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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II:华为重复历史 欧美联合狙击

发布时间:2010-08-24 11:31:53 热度:1705

 8/24/2010,前段时间,诺西12亿美元收购摩托罗拉无线基础设施资产,转头摩托罗拉将此次并购案的另一通信巨头华为告上了法庭,理由是华为与摩托罗拉前雇员之间存在着秘密交易,窃取了摩托罗拉的机密文件。这一下,让摩托罗拉走向了风头浪尖,同时也将华为推向了被动的境地。

   国际市场:水深进入不易

   可以说北美市场和中国市场一样是通信厂商兵家必争之地,非本土厂商进入很难,爱立信和诺西的进入都是剑走偏锋——靠收购北电和摩托罗拉进入。诺西之前也曾经参与北电的收购,但最终没有如愿,转年收购了摩托罗拉这才得偿所愿。即便是这样,诺西付出的代价也是很大的。

   之前,华为竞购美国私有宽带互联网软件提供商2Wire和摩托罗拉,即使像传闻说的有投资银行摩根士丹利的协助,同样也是以流产收场。难为华为的是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这家成立于1988年的机构,专事审议外资收购,而其依托的,则是国家安全这样一个无懈可击的出发点。并且,自从中海油并购案之后,该组织对中国企业的对美并购警惕性成倍增加。高科技及电信资产被CFIUS视为特别敏感的目标。没办法的是,华为恰恰正是占足了高科技和电信资产两大关键词,被紧盯不是意外的事儿。可以说,欧美通信厂商正是看中这一点,才在北美市场逐渐开放的时候大肆搜括,同源的他们在地域上拥有得天独厚的优势。

   相比欧美市场的如火如荼,东南亚市场也是类似的局面,之前印度对中国企业的封杀可见一斑。中兴和华为在经历了印度电信新规则的百般刁难之后,中兴最终妥协,并获得了一定的合同,而华为在这一场抗争中,最终也将慢慢妥协,这只是个时间问题。

   有分析指出,出于贸易保护主义和政治原因,印度对中国通信设备商的“非难”会一直继续下去,此次“源代码”新规的提出,只不过是印度方面排挤中国设备提供商的又一借口,如果中国公司应允,之后的印度之路将更加艰难。

   摩托罗拉:诉讼背后的玄机

   摩托罗拉最近几年一直处于尴尬的局面,其手机部门一直处于“烧钱”的状态,而其企业移动解决方案部门和无线网络业务部门一直以来都属于盈利的部门。在不久之前分拆了手机部门之后,摩托罗拉在手机终端方面,特别是Android系统手机方面焕发了青春的活力。

   摩托罗拉之所以在这个时间出售其无线网络基础设施资产是聪明之举。首先,此次出售的资产包括了GSM、CDMA、WCDMA、LTE和WiMAX等。这些资产在运营商看来,摩托罗拉已经没有发展的可能,CDMA技术演进很成问题,GSM和WCDMA完全是贴牌生产,LTE方面虽然努力但没有进展,WiMAX方面摩托罗拉都不是开放专利联盟的成员。其次,摩托罗拉出售的这些资产不包括最赚钱的专利权和知识产权。可以说他们售出的只是一个正在不断缩水的市场份额。

   谈到摩托罗拉对华为的起诉,这其实是摩托罗拉又一自救的手段。之前,摩托罗拉OEM华为的设备,双方在合作的前提下,处于“蜜月期”。而当诺西收购了其无线基础设施资产之后,很有可能诺西在交易的过程中发现了一些问题,需要摩托罗拉紧急处理,以促成此次交易的顺利完成。对西方经济体系而言,中国企业的迅速崛起使得西方企业人人自危。摩托罗拉的起诉,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遏制华为这个中国通信巨头的发展势态,而且这一场官司一旦摩托罗拉胜诉将会有一定的获益,暂不说获益多少,至少能够让自己重新回到欧美通信企业的行业,与众多厂商并肩而行。

   这一点,我们同样可以从不久前诺西在TD-LTE方面抛弃华为这一事件看出些许端倪。诺西的这一举动,能够将华为的重心稍稍转移,以便解决华为在北美市场的穷追猛打,同样也可以让诺西有时间消化摩托罗拉的北美无线资产。结合摩托罗拉的“小题大做”,两种手段能够将商业竞争手段发挥到极致。

   华为,又是华为!?

   华为作为中国通信业界的耀眼明星,正逐渐试图成为世界商业舞台的主流角色。其在欧洲市场的大肆扩张,以及在北美市场的不断发力,令欧美厂商无不动容。

   这一次的摩托罗拉起诉,可以说是华为在重复历史。2003年,美国思科公司正式起诉华为及其美国分公司,要求停止侵犯思科的知识产权。在长达77页的起诉书中,思科细数了华为盗用其路由器操作系统源代码等相关专利技术。不过,该案最终以和解告终,思科撤诉,华为则修改其命令行界面、用户手册、帮助界面和部分源代码。当时的华为正在努力冲击北美市场。这和如今摩托罗拉的起诉何其相似?

   对于此次起诉,华为的回应是:摩托罗拉的起诉是毫无道理并且完全没有法律依据的。针对这些毫无根据的指控,华为将积极扞卫自己的名誉和权利。此外,作为一个全球行业标准制定工作的积极参与者和重要贡献者, 华为非常尊重知识产权所有者的权利,并亦将秉持同样的精神,竭力维护自己辛苦建立的知识产权。

   华为与摩托罗拉公司签有协议,允许摩托罗拉转售华为的无线通信设备。华为与Lemko公司也签有OEM协议,允许Lemko转售华为的无线基站设备,华为与Lemko公司之间没有超越经销商协议之外的任何关系。

  中国企业在国际发展的时候,需要时刻关注竞争对手的发展,熟悉市场发展的规律和规则,增强自我保护能力,使企业抗击各种风险的综合能力不断增强,不能够一味的被动挨打。摩托罗拉早在6年前就应该起诉华为侵权,但是当时双方还在紧密地合作中,而时隔六年后,当所有当事人都已经离开摩托罗拉很久,起诉的另一家企业也表示与华为的合作并没有越权,这样的起诉引人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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