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产部官员解读《电信治理若干规定》
发布时间:2003-11-06 17:47:13 热度:1323
不支持该视频 11/6/2003,转自中国信息产业网: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电信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国办75号文),信息产业部起草制订了《关于加强依法治理电信市场的若干规定》(《若干规定》),并召开全国加强电信市场监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予以宣贯。日前,信息产业部政策法规司司长蒋耀平就《若干规定》的有关情况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若干规定》既是对“国办75号文”的细化,也是信息产业部贯彻落实“国办75号文”的具体表现,必须认真贯彻落实。
记者:请您简要介绍一下《若干规定》的起草出台过程。
蒋司长:8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信息产业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电信市场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从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各个方面提出了加强电信市场监管的措施。这是对我国电信监管法规和政策的进一步完善,对创造公平、公正、有效、有序的竞争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国办75号文下发后,信息产业部即着手启动了贯彻该文件的《若干规定》的起草工作。这项工作得到了部领导的高度重视,部内相关部门做了大量的起草、论证和修改工作。为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部多次征求各通信管理局、六大电信运营企业的意见,还征求了组织部门和国资监管部门的意见。在此基础上,经过反复修改和论证,形成送审稿。经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10月29日以信部政字(2003)453号文正式印发。
《若干规定》针对目前电信市场上存在的阻碍网间互联互通、破坏通信设施等突出问题,力求以形成处罚违法违规企业与处分违法违规人员相一致、政府监督管理与企业考核任用相衔接、事前防范与事后惩治相结合的长效治理机制,必将在加大电信监管力度,推动建立公平、公正、有效、有序的市场竞争格局,促进我国电信事业的持续快速发展方面起到积极的作用。
记者:《若干规定》是国办75号文的细化性规定,那么,《若干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是什么关系?
蒋司长:国办75号文以及《若干规定》是为了解决《电信条例》规则缺陷而造成的规范空白,是对《电信条例》所体现的法律精神、法律原则的细化和完善,其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为了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电信市场体系。2000年,为适应电信监管的需要,国务院制订颁布了《电信条例》,以对电信市场和电信监管法律关系进行规范和调整。《电信条例》顺应了我国电信发展与改革的需要,它的出台极大地促进了我国电信事业的发展。但是,随着我国电信事业和电信改革的飞速发展,电信市场和电信监管方面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新情况,《电信条例》在适用和实施方面已逐步显示出一定的局限性。在我国电信市场竞争格局初步形成、电信法规尚不健全、电信市场还要逐步向国际开放的大背景下,出台“硬措施”强化政府监管正是市场经济的要求。国办75号文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出台的,它是我国电信市场监管方面出台的一个重要法规性文件,是国务院为了进一步加强电信监管、维护电信市场秩序而采取的重大举措。国办75号文的出台,一方面更加强化了政府监管的手段,另一方面也致力于更加全面地解决电信竞争中出现的问题。文件强调要综合运用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技术的等多种手段,多管齐下,对电信市场进行综合治理,这将改变以往“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状况,有助于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信息产业部依据“国办75号文”和《电信条例》制订的《关于加强依法治理电信市场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对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电信监管机构除按《电信条例》对违法违规企业处罚外,还可建议有关部门或单位对违法违规企业主要领导人、直接责任人或负责人进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从而形成一个既对单位又对个人,既有法律制裁又有行政处分,综合配套的违法违规行为治理机制。它的颁布实施,标志着电信监管进一步走向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对深化电信改革、推动市场竞争、改善发展环境将起到重要作用。
记者:您能否介绍一下《若干规定》的主要内容?
蒋司长:《若干规定》具体内容由七大部分构成:
第一部分是严厉惩处擅自中断或阻碍网间通信的行为,促进电信网间互联互通方面的内容。在这部分规定中,列举了擅自中断或限制网间通信;影响网间通信质量;擅自启用电信码号资源,拖延启用开放网间业务、启用新业务号码;违反网间结算规定;其他引发互联争议等5大类、共15种具体违法违规行为,并逐一规定了行政处罚依据和行政处分建议。
第二部分是依法查处电信资费违规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方面的内容。这部分采取分层递进的叙述方式,首先列举了资费违法违规行为及其处罚依据,其次从屡次违法、拒不执行电信监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决定、行为产生严重后果等三个层面,对违法违规企业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等。
第三部分是加大电信建设监督管理力度,维护正常的通信秩序方面的内容。重点从影响网间互联互通或者造成通信中断的角度,对有关擅自改动、迁移、强行使用或拆除他人的电信线路(管线)及设施,或者擅自将电信线路及设施引入或附挂在其他电信运营企业的机房、管道、杆路等,引发争议并造成严重后果等相关行为加强规范。
第四部分是有关严厉打击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的行为,维护国际电信业务市场正常秩序方面的内容。本部分对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的行为和为他人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涉港澳台电信业务提供条件的行为的处理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第五部分是有关严禁破坏电信设施、非法阻止或者妨碍提供公共电信服务,保障通信安全方面的内容。本部分从故意破坏电信线路及其它电信设施,阻止或者妨碍电信运营企业依法提供公共电信服务;过失损坏电信线路及其它电信设施,造成重大通信事故以及过失损坏造成非重大通信事故三个方面,规定了有关行政处罚依据和对相关人员的行政处分建议。
第六部分是严格依法行政,加大电信执法力度方面的内容,分别从电信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大对电信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电信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公正廉洁,依法履行职责;电信运营企业对于电信监管部门依法采取的调查、检查、勘验或其它监管措施应当予以配合或协助等三个方面进行规定,突出对执法人员的要求、监督及责任追究。
第七部分是配合组织部门、国资监管部门加强对电信运营企业领导干部的考核与管理,促进企业依法经营方面的内容。这部分从电信监管部门配合企业负责人管理部门对企业领导班子进行考核和评价;对违反国家政策规定、恶性竞争和破坏互联互通等违规行为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及时向企业负责人管理部门反映情况,直至提出处理建议等方面,并按照国办75号文的有关规定作了适当的细化。
记者:信息产业部在宣传和贯彻落实《若干规定》方面有什么部署和安排?
蒋司长:在下一步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过程中,我们要把国办75号文和《若干规定》的宣传贯彻与“四五普法”工作结合起来,作为依法规范电信市场的重要环节来抓;要通过开办培训班、学习班等多种形式,对电信监管部门和电信企业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要加强对《若干规定》贯彻落实情况的指导、监督和检查。部将要建立对《若干规定》执行情况的日常管理制度,对《若干规定》执行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各通信管理局要对《若干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并将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信息产业部。通过开展检查活动,保证《若干规定》能够真正落到实处。
总之,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去认识电信事业在政治、经济以及日常社会生活中的重要作用,强化法制观念、全局观念和用户至上观念,正确处理竞争与合作的关系,正确处理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关系,正确处理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以贯彻《若干规定》为契机,努力开创我国电信市场监管工作的新局面,促进我国电信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韩永军人民邮电报)
记者:请您简要介绍一下《若干规定》的起草出台过程。
蒋司长:8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信息产业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电信市场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从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各个方面提出了加强电信市场监管的措施。这是对我国电信监管法规和政策的进一步完善,对创造公平、公正、有效、有序的竞争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国办75号文下发后,信息产业部即着手启动了贯彻该文件的《若干规定》的起草工作。这项工作得到了部领导的高度重视,部内相关部门做了大量的起草、论证和修改工作。为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部多次征求各通信管理局、六大电信运营企业的意见,还征求了组织部门和国资监管部门的意见。在此基础上,经过反复修改和论证,形成送审稿。经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10月29日以信部政字(2003)453号文正式印发。
《若干规定》针对目前电信市场上存在的阻碍网间互联互通、破坏通信设施等突出问题,力求以形成处罚违法违规企业与处分违法违规人员相一致、政府监督管理与企业考核任用相衔接、事前防范与事后惩治相结合的长效治理机制,必将在加大电信监管力度,推动建立公平、公正、有效、有序的市场竞争格局,促进我国电信事业的持续快速发展方面起到积极的作用。
记者:《若干规定》是国办75号文的细化性规定,那么,《若干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是什么关系?
蒋司长:国办75号文以及《若干规定》是为了解决《电信条例》规则缺陷而造成的规范空白,是对《电信条例》所体现的法律精神、法律原则的细化和完善,其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为了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电信市场体系。2000年,为适应电信监管的需要,国务院制订颁布了《电信条例》,以对电信市场和电信监管法律关系进行规范和调整。《电信条例》顺应了我国电信发展与改革的需要,它的出台极大地促进了我国电信事业的发展。但是,随着我国电信事业和电信改革的飞速发展,电信市场和电信监管方面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新情况,《电信条例》在适用和实施方面已逐步显示出一定的局限性。在我国电信市场竞争格局初步形成、电信法规尚不健全、电信市场还要逐步向国际开放的大背景下,出台“硬措施”强化政府监管正是市场经济的要求。国办75号文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出台的,它是我国电信市场监管方面出台的一个重要法规性文件,是国务院为了进一步加强电信监管、维护电信市场秩序而采取的重大举措。国办75号文的出台,一方面更加强化了政府监管的手段,另一方面也致力于更加全面地解决电信竞争中出现的问题。文件强调要综合运用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技术的等多种手段,多管齐下,对电信市场进行综合治理,这将改变以往“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状况,有助于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信息产业部依据“国办75号文”和《电信条例》制订的《关于加强依法治理电信市场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对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电信监管机构除按《电信条例》对违法违规企业处罚外,还可建议有关部门或单位对违法违规企业主要领导人、直接责任人或负责人进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从而形成一个既对单位又对个人,既有法律制裁又有行政处分,综合配套的违法违规行为治理机制。它的颁布实施,标志着电信监管进一步走向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对深化电信改革、推动市场竞争、改善发展环境将起到重要作用。
记者:您能否介绍一下《若干规定》的主要内容?
蒋司长:《若干规定》具体内容由七大部分构成:
第一部分是严厉惩处擅自中断或阻碍网间通信的行为,促进电信网间互联互通方面的内容。在这部分规定中,列举了擅自中断或限制网间通信;影响网间通信质量;擅自启用电信码号资源,拖延启用开放网间业务、启用新业务号码;违反网间结算规定;其他引发互联争议等5大类、共15种具体违法违规行为,并逐一规定了行政处罚依据和行政处分建议。
第二部分是依法查处电信资费违规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方面的内容。这部分采取分层递进的叙述方式,首先列举了资费违法违规行为及其处罚依据,其次从屡次违法、拒不执行电信监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决定、行为产生严重后果等三个层面,对违法违规企业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等。
第三部分是加大电信建设监督管理力度,维护正常的通信秩序方面的内容。重点从影响网间互联互通或者造成通信中断的角度,对有关擅自改动、迁移、强行使用或拆除他人的电信线路(管线)及设施,或者擅自将电信线路及设施引入或附挂在其他电信运营企业的机房、管道、杆路等,引发争议并造成严重后果等相关行为加强规范。
第四部分是有关严厉打击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的行为,维护国际电信业务市场正常秩序方面的内容。本部分对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的行为和为他人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涉港澳台电信业务提供条件的行为的处理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第五部分是有关严禁破坏电信设施、非法阻止或者妨碍提供公共电信服务,保障通信安全方面的内容。本部分从故意破坏电信线路及其它电信设施,阻止或者妨碍电信运营企业依法提供公共电信服务;过失损坏电信线路及其它电信设施,造成重大通信事故以及过失损坏造成非重大通信事故三个方面,规定了有关行政处罚依据和对相关人员的行政处分建议。
第六部分是严格依法行政,加大电信执法力度方面的内容,分别从电信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大对电信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电信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公正廉洁,依法履行职责;电信运营企业对于电信监管部门依法采取的调查、检查、勘验或其它监管措施应当予以配合或协助等三个方面进行规定,突出对执法人员的要求、监督及责任追究。
第七部分是配合组织部门、国资监管部门加强对电信运营企业领导干部的考核与管理,促进企业依法经营方面的内容。这部分从电信监管部门配合企业负责人管理部门对企业领导班子进行考核和评价;对违反国家政策规定、恶性竞争和破坏互联互通等违规行为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及时向企业负责人管理部门反映情况,直至提出处理建议等方面,并按照国办75号文的有关规定作了适当的细化。
记者:信息产业部在宣传和贯彻落实《若干规定》方面有什么部署和安排?
蒋司长:在下一步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过程中,我们要把国办75号文和《若干规定》的宣传贯彻与“四五普法”工作结合起来,作为依法规范电信市场的重要环节来抓;要通过开办培训班、学习班等多种形式,对电信监管部门和电信企业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要加强对《若干规定》贯彻落实情况的指导、监督和检查。部将要建立对《若干规定》执行情况的日常管理制度,对《若干规定》执行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各通信管理局要对《若干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并将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信息产业部。通过开展检查活动,保证《若干规定》能够真正落到实处。
总之,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去认识电信事业在政治、经济以及日常社会生活中的重要作用,强化法制观念、全局观念和用户至上观念,正确处理竞争与合作的关系,正确处理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关系,正确处理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以贯彻《若干规定》为契机,努力开创我国电信市场监管工作的新局面,促进我国电信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韩永军人民邮电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