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思科诉华为侵权看私有协议及其影响
发布时间:2003-03-03 09:20:10 热度:2127
不支持该视频思科公司1月23日在美国德州起诉华为公司侵犯其知识产权一案,目前已成为业界关注的热点,该案是非,并非我们所能判定。但是这件知识产权案必将对中国信息产业的发展产生巨大的影响。本刊跳出案件的本身,在遍访学者专家的基础上,对该案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调研,大家一致认为:该案之所以引起中国产业界的关注,私有协议问题已不可避免。
私有协议及其现状
私有协议本质上是厂商内部发展、采用的标准,除非授权,其他厂商一般无权使用该协议。私有协议也称“非标准协议”,就是未经国际或国家标准化组织采纳或批准,为某个企业自己制订,不公开协议实现细节,只在企业自己生产的设备之间使用的协议。私有协议具有封闭性、垄断性、排它性等特点。如果网络上大量存在私有(非标准)协议,现行网络或用户一旦使用了它,后进入的厂家设备就必须跟着使用这种非标准协议,才能够互联互通,否则,根本不可能进入现行网络,这样使用非标准协议的厂家就实现了垄断市场的愿望。
标准、协议对通信网络互联互通的实现有着极大的大重要性。现代通信网络是一个复杂的系统,由众多的设备、通过复杂的流程才能实现通信功能。由于互联互通是通信网络的基本要求,为了实现互联互通,各种设备必须遵循共同的规范和约定,这就是通信标准或协议。
为了制定通信标准或协议,国际上许多通信组织都将标准作为其最重要的工作,特别是ITU(International Telecommunication Union,国际电信联盟)。世界电信业的发展与这些组织在标准方面的积极推动和研究是密不可分的,世界各国也都对这些组织非常重视,几乎世界上所有的国家和所有的主要运营商和设备制造商都加入到这些组织中,并积极参加这些组织的活动。中国于1972年恢复了ITU的合法席位,如今中国电信代表中国,参与ITU活动,与各成员合作制定通信国际标准。
通信网的基本价值是开放和互联互通,这是由世界各国行业立法、执法部门或国际标准组织来保证的。而ITU最突出的特点,是标准制定过程比较公开、公正以及标准体系尽可能的完整。所谓公开、公正,即一项标准或协议的制定是有许多单位参与而成的,比如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网通、华为、中兴等,都作为部门成员(Sector Member)加入了ITU,并与各成员一起参与标准的制定过程,所制定的标准成为各国运营商的入网测试、选型、招标的基准,因此基本原则是要保证标准不让极少数厂商控制,以防止一家或少数厂商形成主导,对其他厂商不公平。所谓完整,指大至总体结构体系与模型,中至系统逻辑功能与性能、参数指标,小至检测与测试方法,力求准确,避免某个环节的含糊而让极少数或一家控制其解释权形成事实上的垄断。
但是目前“私有协议”已成为互联网事实标准
互联网是一个新生事物,它的标准或协议的形成时间较晚,并有一定的独特性。在现在的数据通信网络(互联网)的协议制定过程中,由于历史的原因,更多的是与ITU的做法相反。众所周知,互联网首先是在一个国家内发起与推广的,在相当长时间内设备供应商的“私有协议”就是网上的标准。当初作为路由器的倡导者和首用者的某一厂商,利用这种早期无需国际标准的局面,形成其市场的优势和垄断地位。这家从创立之初规模很小的公司,因随着因特网爆炸式的发展,特别是因特网上电子邮件、HTTP浏览等应用为用户带来巨大的便利,使因特网的发展完全超出了人们的想象,并为该公司带来了巨大的商业机会,该公司取得了飞速的发展,并迅速取得了因特网设备供应的垄断地位。
由于因特网业务的发展超出了人们的想象,同时也由于通信标准的制定需要一定时间,有一定的滞后,当时出现了没有合适的通信标准可遵循的局面,而因为该公司的市场优势地位,该公司采用的通信协议成为业界的事实标准。同时该公司也参加到IETF(Internationnal Engineering Task Force,互联网工程任务组,因特网标准的主要制定者)的工作中,派出大量人员参与、影响和控制该组织的活动,并取得了IETF中的绝大多数的领导席位操纵该组织的活动(目前该组织的主席为该公司员工,并且该公司员工大量占有AD和工作组主席位置)。该公司往往利用其在市场的垄断地位,强行推广其私有协议成为事实标准,而后利用其市场优势和在IETF中的统治地位将其私有协议在IETF确立为国际标准。在市场中曾出现过该公司的设备不符合IETF标准的情况汇报,但一段时间后,该公司将IETF标准修改为和其私有协议一致。
随着国际、国内标准的出现,一些企业变换为既有标准,又有其私有协议的策略应对,在送国家入网检测时,使用标准协议,但在网络实际使用时,由于网上存在早期使用私有协议的该项公司设备,为了互通,全网自然又变成了私有协议在起作用(不排除为了屏蔽其他厂家进入,故意使用非标准协议)。对于其他后进的企业,为了能够将设备卖进现行网络,也不得不支持这些私有(非标准)协议。一旦这种情况出现,这些企业就可以使用“侵权大棒”对后进企业诉诸法律,最终还是表现为排它性。
目前全球私有协议有很多,但私有协议的应用范围只在少数国家或地区有效。而且,一旦成为行业标准或事实上的标准,就必须对其他厂商提供公平采用该协议的机会,不允许厂商采用歧视性政策。最直接的例子是微软,它不能因为某些采用WINDOWS的厂商是其竞争对手而拒绝授权或采取歧视性条款。有关专家学者称,私有协议成为ITU标准后,必须遵循公开原则。
私有协议对行业的危害
由于私有协议的实质在于垄断企业利用其打击竞争对手,独霸市场,攫取高额利润,所以,私有协议对行业的发展有着严重的阻碍和危害性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3个方面。
1.私有协议给其客户带来的危害
私有协议给其客户带来的危害有两个方面,一是独家垄断造成对单一厂商的依赖,其客户难以营造多厂商采购环境。我国运营商在上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首次提供公众因特网业务,当时采购美国一家公司的设备几乎是唯一选择,从而使该公司的设备在我国数据通信网络上也确定了垄断地位。但这样的结果是加重用户采购负担,损害消费者利益。该公司获得的超额利润,最终必将转移到用户身上,无论运营商和企业用户都将为此付出巨资,国家每年都要花费巨额外汇,从而加重了我国信息化建设的负担,延缓了我国信息化建设的进程。
二是网络建设受制于人。用户采用了一家厂商的设备,就必须采用该厂商的技术方案,网络建设也必须遵照其思路进行。而这些厂商会不断推出昂贵的方案并不断升级,而用户由于无法抛弃投入了巨大资金的现有网络,别无选择,只能不断跟随原有厂商设备和方案升级,被其牵着鼻子走,完全受制于人。这方面一个典型的例子是美国的Intel和微软公司(被称为Wintel联盟),微软公司不断升级其操作系统,新升级的操作系统对CPU等硬件设备的要求不断提高,而Intel公司则不断升级该公司的CPU以支持微软的操作系统,而由于这两家公司的垄断地位,用户别无选择,只能采用这两家公司的产品,使用户疲于升级,为此付出了巨大财力,美国政府也不得不因微软的垄断行为将其告上法庭。用户并不是不想更换其操作系统,但是由于操作系统对应用程序的接口是私有的,目前在微软操作系统上使用的应用程序无法被其它操作系统支持,而用户无法抛弃以前在应用程序上的巨大投资,从而造成了微软的垄断地位。互联网协议的私有性非常类似于操作系统的私有性,其结果只能导致不断强化的对单一厂商的依赖性。
2.私有协议对行业健康发展的危害
一是持有私有协议的企业反对合理竞争,造成产业发展环境日趋恶劣。一些企业为了维护其垄断地位,对任何想在自己垄断领域有所作为的企业,采取一切可能的手段封堵阻截、打击、限制对手,甚至影响、左右客户决策和投标过程。
二是私有协议导致不公平的竞争环境。用户网络的建设必须要求和原有网络的互通性,这就要求新进入的厂商必须和原有网络设备很好地互通。由于某厂商在市场上拥有的绝对统治地位,很难找到一个完全没有该公司设备的网络,由于前面已经提到的私有协议等原因,其它厂商设备无法和其互通,也就造成了用户无法选择新进入厂商的设备。新进入厂商为实现和该厂商设备的互通,也采用了种种手段,虽取得了一些进展,但仍然带来了开发成本的增加,且事实上也很难实现和该厂商设备的完全兼容,这就使新进入厂商完全处于一个劣势的竞争地位,很难和其进行公平的竞争,甚至一些传统的国际电信设备巨头都在和其竞争中败下阵来,这也是该厂商不断巩固其垄断地位的重要原因。
三是阻碍了技术的进步。虽然目前处于垄断地位的厂商暂时可能还处于技术领先的地位,但从长远看来,其为保护自己已有的优势局面,会不断用新技术保护其优势,但其技术发展的首要条件是对其原有技术的支持,并如何使其它竞争对手更加难于采用,这必将束缚技术进步的手脚,将新的概念和新的思想扼杀在摇篮中。技术的进步需要一个自由、开放的环境,在不断的碰撞中发展,而垄断的环境必将造成技术发展的停滞。
3.对我国高科技产业的影响
我国高科技产品出口受到严重威胁。中国企业由于在通信、IT行业具有成本结构低、相应客户速度快、解决方案适用等优势,代表了一种新的商业模式,在国际市场非常具有竞争力。此次思科以侵犯其私有协议为名起诉华为,一定程度上势必影响我国高科技行业的名誉和业已获得认可的优势的发挥,严重阻碍我国高科技产品出口的良好势头,对我国继交换机、光网络、移动通信等领域群体突破后,在数据通信领域即将形成的群体突破,更是极大的阻碍。
目前,全球经济处于低潮,客户倾向于服务好、质量好、成本低的供应商,而中国在全球有综合成本低、反应速度快、技术不弱的优势,华为去年出口增长80%,现在是我国高科技企业向外发展的良好时机。把握好这个时机,将极大改善我国出口产品技术含量低的现状。反之,很可能让西方国家的遏制战略得逞。
私有协议对国家安全的危害
私有协议不仅对我国信息产业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而且还会危害到我国国家安全。
一是危害国家信息安全。随着因特网技术不断深入到金融、政府、银行、财税、电力、保险、军队、公安、公众信息等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大量的经济活动都建基于因特网技术,而我国的通信网络目前主要基于美国思科公司的设备,这为我国国民经济的各项活动带来巨大的安全隐患。该公司设备采用的核心安全算法完全掌握该公司手中,而由于用户对该公司设备的依赖性,从而对我国国家信息安全造成了巨大的威胁。
数据通信的影响越来越深广,在我国政府、电信、银行、金融、公安、教育等行业部门以及各类商业企业的信息化过程,至今几乎清一色都是思科的设备。因为一开始若采用思科的设备,为了互联互通以后不得不长期采购其设备。对思科的严重依赖已深入到各个行业、企业的各个环节和整个产业链中。作为电子信息产业中唯一一家未在中国投资开发、生产的国外知名大公司,思科的核心技术对中国、对产业完全封闭,其开发过程无从监管。路由器类似“电子邮局”,其安全性难以获得保障,信息很容易在不被察觉的情况下被拦截、拷贝。如果我国信息网络完全构筑在一家美国公司的基础之上,其隐患和后果非常严重。
二是危害我国经济安全。目前大量的经济活动都建基于因特网技术,而我国的通信网络目前主要基于一家公司的设备,这为我国国民经济的各项活动带来巨大的安全隐患。此外,对单一厂商的依赖加重了我国信息化建设的负担,使国家每年多花费几十亿美元的巨额外汇,经济上国家也要付出沉重的代价。如果我国没有自主的数据通信产业,我国电信运营商的采购成本、建设费用,和其他行业、企业的网络费用将急剧上升,每年国家将多花几十亿美元。
三是危害国家尊严。国家有权保护网络的互联互通和用户的基本权利,私有协议阻碍了互联互通,妨碍了公平竞争,与我国政府的基本准则是相违背的。制订国际和国家标准的目的就是为了规范市场,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但非标准协议的大量使用,使标准失去了约束力和严肃性。产业界有标准协议弃而不用而使用非标准协议,国家关于互连互通的有关规定就得不到贯彻执行,标准也就失去了意义。因此,一家企业私有协议客观上损害了国家标准和国家相关监管部门的权威性。
私有协议废除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从以上分析可以认为,从国家信息安全、产业发展、用户利益等角度,废除或强制性开放私有协议是必须的。合理的,有利于国家利益的。而且在我国数据通信领域坚决贯彻和推行国家和国际标准,确保互联互通,为相关产业的发展创造一个公平、健康的竞争环境是十分必要的。政府促进、建立产业良性发展的竞争环境,保护创新和合理有效的竞争,消除垄断和不公平竞争行为,符合WTO原则。
数据通信网络(即互联网,以下称数据通信网)是实现国家信息化建设的基础设施,构建数据通信网络的关键核心设备是路由器。分设于不同地域的路由器,与相应配置的传输通道,以及路由器中配置的各种通信协议,构成了可实际运行的数据通信网络。可以说,路由器及其运行的协议是数据通信网的核心,对网络常年正常、安全、稳定、可靠的运行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目前思科路由器在我国数据通信网中处于绝对垄断。我国的数据通信网有公众数据网和企业数据通信网两类,前者如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网通等经营的互联网,后者如金融系统、电子政务、交通、民航、公安等部门或企业自用的网络,在这两类数据通信网中,由于历史的原因,思科的产品占有率在70%以上,处于绝对垄断的地位。思科设备进入国内最早可追溯到上世纪80年代,但大规模成批进入中国是在90年代中后期,目前,国内没有一个网络不使用思科设备,尤其在骨干和核心网络,思科处于绝对的垄断地位。
思科的私有协议在路由器中使用的很多,其中主要的有两种:路由协议IGRP(内部网关路由协议)和EIGRP(增强的IGRP),这两个协议都是用来探测和发现整个数据通信网络的组织结构,通过对网络结构的了解,动态地构造转发信息包的路径表,犹如邮政系统的各级邮局分送信件一样,最后投递到目的地。EIGRP协议在我国的金融领域的网络普遍使用。目前,在国际和国家标准中,采用的RIP2、OSPF、IS-IS协议已可以完全取代上述两种私有协议。
思科的双机热备份协议HSRP,也是一种重要的私有协议。这个协议主要用来增强网络的可靠性,实现两套路由器同时运行,互为备用,当网络节点中一套路由器设备出了问题,另一套设备可以自动地、无间断地接替出问题的设备。目前,国家标准中规定的VRRP协议也完全可以取代HSRP这种私有协议。
经过近几年的快速发展,我国数据通信产品已经可以支撑网络发展的需要。1999年之前,我国还未制定出全套的数据通信网络技术标准,国产路由器也未规模性生产和配套,由于网上设备没有国家标准约束,这些设备大多使用了思科的私有协议。在1999年之后,国际和国内制订了一系列的标准,形成了一个比较完善的标准体系,能够保证组网和互联互通的需要。(《通信世界》调研部 《投资与合作》杂志专题部 )
私有协议及其现状
私有协议本质上是厂商内部发展、采用的标准,除非授权,其他厂商一般无权使用该协议。私有协议也称“非标准协议”,就是未经国际或国家标准化组织采纳或批准,为某个企业自己制订,不公开协议实现细节,只在企业自己生产的设备之间使用的协议。私有协议具有封闭性、垄断性、排它性等特点。如果网络上大量存在私有(非标准)协议,现行网络或用户一旦使用了它,后进入的厂家设备就必须跟着使用这种非标准协议,才能够互联互通,否则,根本不可能进入现行网络,这样使用非标准协议的厂家就实现了垄断市场的愿望。
标准、协议对通信网络互联互通的实现有着极大的大重要性。现代通信网络是一个复杂的系统,由众多的设备、通过复杂的流程才能实现通信功能。由于互联互通是通信网络的基本要求,为了实现互联互通,各种设备必须遵循共同的规范和约定,这就是通信标准或协议。
为了制定通信标准或协议,国际上许多通信组织都将标准作为其最重要的工作,特别是ITU(International Telecommunication Union,国际电信联盟)。世界电信业的发展与这些组织在标准方面的积极推动和研究是密不可分的,世界各国也都对这些组织非常重视,几乎世界上所有的国家和所有的主要运营商和设备制造商都加入到这些组织中,并积极参加这些组织的活动。中国于1972年恢复了ITU的合法席位,如今中国电信代表中国,参与ITU活动,与各成员合作制定通信国际标准。
通信网的基本价值是开放和互联互通,这是由世界各国行业立法、执法部门或国际标准组织来保证的。而ITU最突出的特点,是标准制定过程比较公开、公正以及标准体系尽可能的完整。所谓公开、公正,即一项标准或协议的制定是有许多单位参与而成的,比如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网通、华为、中兴等,都作为部门成员(Sector Member)加入了ITU,并与各成员一起参与标准的制定过程,所制定的标准成为各国运营商的入网测试、选型、招标的基准,因此基本原则是要保证标准不让极少数厂商控制,以防止一家或少数厂商形成主导,对其他厂商不公平。所谓完整,指大至总体结构体系与模型,中至系统逻辑功能与性能、参数指标,小至检测与测试方法,力求准确,避免某个环节的含糊而让极少数或一家控制其解释权形成事实上的垄断。
但是目前“私有协议”已成为互联网事实标准
互联网是一个新生事物,它的标准或协议的形成时间较晚,并有一定的独特性。在现在的数据通信网络(互联网)的协议制定过程中,由于历史的原因,更多的是与ITU的做法相反。众所周知,互联网首先是在一个国家内发起与推广的,在相当长时间内设备供应商的“私有协议”就是网上的标准。当初作为路由器的倡导者和首用者的某一厂商,利用这种早期无需国际标准的局面,形成其市场的优势和垄断地位。这家从创立之初规模很小的公司,因随着因特网爆炸式的发展,特别是因特网上电子邮件、HTTP浏览等应用为用户带来巨大的便利,使因特网的发展完全超出了人们的想象,并为该公司带来了巨大的商业机会,该公司取得了飞速的发展,并迅速取得了因特网设备供应的垄断地位。
由于因特网业务的发展超出了人们的想象,同时也由于通信标准的制定需要一定时间,有一定的滞后,当时出现了没有合适的通信标准可遵循的局面,而因为该公司的市场优势地位,该公司采用的通信协议成为业界的事实标准。同时该公司也参加到IETF(Internationnal Engineering Task Force,互联网工程任务组,因特网标准的主要制定者)的工作中,派出大量人员参与、影响和控制该组织的活动,并取得了IETF中的绝大多数的领导席位操纵该组织的活动(目前该组织的主席为该公司员工,并且该公司员工大量占有AD和工作组主席位置)。该公司往往利用其在市场的垄断地位,强行推广其私有协议成为事实标准,而后利用其市场优势和在IETF中的统治地位将其私有协议在IETF确立为国际标准。在市场中曾出现过该公司的设备不符合IETF标准的情况汇报,但一段时间后,该公司将IETF标准修改为和其私有协议一致。
随着国际、国内标准的出现,一些企业变换为既有标准,又有其私有协议的策略应对,在送国家入网检测时,使用标准协议,但在网络实际使用时,由于网上存在早期使用私有协议的该项公司设备,为了互通,全网自然又变成了私有协议在起作用(不排除为了屏蔽其他厂家进入,故意使用非标准协议)。对于其他后进的企业,为了能够将设备卖进现行网络,也不得不支持这些私有(非标准)协议。一旦这种情况出现,这些企业就可以使用“侵权大棒”对后进企业诉诸法律,最终还是表现为排它性。
目前全球私有协议有很多,但私有协议的应用范围只在少数国家或地区有效。而且,一旦成为行业标准或事实上的标准,就必须对其他厂商提供公平采用该协议的机会,不允许厂商采用歧视性政策。最直接的例子是微软,它不能因为某些采用WINDOWS的厂商是其竞争对手而拒绝授权或采取歧视性条款。有关专家学者称,私有协议成为ITU标准后,必须遵循公开原则。
私有协议对行业的危害
由于私有协议的实质在于垄断企业利用其打击竞争对手,独霸市场,攫取高额利润,所以,私有协议对行业的发展有着严重的阻碍和危害性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3个方面。
1.私有协议给其客户带来的危害
私有协议给其客户带来的危害有两个方面,一是独家垄断造成对单一厂商的依赖,其客户难以营造多厂商采购环境。我国运营商在上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首次提供公众因特网业务,当时采购美国一家公司的设备几乎是唯一选择,从而使该公司的设备在我国数据通信网络上也确定了垄断地位。但这样的结果是加重用户采购负担,损害消费者利益。该公司获得的超额利润,最终必将转移到用户身上,无论运营商和企业用户都将为此付出巨资,国家每年都要花费巨额外汇,从而加重了我国信息化建设的负担,延缓了我国信息化建设的进程。
二是网络建设受制于人。用户采用了一家厂商的设备,就必须采用该厂商的技术方案,网络建设也必须遵照其思路进行。而这些厂商会不断推出昂贵的方案并不断升级,而用户由于无法抛弃投入了巨大资金的现有网络,别无选择,只能不断跟随原有厂商设备和方案升级,被其牵着鼻子走,完全受制于人。这方面一个典型的例子是美国的Intel和微软公司(被称为Wintel联盟),微软公司不断升级其操作系统,新升级的操作系统对CPU等硬件设备的要求不断提高,而Intel公司则不断升级该公司的CPU以支持微软的操作系统,而由于这两家公司的垄断地位,用户别无选择,只能采用这两家公司的产品,使用户疲于升级,为此付出了巨大财力,美国政府也不得不因微软的垄断行为将其告上法庭。用户并不是不想更换其操作系统,但是由于操作系统对应用程序的接口是私有的,目前在微软操作系统上使用的应用程序无法被其它操作系统支持,而用户无法抛弃以前在应用程序上的巨大投资,从而造成了微软的垄断地位。互联网协议的私有性非常类似于操作系统的私有性,其结果只能导致不断强化的对单一厂商的依赖性。
2.私有协议对行业健康发展的危害
一是持有私有协议的企业反对合理竞争,造成产业发展环境日趋恶劣。一些企业为了维护其垄断地位,对任何想在自己垄断领域有所作为的企业,采取一切可能的手段封堵阻截、打击、限制对手,甚至影响、左右客户决策和投标过程。
二是私有协议导致不公平的竞争环境。用户网络的建设必须要求和原有网络的互通性,这就要求新进入的厂商必须和原有网络设备很好地互通。由于某厂商在市场上拥有的绝对统治地位,很难找到一个完全没有该公司设备的网络,由于前面已经提到的私有协议等原因,其它厂商设备无法和其互通,也就造成了用户无法选择新进入厂商的设备。新进入厂商为实现和该厂商设备的互通,也采用了种种手段,虽取得了一些进展,但仍然带来了开发成本的增加,且事实上也很难实现和该厂商设备的完全兼容,这就使新进入厂商完全处于一个劣势的竞争地位,很难和其进行公平的竞争,甚至一些传统的国际电信设备巨头都在和其竞争中败下阵来,这也是该厂商不断巩固其垄断地位的重要原因。
三是阻碍了技术的进步。虽然目前处于垄断地位的厂商暂时可能还处于技术领先的地位,但从长远看来,其为保护自己已有的优势局面,会不断用新技术保护其优势,但其技术发展的首要条件是对其原有技术的支持,并如何使其它竞争对手更加难于采用,这必将束缚技术进步的手脚,将新的概念和新的思想扼杀在摇篮中。技术的进步需要一个自由、开放的环境,在不断的碰撞中发展,而垄断的环境必将造成技术发展的停滞。
3.对我国高科技产业的影响
我国高科技产品出口受到严重威胁。中国企业由于在通信、IT行业具有成本结构低、相应客户速度快、解决方案适用等优势,代表了一种新的商业模式,在国际市场非常具有竞争力。此次思科以侵犯其私有协议为名起诉华为,一定程度上势必影响我国高科技行业的名誉和业已获得认可的优势的发挥,严重阻碍我国高科技产品出口的良好势头,对我国继交换机、光网络、移动通信等领域群体突破后,在数据通信领域即将形成的群体突破,更是极大的阻碍。
目前,全球经济处于低潮,客户倾向于服务好、质量好、成本低的供应商,而中国在全球有综合成本低、反应速度快、技术不弱的优势,华为去年出口增长80%,现在是我国高科技企业向外发展的良好时机。把握好这个时机,将极大改善我国出口产品技术含量低的现状。反之,很可能让西方国家的遏制战略得逞。
私有协议对国家安全的危害
私有协议不仅对我国信息产业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而且还会危害到我国国家安全。
一是危害国家信息安全。随着因特网技术不断深入到金融、政府、银行、财税、电力、保险、军队、公安、公众信息等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大量的经济活动都建基于因特网技术,而我国的通信网络目前主要基于美国思科公司的设备,这为我国国民经济的各项活动带来巨大的安全隐患。该公司设备采用的核心安全算法完全掌握该公司手中,而由于用户对该公司设备的依赖性,从而对我国国家信息安全造成了巨大的威胁。
数据通信的影响越来越深广,在我国政府、电信、银行、金融、公安、教育等行业部门以及各类商业企业的信息化过程,至今几乎清一色都是思科的设备。因为一开始若采用思科的设备,为了互联互通以后不得不长期采购其设备。对思科的严重依赖已深入到各个行业、企业的各个环节和整个产业链中。作为电子信息产业中唯一一家未在中国投资开发、生产的国外知名大公司,思科的核心技术对中国、对产业完全封闭,其开发过程无从监管。路由器类似“电子邮局”,其安全性难以获得保障,信息很容易在不被察觉的情况下被拦截、拷贝。如果我国信息网络完全构筑在一家美国公司的基础之上,其隐患和后果非常严重。
二是危害我国经济安全。目前大量的经济活动都建基于因特网技术,而我国的通信网络目前主要基于一家公司的设备,这为我国国民经济的各项活动带来巨大的安全隐患。此外,对单一厂商的依赖加重了我国信息化建设的负担,使国家每年多花费几十亿美元的巨额外汇,经济上国家也要付出沉重的代价。如果我国没有自主的数据通信产业,我国电信运营商的采购成本、建设费用,和其他行业、企业的网络费用将急剧上升,每年国家将多花几十亿美元。
三是危害国家尊严。国家有权保护网络的互联互通和用户的基本权利,私有协议阻碍了互联互通,妨碍了公平竞争,与我国政府的基本准则是相违背的。制订国际和国家标准的目的就是为了规范市场,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但非标准协议的大量使用,使标准失去了约束力和严肃性。产业界有标准协议弃而不用而使用非标准协议,国家关于互连互通的有关规定就得不到贯彻执行,标准也就失去了意义。因此,一家企业私有协议客观上损害了国家标准和国家相关监管部门的权威性。
私有协议废除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从以上分析可以认为,从国家信息安全、产业发展、用户利益等角度,废除或强制性开放私有协议是必须的。合理的,有利于国家利益的。而且在我国数据通信领域坚决贯彻和推行国家和国际标准,确保互联互通,为相关产业的发展创造一个公平、健康的竞争环境是十分必要的。政府促进、建立产业良性发展的竞争环境,保护创新和合理有效的竞争,消除垄断和不公平竞争行为,符合WTO原则。
数据通信网络(即互联网,以下称数据通信网)是实现国家信息化建设的基础设施,构建数据通信网络的关键核心设备是路由器。分设于不同地域的路由器,与相应配置的传输通道,以及路由器中配置的各种通信协议,构成了可实际运行的数据通信网络。可以说,路由器及其运行的协议是数据通信网的核心,对网络常年正常、安全、稳定、可靠的运行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目前思科路由器在我国数据通信网中处于绝对垄断。我国的数据通信网有公众数据网和企业数据通信网两类,前者如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网通等经营的互联网,后者如金融系统、电子政务、交通、民航、公安等部门或企业自用的网络,在这两类数据通信网中,由于历史的原因,思科的产品占有率在70%以上,处于绝对垄断的地位。思科设备进入国内最早可追溯到上世纪80年代,但大规模成批进入中国是在90年代中后期,目前,国内没有一个网络不使用思科设备,尤其在骨干和核心网络,思科处于绝对的垄断地位。
思科的私有协议在路由器中使用的很多,其中主要的有两种:路由协议IGRP(内部网关路由协议)和EIGRP(增强的IGRP),这两个协议都是用来探测和发现整个数据通信网络的组织结构,通过对网络结构的了解,动态地构造转发信息包的路径表,犹如邮政系统的各级邮局分送信件一样,最后投递到目的地。EIGRP协议在我国的金融领域的网络普遍使用。目前,在国际和国家标准中,采用的RIP2、OSPF、IS-IS协议已可以完全取代上述两种私有协议。
思科的双机热备份协议HSRP,也是一种重要的私有协议。这个协议主要用来增强网络的可靠性,实现两套路由器同时运行,互为备用,当网络节点中一套路由器设备出了问题,另一套设备可以自动地、无间断地接替出问题的设备。目前,国家标准中规定的VRRP协议也完全可以取代HSRP这种私有协议。
经过近几年的快速发展,我国数据通信产品已经可以支撑网络发展的需要。1999年之前,我国还未制定出全套的数据通信网络技术标准,国产路由器也未规模性生产和配套,由于网上设备没有国家标准约束,这些设备大多使用了思科的私有协议。在1999年之后,国际和国内制订了一系列的标准,形成了一个比较完善的标准体系,能够保证组网和互联互通的需要。(《通信世界》调研部 《投资与合作》杂志专题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