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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出台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1-03-09 09:45:10 热度:1162

 3/9/2011,商务部7日公布《商务部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有关事项的暂行规定》。商务部部长陈德铭7日表示,外资并购审查并不意味着中国对外开放政策会变,而是为了在扩大引进外资中保护国家安全。

    并购安全审查的范围为: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军工及军工配套企业,重点、敏感军事设施周边企业,以及关系国防安全的其他单位;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关系国家安全的重要农产品、重要能源和资源、重要基础设施、重要运输服务、关键技术、重大装备制造等企业,且实际控制权可能被外国投资者取得。

    暂行规定明确,对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申请人未经调整并购交易、修改申请文件并经重新审查,不得申请并实施并购交易。同时,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行为对国家安全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终止当事人的交易,或采取转让相关股权、资产或其他有效措施,以消除该并购行为对国家安全的影响。

    暂行规定自2011年3月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1年8月31日。公众可于2011年3月5日至4月10日,向商务部提交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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