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T声明的画外音
发布时间:2003-08-26 08:47:45 热度:1922
不支持该视频8/27/2003,各大网站炒得沸沸扬扬的华为员工被拘案最新最热的消息就是UT的公开声明。一个同学昨晚7点多紧急致电告诉我UT在网上发表了这条声明,还顺便强调了他认为UT这一手做得很漂亮, 不露声色的表明了自己立场的同时还向华为示了威。在编辑看来,UT的声明至少有这么一些画外音。
第一:对于事件突发的不满。
文章第二段,UT强调收购的合法,但是三人被拘捕UT方面没有收到警方的任何事先通知。
第二:UT认为沪科没有侵犯华为知识产权。
文章第四段,UT强调自己曾经在收购前邀请专家进行了知识产权方面的严格充分的认证,并经过了严格的法律审核程序。意思就是说如此严格充分的论证,如此严格的法律程序都证明了华为所声明的侵犯知识产权是不成立的。要不也不会关押9个月不给审判。
第三,UT认为现在的状况不合情不合理
文章第五段,UT宣称先拘捕后审讯有悖公正合理的原则。如此干脆的态度表明让我们只有佩服。新浪评论中有些网友 质疑媒体的参与,正如我前文谈到的,有些事情媒体不参与不行。因为我们面对的是一个并不透明的机制。
第四:UT显示人道关怀。
文章最后,UT对三位当事人的处境表示了关怀。这同不久前华为声明所显示的冷冰冰的态度截然相反。编辑曾听吴鹰先生当面赞扬沪科的员工。由此联想UT高层对于人才的关心之情已经溢于纸面。
在编辑看来UT应该是华为在中国最大的竞争对手。不仅仅是实力上的竞争,更是企业文化的竞争,理念的竞争。UT做为海外学生创办的企业在诸多理念上已经超越了华为。
附:UT声明全文
UT斯达康作为中国留学生创办的高科技上市公司,一直非常重视和尊重知识产权的保护,同时也很重视技术创新,和公民合法权益的维护。
事件中涉及到的王志骏、刘宁等人于2001年在上海创办了上海沪科科技有限公司。UT斯达康于2002年10月16日与上海沪科公司达成协议,按合法程序收购其部分资产,而后王志骏、刘宁、秦学军以及部分原沪科员工自愿要求加入UT斯达康公司。2002年11月11日,以上三人搬至杭州。2002年11月22日,以上三人被佳木斯警方扣押,事先UT斯达康并未收到过任何警方的通知。
目前此事件争议的事实部分(即在佳木斯发现的产品是否侵犯了其他公司的商业秘密或知识产权)发生在UT斯达康与沪科公司达成部分资产购买协议之前,此事件与我公司没有法律关系,不会对我公司造成任何影响。
我公司在购买上海沪科公司部分资产之前,邀请了国内外业内技术专家对上海沪科公司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合法性和进行了严格充分的认证,并经过了严格的法律审核程序后,双方才达成协议。根据国内外专家的认证,我们认为沪科的产品和技术是创新的、自主开发的,与其他同类产品有着本质的不同。UT斯达康在此次部分资产的购买过程中,由于沪科公司的部分人员是华为公司的原员工,我们的遵循的第一准则就是收购涉及的技术和产品没有侵犯其他公司的知识产权。
根据司法实践,知识产权争议多通过民事途径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特别是高科技产品的知识产权纠纷,其解决应当建立在有效的证据和科学、严谨、公正的技术鉴定基础之上。在没有明确的证据和技术鉴定结论之前,将当事人进行拘捕而后再进行案件调查有悖公正合理的原则。
事件发生后,UT斯达康公司曾主动与华为公司最高主管进行沟通。虽然华为方面表示此事与UT斯达康无关,但由于三人在被扣押10天前已成为UT斯达康的员工,我们对三人目前的处境极为担忧。
根据我们掌握的事实,我们认为此三人是无辜的,对于三人家属呼吁此事尽快得到公正的解决、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们表示充分的理解和支持,并愿意全力配合司法机关对本案的调查。
随着中国高科技产业的不断发展,特别是加入WTO后,国家关于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在不断完善和成熟。我们完全相信在政府以及各级司法机关的正确处理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科学、客观的处理原则,此事件最终将得到公正的解决。
UT斯达康(中国)有限公司
第一:对于事件突发的不满。
文章第二段,UT强调收购的合法,但是三人被拘捕UT方面没有收到警方的任何事先通知。
第二:UT认为沪科没有侵犯华为知识产权。
文章第四段,UT强调自己曾经在收购前邀请专家进行了知识产权方面的严格充分的认证,并经过了严格的法律审核程序。意思就是说如此严格充分的论证,如此严格的法律程序都证明了华为所声明的侵犯知识产权是不成立的。要不也不会关押9个月不给审判。
第三,UT认为现在的状况不合情不合理
文章第五段,UT宣称先拘捕后审讯有悖公正合理的原则。如此干脆的态度表明让我们只有佩服。新浪评论中有些网友 质疑媒体的参与,正如我前文谈到的,有些事情媒体不参与不行。因为我们面对的是一个并不透明的机制。
第四:UT显示人道关怀。
文章最后,UT对三位当事人的处境表示了关怀。这同不久前华为声明所显示的冷冰冰的态度截然相反。编辑曾听吴鹰先生当面赞扬沪科的员工。由此联想UT高层对于人才的关心之情已经溢于纸面。
在编辑看来UT应该是华为在中国最大的竞争对手。不仅仅是实力上的竞争,更是企业文化的竞争,理念的竞争。UT做为海外学生创办的企业在诸多理念上已经超越了华为。
附:UT声明全文
UT斯达康作为中国留学生创办的高科技上市公司,一直非常重视和尊重知识产权的保护,同时也很重视技术创新,和公民合法权益的维护。
事件中涉及到的王志骏、刘宁等人于2001年在上海创办了上海沪科科技有限公司。UT斯达康于2002年10月16日与上海沪科公司达成协议,按合法程序收购其部分资产,而后王志骏、刘宁、秦学军以及部分原沪科员工自愿要求加入UT斯达康公司。2002年11月11日,以上三人搬至杭州。2002年11月22日,以上三人被佳木斯警方扣押,事先UT斯达康并未收到过任何警方的通知。
目前此事件争议的事实部分(即在佳木斯发现的产品是否侵犯了其他公司的商业秘密或知识产权)发生在UT斯达康与沪科公司达成部分资产购买协议之前,此事件与我公司没有法律关系,不会对我公司造成任何影响。
我公司在购买上海沪科公司部分资产之前,邀请了国内外业内技术专家对上海沪科公司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合法性和进行了严格充分的认证,并经过了严格的法律审核程序后,双方才达成协议。根据国内外专家的认证,我们认为沪科的产品和技术是创新的、自主开发的,与其他同类产品有着本质的不同。UT斯达康在此次部分资产的购买过程中,由于沪科公司的部分人员是华为公司的原员工,我们的遵循的第一准则就是收购涉及的技术和产品没有侵犯其他公司的知识产权。
根据司法实践,知识产权争议多通过民事途径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特别是高科技产品的知识产权纠纷,其解决应当建立在有效的证据和科学、严谨、公正的技术鉴定基础之上。在没有明确的证据和技术鉴定结论之前,将当事人进行拘捕而后再进行案件调查有悖公正合理的原则。
事件发生后,UT斯达康公司曾主动与华为公司最高主管进行沟通。虽然华为方面表示此事与UT斯达康无关,但由于三人在被扣押10天前已成为UT斯达康的员工,我们对三人目前的处境极为担忧。
根据我们掌握的事实,我们认为此三人是无辜的,对于三人家属呼吁此事尽快得到公正的解决、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们表示充分的理解和支持,并愿意全力配合司法机关对本案的调查。
随着中国高科技产业的不断发展,特别是加入WTO后,国家关于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在不断完善和成熟。我们完全相信在政府以及各级司法机关的正确处理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科学、客观的处理原则,此事件最终将得到公正的解决。
UT斯达康(中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