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光通信反倾销第一案:厂商应自救
发布时间:2003-07-23 10:58:25 热度:2105
不支持该视频 7/23/2003,从2001年底开始,受全球网络泡沫破裂和世界经济不景气的影响,中国市场成为西方发达国家光纤产品的倾销地,我国光纤行业因此受到严重冲击。受此影响光纤企业已经从最多时180家锐减到60家。
7月1日,我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决定自即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此次立案是应武汉长飞光纤光缆有限公司和江苏法尔胜光子有限公司的申请,经商务部认定符合立案条件后发起的。
申诉方代理律师———北京博融律师事务所贺京华律师介绍,这是我国自1997年对国外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以来,第一例光通信行业反倾销调查案,也是我国首次突破轻工、化工、钢材三大反倾销行业对国外进口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他相信,随着我国与世界经济日益接轨,这样的案例将会越来越多。
光通信反倾销第一案
2003年5月7日,武汉长飞和江苏法尔胜向商务部提交起诉书称,在近几年来全球经济不景气和光纤产能过剩的情况下,美国、日本和韩国的光纤生产厂商为了继续扩大或占领中国市场,消化产能,不断采取各种手段以及不公平的贸易做法,向中国市场低价倾销其产品。根据申请人的保守估算,美国、日本和韩国光纤产品对华出口存在明显倾销行为,倾销幅度分别为21.66%、22.65%、30.41%。
7月1日,商务部发布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商务部从公告发布之日起对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倾销对国内产业的损害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调查和确定。
公告称,此次倾销调查期为2002年4月1日至2003年3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0年1月1日至2003年3月31日。本案通常情况下在一年内结束,即于2004年7月1日前结束,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18个月。
贺京华透露,按照法律规定,立案2个月后,商务部对该案进行初裁,但根据我国以往反倾销案例的情况看,一般会在9个月之内进行初裁。如果初裁为肯定性,则调查机关将对被调查进口产品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自初裁公告之日起,进口商在进口原产于美国、日本和韩国的被调查产品时,应依据初裁所确定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现金保证金。
初步裁定后,调查机关将进行进一步的调查,最后作出最终裁定。一旦作出肯定性最终裁定,进口商进口原产于上述国家的被调查产品时,必须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有效期5年。
据悉,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简称“G652单模光纤”)是当今世界上用量最大(约占用纤量的70%)的光纤,被称为“常规单模光纤”,适用于各类光缆结构,包括光纤带光缆、松套层绞光缆、骨架光缆、中心束管式光缆和紧套光缆等。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2002年进口税则号为90011000,该税则号项下其他型号的光纤以及光导纤维束及光缆不在本次被调查产品范围内。
据有关人士介绍,涉及倾销企业包括美国康宁、朗讯、韩国大韩电信、LG、日本藤仓、古河电工等。
倾销造成国内产业损害
国外产品的大量低价销售是引起调查的主要原因。据中国通信企业协会通信电缆光缆专业委员会光纤产业分会的负责人介绍,韩国出口到中国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价格是12美元/芯公里,加上关税后在中国市场的销售价格不过120元人民币/芯公里,而这类光纤的成本价格至少是165元人民币/芯公里。
受此影响,2001年,我国光纤价格从最高的1500元/芯公里降到400元/芯公里;到2002年,主流产品G652的价格在140元/芯公里,有时甚至跌到100元/芯公里,远远低于170元/芯公里到180元/芯公里的合理价格。
在美国、日本和韩国光纤产品的大量且低价冲击下,武汉长飞和江苏法尔胜等企业从2001年开始,特别是2001年下半年到2002年期间,光纤产品的开工率、销售、库存、销售利润、价格、税前利润、投资收益、就业等指标出现恶化趋势,国内光纤产业已经遭受到了严重的实质性损害。如果不及时采取反倾销措施,国内光纤产业将会面临进一步的冲击和更为严重的损害。
有关资料显示,2001年国内光纤生产企业的光纤产品,单位销售成本比2000年增加49.7%,而销售价格只同比上升了15.1%;2002年上半年,国内企业光纤产品单位销售成本比2001年同期增加18.1%,而销售价格同比下降了73.5%。
价格下滑导致企业利润缩水,江苏法尔胜光子有限公司的股票在最近两年跌势不止,从去年7月份开始更是一路下滑,2002年该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为7873万余元,亏损423万元。而长飞公司除了开拓国外市场外,也在精简机构和人员,据称该公司已经裁员100多人。2002年,国内生产光纤光缆企业由180多家锐减到60多家。
反倾销调查为“自救”
为了保护国内光纤光缆产业,2002年5月11日,十多家主要的国产光纤企业集聚在武汉共商对策,呼吁国内厂商规范行业价格,停止恶性价格竞争。同年7月,中国电子元器件协会光电缆分会在北京组建价格组,开始对光缆产品的平均成本进行测算。测算结果显示,光缆产品平均销售价格普遍低于成本价格的30%左右。
2002年11月,受原国家计委的委托,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发布了《关于发布调整部分通信电缆光缆产品行业平均成本的通知》,将通信、光缆产品的平均成本价上调30%。
2003年3月7日,分会组织了国内光缆厂商制定和签署了《关于制止低价倾销通信光缆产品的公约》。公约规定,各企业的成本价格不得低于行业平均成本价格的80%。
但是,由于光纤产品的特殊性,国内企业并没有因为价格的下降而大幅扩大市场份额,目前进口光纤产品的市场份额在50%左右,而运营商出于产品性能和质量的考虑,更愿意使用国外光纤产品。今年在广西移 动、辽宁电信、铁通等公司的光缆招标项目中,都明确规定使用国外品牌光纤产品。而在有些招标项目中,招标方虽然没有规定采用何种光纤,但规定国内光纤价格要比进口光纤低10%左右。有业内人士称,在世界各国采取各种手段保护自己国内光纤产业的同时,中国市场是最开放的。
为了摆脱这种内外交困的艰难境地,国内企业在寻求国内价格规范的同时,也对国外产品的倾销提出了反倾销调查。目前提起起诉和支持起诉的企业,光纤产量总和已经达到国内生产总量的69.11%。
贺京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随着国际贸易中关税的作用逐渐减弱,反倾销等技术性非关税贸易壁垒正在成为保护国内产业的有效手段。
7月1日,我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决定自即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此次立案是应武汉长飞光纤光缆有限公司和江苏法尔胜光子有限公司的申请,经商务部认定符合立案条件后发起的。
申诉方代理律师———北京博融律师事务所贺京华律师介绍,这是我国自1997年对国外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以来,第一例光通信行业反倾销调查案,也是我国首次突破轻工、化工、钢材三大反倾销行业对国外进口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他相信,随着我国与世界经济日益接轨,这样的案例将会越来越多。
光通信反倾销第一案
2003年5月7日,武汉长飞和江苏法尔胜向商务部提交起诉书称,在近几年来全球经济不景气和光纤产能过剩的情况下,美国、日本和韩国的光纤生产厂商为了继续扩大或占领中国市场,消化产能,不断采取各种手段以及不公平的贸易做法,向中国市场低价倾销其产品。根据申请人的保守估算,美国、日本和韩国光纤产品对华出口存在明显倾销行为,倾销幅度分别为21.66%、22.65%、30.41%。
7月1日,商务部发布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商务部从公告发布之日起对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倾销对国内产业的损害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调查和确定。
公告称,此次倾销调查期为2002年4月1日至2003年3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0年1月1日至2003年3月31日。本案通常情况下在一年内结束,即于2004年7月1日前结束,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18个月。
贺京华透露,按照法律规定,立案2个月后,商务部对该案进行初裁,但根据我国以往反倾销案例的情况看,一般会在9个月之内进行初裁。如果初裁为肯定性,则调查机关将对被调查进口产品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自初裁公告之日起,进口商在进口原产于美国、日本和韩国的被调查产品时,应依据初裁所确定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现金保证金。
初步裁定后,调查机关将进行进一步的调查,最后作出最终裁定。一旦作出肯定性最终裁定,进口商进口原产于上述国家的被调查产品时,必须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有效期5年。
据悉,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简称“G652单模光纤”)是当今世界上用量最大(约占用纤量的70%)的光纤,被称为“常规单模光纤”,适用于各类光缆结构,包括光纤带光缆、松套层绞光缆、骨架光缆、中心束管式光缆和紧套光缆等。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2002年进口税则号为90011000,该税则号项下其他型号的光纤以及光导纤维束及光缆不在本次被调查产品范围内。
据有关人士介绍,涉及倾销企业包括美国康宁、朗讯、韩国大韩电信、LG、日本藤仓、古河电工等。
倾销造成国内产业损害
国外产品的大量低价销售是引起调查的主要原因。据中国通信企业协会通信电缆光缆专业委员会光纤产业分会的负责人介绍,韩国出口到中国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价格是12美元/芯公里,加上关税后在中国市场的销售价格不过120元人民币/芯公里,而这类光纤的成本价格至少是165元人民币/芯公里。
受此影响,2001年,我国光纤价格从最高的1500元/芯公里降到400元/芯公里;到2002年,主流产品G652的价格在140元/芯公里,有时甚至跌到100元/芯公里,远远低于170元/芯公里到180元/芯公里的合理价格。
在美国、日本和韩国光纤产品的大量且低价冲击下,武汉长飞和江苏法尔胜等企业从2001年开始,特别是2001年下半年到2002年期间,光纤产品的开工率、销售、库存、销售利润、价格、税前利润、投资收益、就业等指标出现恶化趋势,国内光纤产业已经遭受到了严重的实质性损害。如果不及时采取反倾销措施,国内光纤产业将会面临进一步的冲击和更为严重的损害。
有关资料显示,2001年国内光纤生产企业的光纤产品,单位销售成本比2000年增加49.7%,而销售价格只同比上升了15.1%;2002年上半年,国内企业光纤产品单位销售成本比2001年同期增加18.1%,而销售价格同比下降了73.5%。
价格下滑导致企业利润缩水,江苏法尔胜光子有限公司的股票在最近两年跌势不止,从去年7月份开始更是一路下滑,2002年该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为7873万余元,亏损423万元。而长飞公司除了开拓国外市场外,也在精简机构和人员,据称该公司已经裁员100多人。2002年,国内生产光纤光缆企业由180多家锐减到60多家。
反倾销调查为“自救”
为了保护国内光纤光缆产业,2002年5月11日,十多家主要的国产光纤企业集聚在武汉共商对策,呼吁国内厂商规范行业价格,停止恶性价格竞争。同年7月,中国电子元器件协会光电缆分会在北京组建价格组,开始对光缆产品的平均成本进行测算。测算结果显示,光缆产品平均销售价格普遍低于成本价格的30%左右。
2002年11月,受原国家计委的委托,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发布了《关于发布调整部分通信电缆光缆产品行业平均成本的通知》,将通信、光缆产品的平均成本价上调30%。
2003年3月7日,分会组织了国内光缆厂商制定和签署了《关于制止低价倾销通信光缆产品的公约》。公约规定,各企业的成本价格不得低于行业平均成本价格的80%。
但是,由于光纤产品的特殊性,国内企业并没有因为价格的下降而大幅扩大市场份额,目前进口光纤产品的市场份额在50%左右,而运营商出于产品性能和质量的考虑,更愿意使用国外光纤产品。今年在广西移 动、辽宁电信、铁通等公司的光缆招标项目中,都明确规定使用国外品牌光纤产品。而在有些招标项目中,招标方虽然没有规定采用何种光纤,但规定国内光纤价格要比进口光纤低10%左右。有业内人士称,在世界各国采取各种手段保护自己国内光纤产业的同时,中国市场是最开放的。
为了摆脱这种内外交困的艰难境地,国内企业在寻求国内价格规范的同时,也对国外产品的倾销提出了反倾销调查。目前提起起诉和支持起诉的企业,光纤产量总和已经达到国内生产总量的69.11%。
贺京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随着国际贸易中关税的作用逐渐减弱,反倾销等技术性非关税贸易壁垒正在成为保护国内产业的有效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