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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管制适用有线电视业务是大势所趋

发布时间:2003-10-21 20:30:44 热度:1245

记者 薛枫/(通信信息报) 
  早在1999年初,美国联邦通讯委员会(FCC)就发布了两个文件规定:将不对有线电视的因特网业务施加任何限制性措施。此后,美国有线电视上网业务有了高速的增长,而问题也随之而来,由于有线电视网络的封闭性,消费者无法选择更好更多的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一直以来,FCC都将有线电视互联网连接划分为“信息服务”,但在上周,美国一家联邦上诉法院推翻了FCC的决策,将有线电视宽带连接定性为“信息服务”,有线电视网络将向竞争对手开放网络。有线电视网络业务是否该纳入电信法规管制的范围﹖这一直是颇有争议性的一个话题。我国拥有世界上最大的有线电视网络,仅据2001年的数据表明,我国的有线电视市场规模在570亿元到822亿元之间,有线电视网络产业的发展极具潜力,而面对如此大的一个市场,如何去规范它显得尤为重要。
  《电信法》和电信管制政策适用于有线电视业务是技术与业务融合的必然。信息产业部电信研究院的郑红凤表示:“《电信法》和电信管制政策适用于有线电视业务是大势所趋,是技术融合、业务融合的必然。原先独立的管制机构也将走向融合、管制政策的拓展和融合也是必然的。”
  前几年,信产部与广电总局作了相关规定:在有关管理条例出台之前,通信企业不得从事广播电视业务活动;广播电视部门也不得从事通信业务活动。那时,我国还未实行“网台分离”制度。1999年,我国“网台分离”的工作开始实施,到如今,有线电视网络公司已经成为独立的经营主体。 “网台分离”制度使得公司能够开展一些互联网接入业务,而同时,有线电视网络也在某些业务上与电信企业形成了竞争关系。参与什么游戏,就要遵守什么样的游戏规则。既然有线电视企业与电信企业经营的是同一个市场,那么有线电视业务应该受到相关电信法规的管制是理所当然的。
  郑红凤提出:“随着电信技术的发展,网络和业务融合已经在进行之中。原先的专用网正在逐步让位于综合性的通信与信息平台。在网络融合的同时,业务也走向融合。在未来的通信信息网上,将承载包括语音、数据、图像、视频、流媒体等各种业务。同时,电信市场也正在发生变化,随着市场开放和竞争加剧,原先独立的专用网已经开始进入彼此的市场。尽管电信网络与有线电视网络的开放可能不会同步,但最终开放将是对等的。”(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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