带队,美国政府则派出美国商务部长埃文斯及贸易代表佐立克出席。美方谈判代表透露,会议涉及知识产权保护、服务贸易和高科技产品政策三方面问题。
会谈的结果,是中国做出实质性让步,同意无限期推迟WAPI的强制执行——而在此之前,中方一直比较强硬地坚持实施WAPI;另有外电报道,美国贸易代表署公布的贸易文件显示,中方同意在关于本国采用何种第三代移动通讯(3G)技术标准问题上采取技术中立立场,即允许运营商自行选择3G标准,这意味着信息产业部已经松动了对CDMA450的管制——而我们对信息产业部于去年3月份和8月份连续颁布的两条CDMA450封杀令应该仍然记忆犹新。
这似乎从侧面印证了这样一个传闻:在此次中美贸易谈判中,CDMA450是美方开出的第二个重要价码。
是什么原因让我们做出了如此的让步?就在华盛顿谈判即将开场的前夕,4月7日,美国贸易代表处推出一份《2004年外国通信领域通商协定履行检验结果报告书》,此报告不仅针对中国无线局域网国家标准问题,还把中国和韩国、日本等国家归在一起,贴上了“信息产业主要担忧对象国”的标签,并详列了中国信息产业领域让美方忐忑不安的焦点问题,CDMA450技术就是其中之一。美国贸易代表处同时声称,由于中国目前缺乏《电信法》,所以相关标准和规章政策过程“充满权利色彩,缺乏规划、透明、公开以及充分的讨论”。
CDMA450是工作在450MHz较低频率的以CDMA2000为核心的先进无线通信技术——美国高通公司在CDMA 450MHz技术上拥有超过90%的知识产权,靠出卖“标准”获取巨额利润;而朗讯公司则拥有450MHz频段CDMA全套解决方案,在技术上一直处于国际领先地位。
朗讯的身影又如此巧合地浮现。
这次历史性的磋商,不仅中美官方唇枪舌剑,双边企业代表也进入了多个层面的谈判及公关活动——同样据美方知情人士透露,美国高通、朗讯等公司也在利用各种渠道对美国政府施加压力,希冀借中美贸易谈判之机让中国政府为CDMA450放行。
一切的一切,完全聚焦在CDMA450身上。
博弈3G
朗讯中国贿赂事件对我国政策制定施加了巨大的无形压力,并对主要运营商及相关企业旁敲侧击,力图竭力掌控我国产业发展的关键命门进而完成其全球产业战略布局
我们知道,移动通信主要由两大阵营统领——欧洲是GSM的策源地,而美国则是CDMA的大本营。阵营双方虽然互有渗透,但都难以打破目前势均力敌的基本平衡。高速发展的中国通信市场是全球电信市场的最大亮点,而普及率尚不足20%的无线市场,更是让诸多列强虎视眈眈。在世界IT寒冬到来之际,中国市场就成为巨头们躲避风寒的绝佳之地;并且,在博弈双方实力均衡的情况下,中国的3G取向将是决定天平倒向的重要砝码。
于是我们看到,中国两大移动运营商——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成为GSM阵营和CDMA阵营极力拉拢的对象。按照正常思路,两大运营商应分别延续GSM以及CDMA的3G发展轨迹,分别搭建WCDMA以及CDMA2000网络,使两大阵营皆大欢喜,然而TD-SCDMA的搅局却使得中国3G格局走向变得扑朔迷离。
从技术角度来说,占用频段越低覆盖面越广,在建设成本优势上也越明显。SCDMA用的频段是400MHZ,比450MHZ还要低,按覆盖面的优势来说与CDMA450相当。一般来说,一个运营商同时使用CDMA450和SCDMA的可能性不大;更为关键的是,SCDMA作为第三种解决方案,我国拥有自主的知识产权。
与SCDMA的“根正苗红”相比,CDMA450在中国降生时就是“黑户”,不得不走在政策不明朗的钢丝之上。
业内一直认为CDMA450遭封杀是因为频率问题,这实是一个误区。真正的原因在于CDMA450与CDMA2000的渊源——CDMA450使用的是CDMA1X技术,作为一种准3G技术,它能够平滑地过渡到3G,放任CDMA450就势必影响到我国对整个3G格局的规划。特别是处于我国3G市场即将在明年初开闸放行的前夜,这个问题就显得尤为敏感。
CDMA450由于具有频率低、覆盖广、室内穿透强、容量大、支持无线高速分组数据业务等特点,同时还具有在用户密度低的情况下保持较低投资成本的优势,恰恰契合了东欧和北欧地区地广人稀的特点,尤其在经济较为落后的东欧地区,特别需要像CDMA450这样投资少、容量大的网络。在美国高通们的背地策划下,以朗讯、华为和中兴为代表的中坚力量,悄悄向欧洲的边缘地带发起攻击,在欧洲阵营撕开了一道又一道口子。
2001年底,罗马尼亚运营商Telemobil建成CDMA450网络并投入商用;同期,俄罗斯国家无线电委员会批准了CDMA450网络在俄罗斯的建设;随后,白俄罗斯、摩尔多瓦、瑞典等国运营商都对CDMA450表示出浓厚的兴趣;2004年初,葡萄牙运营商INQUAM公司宣布与华为进行CDMA450全国性网络建设,标志着CDMA渗透进西欧核心地带;最近,捷克EuroTel Praha公司也宣布将部署450MHz网络——按照这一发展速度,欧洲寄希望将CDMA450限制在专用网内的目标将很快落空。
如此多的欧洲运营商纷纷叛离GSM阵营,这不能不让欧洲的GSM协会感到震惊。由于高通具备韩国CDMA网络这一向世界展示CDMA技术的样板工程,而欧洲WCDMA本身没有一个成功而又成熟的范例;并且,相比而言欧洲的GSM阵营由松散的工业团体构成,缺乏统一的策略和发展思路,面对高通们咄咄逼人的攻势,就只有招架之力而无还手之功。以诺基亚、爱立信、沃达丰和德国电信为代表的GSM巨头誓死捍卫原有成果与既得利益,除了在欧洲立法禁止CDMA之外,还积极向亚洲的新兴运营商游说GSM、GPRS和WCDMA的技术演进路线。
在这最后决战的关键时刻,中国的3G走向将是一颗重磅炸弹,然而它的指向同样并不明晰,因而中国的3G博弈亦不仅仅是争夺中国市场这样简单,它涉及到美国高通等在全球的战略布局,直接影响到美国的国家利益。特别是在中国《电信法》即将出台的背景下,CDMA450可希冀身披“普遍服务”的“马甲”再度浮出水面,高通、朗讯们就绝不会放过任何一个影响中国政府决策的机会。
这样,当我们再次回味“在中国政府发放3G牌照之后,朗讯能否继续扮演类似联通CDMA主要供货商的角色,事关朗讯全球的生死”,是否就有了一种别样认识?
如此,朗讯中国贿赂事件是否已经慢慢显现出其应有的本来面目——这柄达摩克利斯之剑,更似一条可松可紧的隐形绞索,借助于媒体的推波助澜,它实际对我国政策制定施加了巨大的无形压力,并对主要运营商及相关企业旁敲侧击,力图竭力掌控我国产业发展的关键命门进而完成其全球产业战略布局。我们看到,高通、朗讯们在这个回合中已经初步抢得了先机,其手法准、狠,时间拿捏恰到好处且不露痕迹,当属以政治公关手段获取经济利益的经典案例。这无一不显示出朗讯的特长——由于成长背景使然,朗讯及其前身AT&T相对缺乏商务能力与商务传统,这从这些年来朗讯的经营窘境可窥一斑,然而其利用政治(公关)干预经济的能力却不容小视。
黑金营销的“囚徒困境”
当我们还停留在从单个独立的企业层面看待黑金营销等腐败问题,朗讯事件却从整个企业群体利益及国家利益出发的战略思维角度给我们上了深刻的一课
然而我们同样不能否认,这其中也有来自FCPA的沉重压力——而美国人的高明,就体现在这将眼前利益与全局目标巧妙融合之中。让我们换一个角度,来重新审视FCPA。
美国商务部前部长理查德森说过的一席话可能会加深我们对FCPA的理解:在不少案件中,行贿者不是为了超过外国竞争者,而是为了赢得与其它美国公司之间的竞争。
为了充分明了理查德森这句话后面的潜台词,我们就不能不提及博弈论中的经典对局——“囚徒困境”。
这场博弈讲的是两个被指控共同犯罪的囚徒被检察官分隔提审。囚徒明白,如果他们都不坦白,因证据不足,两人将会被释放;如果两人都坦白,两人都会因罪判监。然而两人却被告知如果一人坦白,另一个不坦白,坦白的人将被释放并获得赏金,而抗拒者将被判重刑且被罚款。由于谁都不知道对方的选择,博弈的结果就是两人相互背叛,共同选择坦白。
在一个信息不对称的环境下,由于人为的非公正规则设局,博弈双方不得不放弃最佳选择,而同时选择了背叛——这里的问题在于,囚徒并不指望通过背叛来获得“最大利益”,而是为了避免可能的“最大损失”。具体到经济思维,这就会使其整体的战略追求下降到很低的层次,并且难以良性配置资源产生应有的群聚效应,1+1<2的情形将不可避免——当某个“经济人”因为不守信用而获得了更大的利益(或者说避免了最大损失),其他的“经济人”为了获取竞争优势也会放弃守信——这样的结果就是最终所有的“经济人”都会变得诚信全无——公众对于自由市场体系的信心将彻底崩溃,这将导致完全的“市场失灵”。
如此,朗讯中国“贿赂事件”就绝不只是朗讯自己的私事——作为美国整体战略布局中的一枚棋子,其事态发展走向与惩处底线在于是否违背了公平竞争的精神进而危害美国长远战略利益。
对应于形成“囚徒困境”的两个主要因素——信息的不对称以及难保公正的规则设局,其解决方法就必须设立信息的披露制度以及从法律角度对商业贿赂等有违自由竞争原则的腐败行为进行惩处,并对之进行有效的监督。我们看到,FCPA两组主要条款——会计条款(主要体现在该法的第102条)以及反腐败条款(体现在该法的第103和104条)的基本内核在于保证美国公司之间的公平竞争,换句话说,是为了维持美国自身良好的经济生态环境——在此基础上,美国企业利益与美国国家利益之间达至完美和谐的融合统一。
因而,单个的企业必须服从美国国家整体的利益。当“看不见的手”因“发育不健全”或者人为原因而无法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时,通过政府管制以矫正和改善市场机制存在的缺陷,干预资源配置就成为必须。我们看到的是,这种管制不应是纯粹的行政行为,而是应该借助于法律的权威;它不应仅仅通过事后的惩罚加以威慑,而更在意立足于建立一个良好的市场生态环境。
这样,当我们还停留在从单个独立的企业层面看待黑金营销等腐败问题,或者仅仅从“诚信”、“社会道德”角度来探讨它对经济的影响,某些具有绝对话语权的“经济学家”甚至提出了“适度的腐败有利于经济发展”的“学说”,朗讯事件却从整个企业群体利益及国家利益出发的战略思维角度给我们上了深刻的一课。美国企业以及政府的用心良苦,一时的利益损失,换来的却是持续长久的竞争优势——它在战略方面所表现出的通透的洞察力及高瞻远瞩、全局统筹调配社会资源的驾轻就熟的执行能力,从而造就的美国科技在世界诸多领域的强势话语权与持久影响力,不能不让我们的决策者们深思。
朗讯中国贿赂事件同时还为中国企业敲响了警钟。
虽然拥有资金和技术等种种优势,然而毕竟是外来的经济力量,跨国公司在适应中国市场环境、影响政府决策等方面难抢先机。然而,政府部门因权力滥用导致的寻租行为,中国本土竞争对手依赖腐败等不正当行为对跨国公司自身的经营、业绩形成的沉重压力等等,都会促使跨国公司效仿中国公司对政府以及客户等采取“特殊沟通”的方式——嗅觉敏感的跨国公司更能发现自己行动的空间,有些跨国公司甚至已经形成一整套成熟的适应中国本土市场的“异化”策略。
不同的是,跨国公司所能够调配的用于“特殊沟通”的资源却是中国企业所难以比拟的,这就不可避免地使这种“竞争”趋向白热化以及恶性循环。如此我们看到,最大的失败受害者倒恰恰可能是中国本土企业自身——而这却可能为中国的始作俑者所始料不及。
综观以上,朗讯中国贿赂事件实为跨国巨头利益博弈中一石三鸟、一箭多雕的经典案例——“施压增加谈判筹码”、“自曝家丑以正规则”、“惩戒博取诚信美誉”以及“争取先机避免更大处罚”等等,几个表面看来接近于相互矛盾的目标,却于战略层面达到了如此完美的和谐统一;即使从战术层面,巧妙地借力于媒体,在时机、程度控制上的驾轻就熟,显现出成熟的恢弘大气——除了清晰读出美国企业利益是如何与美国国家利益巧妙融合之外,于我们企业以及管理者而言,这一事件对在更深层面上认知经济全球化,或许有着积极的意义。
当我们从这个层面来看待游戏规则时,与国际接轨便变得如此的迫切与必要——这种接轨不仅仅是规则文本上的接轨,关键是在战略思维上的相通甚至超越。如此,朗讯事件在中国才不会、也再没有可乘之机重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