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反倾销武器促进国内光通信产业发展
发布时间:2003-09-03 16:49:52 热度:3025
用反倾销的武器更好促进国内光通信产业的发展
——专访北京博融律师事务所蓝雄律师
反倾销是世界贸易组织允许采用的抵制外来不公平竞争的手段之一,目前已经成为世界各国贸易政策和贸易救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对外贸易迅速增长和发展的同时,国外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调查案件迅速增加,严重威胁着我国产品的继续扩大出口。同时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逐步履行降低进口关税,减少行政限制手段的承诺的情况下,许多外国产品以低价倾销的方式大量进入中国市场,造成国内产业的严重损害。因此,如何应用合理的法律手段,保障公平的对外贸易竞争秩序,也已成为中国政府和国内产业界面临的重要问题。
北京市博融律师所专门代理国内产业的反倾销申诉和应诉工作,以充分维护国内产业的合法权益,保障国际贸易中的公平竞争秩序。蓝雄律师是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商法和美国Wake Forest 大学和Golden Gate大学法学双重硕士。他是我国反倾销领域较早代理反倾销申诉和应诉案件的律师之一,从1997年开始一直从事反倾销工作。针对业界广泛关注的我国光通信反倾销第一案:光纤反倾销的进展情况,本站编辑专门采访了代理此案的原告方律师之一的北京博融律师事务所的蓝雄律师。
编辑:请问在国际贸易中构成反倾销的主要条件是什么?
蓝律师:构成反倾销一般需要三个方面因素要件。第一,国外产品向出口国出口销售时存在倾销。根据WTO《反倾销协定》第2.1条以及我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倾销是指一项产品从一国出口到另一国的出口价格低于其正常价值。所谓“低于正常价值”,可能有三种情况:(1)低于同类产品在正常交易过程中供出口国国内消费的可比价格(本国销售价格);但是如果在出口国国内市场的正常交易过程中没有该同类产品的销售,或者在这种销售由于出口国国内市场的的特殊情况或销售量较低时无法进行合适的比较,则指:2)低于同类产品在正常交易中向第三国出口的可比价格,该价格要具有代表性(第三国出口价格);或者3)低于同类产品在原产国的生产成本加上合理的管理、销售、一般费用和利润(结构价格)。当然,在这里,价格比较必须在可比性的基础上进行,也就是说,在进行价格比较确定是否存在倾销时,并不是进行简单的比较,而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整,通常在出厂价的基础上进行比较,如去除产品因关税,运输等因素而增加的价格部分等等;第二,国内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受到损害。所谓损害包括实质性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对建立国内同类产品产业造成实质障碍。在通常情况下,调查机关以立案公告前的一段时间内(一般为三年)进口产品的数量和价格走势以及国内产业的系列经济指标和因素的变化趋势来分析损害及损害程度。第三,国外产品倾销和国内产业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编辑:能否简单介绍一下我国反倾销调查进行的程序?
蓝律师:反倾销一般由国内申请人提供初步证据并起草反倾销调查申请书送交商务部。商务部会在正式签收后60天内决定是否立案。在商务部正式公告立案后,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和产业损害调查局将分别进行产品倾销以及是否构成产业损害的调查。调查机关调查可以采用诸如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形式。调查过程一般为一年,特殊情况下还可以延长半年。在调查开始后两个月以后的合理时间商务部将给出初步裁决。如果初步裁决显示倾销或者损害不存在,则调查终止。如果初步裁定是肯定性的,调查机关可以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主要包括交纳现金保证金或者临时反倾销税或者其他保函等。在整个调查结束后商务部将作出最终裁定,如果裁定是肯定性的,商务部将向国务院税则委提出建议征收反倾销税,通常情况下为期五年。
编辑:企业进行反倾销申诉是否需要花费很多呢?对企业本身有什么条件限制吗?
蓝律师:反倾销调查是一种国家行政调查,申请企业并没有必要象法院打官司一样交纳诉讼费用,实际上企业的花费并不多。我国规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主体是国内同类产品的全部生产者;或者总产量达到或超过国内同类总产量50%以上的生产者;或者总产量超过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25%的生产者,但表示标志申请和反对申请的国内生产者中,支持者的产量占支持者和反对者总产量的50%以上;代表足够数量国内生产者的行业协会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直接作为申请人。
编辑:是否会存在境外企业不配和的情况呢?
蓝律师:根据法律上的最佳可获取证据的说法,如果境外企业不应诉,调查机关可以根据最佳可获得的证据进行裁定,通常不利于不应诉企业。实际上在以往国外针对我国产品的反倾销调查中,我国企业往往会不应诉,实际上也就等于放弃这一市场。
编辑:现在这一案件的进展情况如何?
蓝律师:从7月1日立案开始,商务部已经向10多家国内光纤生产企业发出产业损害调查问卷,我们作为国内申请人的代理律师,目前也正在协助他们填写问卷。同时根据我们的了解,美国二家,韩国和日本各三家光纤企业也已经正式登记应诉,并聘请了各自的律师,目前也正在填写商务部发放的调查问卷。作为国内企业一方的律师,我们手头有大量的证据证明倾销和损害同时存在,而且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我们希望商务部能够尽快作出肯定性初步裁决,以及时维护国内产业的合法权益。
编辑:反倾销案件是否有经过私下协调解决的可能呢?
蓝律师:这种可能性不大。但是在反倾销法律中有“价格承诺”的概念,在肯定性初步裁定以后,如果涉案企业主动与调查机关达成协议,如保证他们的产品价格高于某一价格水平,在这种情况下,反倾销调查可以中止或者终止,对该企业不适用反倾销措施,但是他们必须遵守价格承诺协议。
编辑:您从事这么多反倾销案件的工作,您认为我国企业应该从中学习些什么?
蓝律师:我们以往从事的国内20多起反倾销调查案,大多数案件最终都构成倾销。这次长飞和法尔胜提出反倾销申请,实际上也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进行的一种自卫手段。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定,反倾销实际上是一种被广泛认可的贸易手段。我国企业普遍在这方面缺少认识,事到临头才想起反倾销。我们希望国内更多企业能够主动利用反倾销这个武器维护自己的利益。
——专访北京博融律师事务所蓝雄律师
反倾销是世界贸易组织允许采用的抵制外来不公平竞争的手段之一,目前已经成为世界各国贸易政策和贸易救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对外贸易迅速增长和发展的同时,国外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调查案件迅速增加,严重威胁着我国产品的继续扩大出口。同时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逐步履行降低进口关税,减少行政限制手段的承诺的情况下,许多外国产品以低价倾销的方式大量进入中国市场,造成国内产业的严重损害。因此,如何应用合理的法律手段,保障公平的对外贸易竞争秩序,也已成为中国政府和国内产业界面临的重要问题。
北京市博融律师所专门代理国内产业的反倾销申诉和应诉工作,以充分维护国内产业的合法权益,保障国际贸易中的公平竞争秩序。蓝雄律师是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商法和美国Wake Forest 大学和Golden Gate大学法学双重硕士。他是我国反倾销领域较早代理反倾销申诉和应诉案件的律师之一,从1997年开始一直从事反倾销工作。针对业界广泛关注的我国光通信反倾销第一案:光纤反倾销的进展情况,本站编辑专门采访了代理此案的原告方律师之一的北京博融律师事务所的蓝雄律师。
编辑:请问在国际贸易中构成反倾销的主要条件是什么?
蓝律师:构成反倾销一般需要三个方面因素要件。第一,国外产品向出口国出口销售时存在倾销。根据WTO《反倾销协定》第2.1条以及我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倾销是指一项产品从一国出口到另一国的出口价格低于其正常价值。所谓“低于正常价值”,可能有三种情况:(1)低于同类产品在正常交易过程中供出口国国内消费的可比价格(本国销售价格);但是如果在出口国国内市场的正常交易过程中没有该同类产品的销售,或者在这种销售由于出口国国内市场的的特殊情况或销售量较低时无法进行合适的比较,则指:2)低于同类产品在正常交易中向第三国出口的可比价格,该价格要具有代表性(第三国出口价格);或者3)低于同类产品在原产国的生产成本加上合理的管理、销售、一般费用和利润(结构价格)。当然,在这里,价格比较必须在可比性的基础上进行,也就是说,在进行价格比较确定是否存在倾销时,并不是进行简单的比较,而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整,通常在出厂价的基础上进行比较,如去除产品因关税,运输等因素而增加的价格部分等等;第二,国内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受到损害。所谓损害包括实质性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对建立国内同类产品产业造成实质障碍。在通常情况下,调查机关以立案公告前的一段时间内(一般为三年)进口产品的数量和价格走势以及国内产业的系列经济指标和因素的变化趋势来分析损害及损害程度。第三,国外产品倾销和国内产业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编辑:能否简单介绍一下我国反倾销调查进行的程序?
蓝律师:反倾销一般由国内申请人提供初步证据并起草反倾销调查申请书送交商务部。商务部会在正式签收后60天内决定是否立案。在商务部正式公告立案后,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和产业损害调查局将分别进行产品倾销以及是否构成产业损害的调查。调查机关调查可以采用诸如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形式。调查过程一般为一年,特殊情况下还可以延长半年。在调查开始后两个月以后的合理时间商务部将给出初步裁决。如果初步裁决显示倾销或者损害不存在,则调查终止。如果初步裁定是肯定性的,调查机关可以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主要包括交纳现金保证金或者临时反倾销税或者其他保函等。在整个调查结束后商务部将作出最终裁定,如果裁定是肯定性的,商务部将向国务院税则委提出建议征收反倾销税,通常情况下为期五年。
编辑:企业进行反倾销申诉是否需要花费很多呢?对企业本身有什么条件限制吗?
蓝律师:反倾销调查是一种国家行政调查,申请企业并没有必要象法院打官司一样交纳诉讼费用,实际上企业的花费并不多。我国规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主体是国内同类产品的全部生产者;或者总产量达到或超过国内同类总产量50%以上的生产者;或者总产量超过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25%的生产者,但表示标志申请和反对申请的国内生产者中,支持者的产量占支持者和反对者总产量的50%以上;代表足够数量国内生产者的行业协会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直接作为申请人。
编辑:是否会存在境外企业不配和的情况呢?
蓝律师:根据法律上的最佳可获取证据的说法,如果境外企业不应诉,调查机关可以根据最佳可获得的证据进行裁定,通常不利于不应诉企业。实际上在以往国外针对我国产品的反倾销调查中,我国企业往往会不应诉,实际上也就等于放弃这一市场。
编辑:现在这一案件的进展情况如何?
蓝律师:从7月1日立案开始,商务部已经向10多家国内光纤生产企业发出产业损害调查问卷,我们作为国内申请人的代理律师,目前也正在协助他们填写问卷。同时根据我们的了解,美国二家,韩国和日本各三家光纤企业也已经正式登记应诉,并聘请了各自的律师,目前也正在填写商务部发放的调查问卷。作为国内企业一方的律师,我们手头有大量的证据证明倾销和损害同时存在,而且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我们希望商务部能够尽快作出肯定性初步裁决,以及时维护国内产业的合法权益。
编辑:反倾销案件是否有经过私下协调解决的可能呢?
蓝律师:这种可能性不大。但是在反倾销法律中有“价格承诺”的概念,在肯定性初步裁定以后,如果涉案企业主动与调查机关达成协议,如保证他们的产品价格高于某一价格水平,在这种情况下,反倾销调查可以中止或者终止,对该企业不适用反倾销措施,但是他们必须遵守价格承诺协议。
编辑:您从事这么多反倾销案件的工作,您认为我国企业应该从中学习些什么?
蓝律师:我们以往从事的国内20多起反倾销调查案,大多数案件最终都构成倾销。这次长飞和法尔胜提出反倾销申请,实际上也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进行的一种自卫手段。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定,反倾销实际上是一种被广泛认可的贸易手段。我国企业普遍在这方面缺少认识,事到临头才想起反倾销。我们希望国内更多企业能够主动利用反倾销这个武器维护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