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产部出台电信互联争议论证规定
发布时间:2003-12-19 09:06:26 热度:897
不支持该视频 12/18/2003,计算机世界网消息 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电信网间互联争议处理办法》之后,近日信息产业部又制定了《关于电信网间互联争议论证工作的若干规定》,将上述两个文件细化,将使互联争议论证工作更加规范。
这一解决互联争议的新规定指出,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及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都应当遴选电信技术、经济、法律三方面专家,建立争议论证专家资源库。一旦发生互联争议,电信主管部门协调不能使争议双方达成协议的,应根据不同类型的互联争议,随机邀请电信技术、经济、法律方面的专家进行公开论证。
规定要求,电信主管部门至少应当在论证前7日向应邀专家通报论证事项和有关情况,并就论证会的组织、所邀专家简况向争议双方通报,若争议双方无异议,论证会即正式开始。专家们应对互联争议中的具体事项进行调查研究,并根据电信主管部门的介绍、争议双方的陈述和答辩,公平、公正地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并提交《电信网间互联争议专家咨询意见表》。
规定说,若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建立的专家资源库的专家有限,还可以从外省或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建立的专家资源库中选取专家,以实现专家资源共享。此前,重庆、湖北等地已经建立了专家库或专家委员会。
另据《电信网间互联争议处理办法》规定,电信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决定应当充分尊重专家的论证意见和建议。对未采纳的建议和意见,除涉及国家机密的都应向专家作出说明。行政决定一般由电信主管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由主要负责人签署,电信主管部门对作出的行政决定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这一解决互联争议的新规定指出,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及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都应当遴选电信技术、经济、法律三方面专家,建立争议论证专家资源库。一旦发生互联争议,电信主管部门协调不能使争议双方达成协议的,应根据不同类型的互联争议,随机邀请电信技术、经济、法律方面的专家进行公开论证。
规定要求,电信主管部门至少应当在论证前7日向应邀专家通报论证事项和有关情况,并就论证会的组织、所邀专家简况向争议双方通报,若争议双方无异议,论证会即正式开始。专家们应对互联争议中的具体事项进行调查研究,并根据电信主管部门的介绍、争议双方的陈述和答辩,公平、公正地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并提交《电信网间互联争议专家咨询意见表》。
规定说,若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建立的专家资源库的专家有限,还可以从外省或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建立的专家资源库中选取专家,以实现专家资源共享。此前,重庆、湖北等地已经建立了专家库或专家委员会。
另据《电信网间互联争议处理办法》规定,电信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决定应当充分尊重专家的论证意见和建议。对未采纳的建议和意见,除涉及国家机密的都应向专家作出说明。行政决定一般由电信主管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由主要负责人签署,电信主管部门对作出的行政决定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